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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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裁判法院承認15項控罪,在交付高院後被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判囚7年。上訴人不服,不但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且也就控罪14和15的定罪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期間,他亦希望獲得保釋在外等候相關的聆訊。不過,他第一次的保釋申請已被我拒絕( [2024] HKCA 1004 ),今天的申請則只為上一次的重複,在內容上未能顯示情況有任何改變。至於他提到的所謂新論點,即原審辯方大律師與控方合謀誘騙他承認控罪14和15,那只是申請人的妄自猜想,沒有半點證據可支持。我駁回他這次(即第二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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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0/2023,[2024] HKCA 1081 原案件:[2023] HKCFI 2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1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22年第170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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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1.申請人在裁判法院承認15項控罪,在交付高院後被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判囚7年。上訴人不服,不但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且也就控罪14和15的定罪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期間,他亦希望獲得保釋在外等候相關的聆訊。不過,他第一次的保釋申請已被我拒絕([2024] HKCA 1004),今天的申請則只為上一次的重複,在內容上未能顯示情況有任何改變。至於他提到的所謂新論點,即原審辯方大律師與控方合謀誘騙他承認控罪14和15,那只是申請人的妄自猜想,沒有半點證據可支持。我駁回他這次(即第二次)的申請。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女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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