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翰思 對 上訴委員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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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2116/2024[2024] HKCFI 335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116/2024

[2024] HKCFI 33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21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李翰思  
   
建議答辯人 上訴委員會(房屋)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香港房屋委員會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訟費保留。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4年11月20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李翰思
  已於2024年11月20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上訴委員會(房屋)

香港房屋委員會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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