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td 對 Hui Kam Shing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366/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September 2024.
1. 本申請為原告人按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4號命令,就被告人於一張編號為4058-0380-1777-8328的信用卡(「該信用卡」)下向原告人拖欠的債務作出的簡易判決申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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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366/2022 [2024] HKDC 19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2年第43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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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理由書 -------------------------- 簡介 1.本申請為原告人按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4號命令,就被告人於一張編號為4058-0380-1777-8328的信用卡(「該信用卡」)下向原告人拖欠的債務作出的簡易判決申請。 2.根據何浪前聆案官於2024年5月28日的命令,原告人的簡易判決申請將以書面形式處理。 背景及兩方的立場 3.原告人為一間香港成立的銀行。被告人從2001年開始,使用原告人銀行所發的信用卡服務。根據原告人提供給被告人的信用卡融通,被告人承諾及同意受該信用卡不時有效的條款及條件,及構成被告人和原告人之間銀行協議的其他條款約束。上述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原告人的信用卡條款及原告人的客戶條款。 4.根據原告人於2022年11月9日的申索陳述書,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港幣$880,985.88元,稱此為被告人截至2022年10月21日就着原告人提供信用卡融通服務所欠的款項。在利息方面,原告人沒有向被告人申索債項前的利息,只是向被告申索判定債項後的利息。原告人依附(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有關的客戶/信用卡條款:
5.被告人於2023年4月18日的抗辯書內,沒有否定他對原告人的還款責任。被告人概括地指他不同意欠款的金額,提出自己不明白多年來的收費款項。他稱原告人未有提供完整銀行記錄及資料,做法有誤導性。被告人又投訴原告人故意把令狀傳送到被告人的舊址,因此有關傳送令狀的誓章,有作虛假陳述之嫌。 討論 6.法庭處理簡易判決申請時,當原告方的表面證據成立,舉證責任會落到被告方。被告方有責任為他的抗辯書提供可信的證據,並有足夠細節支持。法庭會於不能爭議的事實背景下,考慮被告方的說法是否可信和有可審理的爭論點。另外,被告人有意調查其自稱事實含糊之處及/或希望其調查可揭露新的資料,皆不足以構成法庭拒絕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簡易判決的原因。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4 (Vol 1) 14/4/1-14/4/4。 7.原告人方的表面證據成立。經查閱有關證據,本席認為原告人所申索的款項符合有關客戶條款,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所欠的款項。原告人提供了2016年5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的信用卡月結單副本,當中清楚列明了信用卡的所有使用詳情,還款詳情及欠款詳情。原告人亦提供了由原告人代表簽署的債務證明書證明了被告人所欠的款項。 8.本席認為被告方並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抗辯理由。當中:
命令 9.本席允許原告人的簡易判決申請。現命令如下:
原告人: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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