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慧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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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於案情性質及被告的精神狀況,本席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便法庭考慮入院令的可能性。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日期為2024年10月14日及9月30日)指出被告的患癌情況、被告將會接受的治療及程序。被告曾經酗酒,亦有藥物的依賴。但專家認為被告的精神狀態尚算穩定,他們不建議入院令,認為被告繼續接受非住院式的治理及定時食藥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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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1/2022 [2024] HKDC 19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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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否認一項縱火罪。經審訊後,本席判被告罪名成立。 2.由於案情性質及被告的精神狀況,本席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便法庭考慮入院令的可能性。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日期為2024年10月14日及9月30日)指出被告的患癌情況、被告將會接受的治療及程序。被告曾經酗酒,亦有藥物的依賴。但專家認為被告的精神狀態尚算穩定,他們不建議入院令,認為被告繼續接受非住院式的治理及定時食藥便可。 3.本席接受專家的建議,同意入院令並不適合、亦不需要。 4.接著的問題是被告因干犯本案的懲處。可幸是本案的財物損失並不大,亦沒有傷及他人。被告從1995年2月開始總共有6項定罪。 5.被告的求情理由是被告身體欠佳。被告現年63歲,在印尼出生。被告和第三任丈夫在2001年8月在香港結婚。被告在前後婚姻有數名子女。辯方說被告有酗酒問題,曾在2004年入院診治,亦曾入住青山精神醫院。2021年被告確診乳癌,2022年切除左乳房,被告雙眼亦要接受白內障手術。被告現在接受每月的傷殘津貼。 6.辯方說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沒有涉及黑社會報復行為,沒有個人利益,亦沒有涉及個人恩怨。事主財物損失約為$2,300元。辯方說被告要在數日後到屯門醫院做手術前檢查,有關手術排期在11月12日進行。 7.被告的丈夫承諾照顧被告,希望法庭能以人道理由法外開恩,輕判被告。 8.辯方呈上兩封大同小異的被告的丈夫所寫的求情信。 9.辯方重申被告於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11月7日已被羈押14個月。控方確認這段羈押的時段。 判刑 10.被告的身世可說是坎坷不堪,而被告的精神狀態、酗酒、濫藥,以及罹患癌病的情況都使被告的生活更加困難。本席希望被告的丈夫能夠秉持承諾,照顧被告。 11.被告的丈夫在兩封求情信中說被告患有抑鬱症、有幻聽、有飄忽的情緒,認為被告可能是在沒有服藥的情況下犯案。 12.在考慮到所有求情理由及本案案情,本席決定從輕發落,決定以15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各樣的求情理由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本席減刑2個月至13個月。這樣的話,本席相信現在保釋的被告可以不用再入獄,而可即時釋放。另外,本席亦考慮到賠償金,但認為事主損失不大,亦有投買保險。本席相信被告的財政狀況十分拮据,因此不會頒下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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