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對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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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ump sum payment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2)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Facts finding – Costs –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ancillary relief order [2024] HKFC 96. Court considered whether appeal had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under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2). Husband challenged findings on alleged oral promise, wife's employment, and economic contribution. Court found no plain error in fact-finding and grounds insufficient. Leave refused.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上訴許可申請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ummons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5147/2020[2024] HKFC 17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Sep 2024
Judge周廷勵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5147/2020

[2024] HKFC 17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514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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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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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周廷勵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方式: 以書面形式進行
答辯人上訴理由和陳述書日期: 2024年6月12日
呈請人反對上訴陳述書日期: 2024年6月26日
判決日期: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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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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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本案源於丈夫的附屬濟助申請。本庭於2023年 9 月 11及12日進行審訊 ,並於2024年 5 月 27 日頒下判案書 [2024] HKFC 96 (以下稱「該判案書」),命令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須於該裁決的28天內,支付36,750元的整筆性付款給丈夫,以完全及最終滿足丈夫的附屬濟助申請。

3.丈夫於2024年 6 月 12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妻子反對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4.除非另外聲明,本席將採用該判案書的界定用字。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5.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基於以上條文,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上訴是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由

7.丈夫的上訴理由乃不同意本席拒絕採納丈夫提出的指稱妻子承諾(該判案書第33段),理據如下:

(1)  丈夫於2003年至2013年期間向財務公司借貸為妻子父親蓋房子,妻子作出指稱妻子承諾,即口頭承諾「日後工作的人工雙方都有份」,但妻子未有履行承諾;

(2)  丈夫挑戰妻子婚後丈夫一直不容許妻子外出工作的說法(判案書第31(3)段),指稱妻子在2008 年前沒有單程證,根本不能工作;

(3)  丈夫稱妻子從沒有為家庭作出經濟上的貢獻(陳述書中述明:至2013 年在屯門醫院工作,但從未給我一分-毛,整個家庭和其父親開支都是我一力承擔);

(4)  丈夫稱要求妻子還錢時妻子不肯,連丈夫沒錢要妻子應付家庭開支她也要丈夫拿1兩金作抵押。

討論

8.本席考慮過丈夫以上的上訴理由後,本席並不信納他的挑戰或說法可足以令本席改變判決的結果,原因如下:

(1)  丈夫就本席事實裁斷(即裁定指稱妻子承諾不成立)作出爭議,但未能指出該判案書的分析及運用的法律原則何處有誤,導致該事實裁斷明顯出錯(plainly wrong)。

(2)  本席重複該判案書第28-33段的分析。丈夫陳述書提出的上訴理據或已得到充分考量,或構成全新的事實指控,而丈夫未合理解釋爲何審訊期間沒有做出該些指控。

(3)  有關丈夫於2003年至2013年期間向財務公司借貸一説,見該判案書第30(3)段。即使假設丈夫借貸的確用以供養妻子的家人,考慮該判案書提及的其他環境證據及丈夫搖擺不定的申索基礎,這亦不代表妻子曾作出指稱妻子承諾。

(4)  丈夫於陳述書首次指稱妻子在2008 年前沒有單程證,根本不能工作,以挑戰妻子婚後丈夫一直不容許妻子外出工作的說法(判案書第31(3)段),但沒有解釋爲何此時才提出這論據。但無論如何,不爭議的是妻子在2013 年才重投職場,而妻子未能於更早時段工作的原因並不影響該判案書的分析。

(5)  丈夫稱妻子從沒有為家庭作出經濟上的貢獻,後來丈夫要妻子應付家庭開支她也要丈夫提供抵押品。這些論點跟指稱妻子承諾是否成立沒有明顯的關係。

總結及命令

9.基於以上分析,本席未能信納丈夫在上訴中有一個合理的成功機會,亦看不到其他的特別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傳票撤銷。

訟費

10.丈夫申請失敗,本席命令他支付妻子的訟費,有關訟費有待雙方同意或評定。此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周廷勵)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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