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對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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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5147/2020 [2024] HKFC 17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5147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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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本案源於丈夫的附屬濟助申請。本庭於2023年 9 月 11及12日進行審訊 ,並於2024年 5 月 27 日頒下判案書 [2024] HKFC 96 (以下稱「該判案書」),命令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須於該裁決的28天內,支付36,750元的整筆性付款給丈夫,以完全及最終滿足丈夫的附屬濟助申請。 3.丈夫於2024年 6 月 12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妻子反對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4.除非另外聲明,本席將採用該判案書的界定用字。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5.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基於以上條文,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上訴是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由 7.丈夫的上訴理由乃不同意本席拒絕採納丈夫提出的指稱妻子承諾(該判案書第33段),理據如下:
討論 8.本席考慮過丈夫以上的上訴理由後,本席並不信納他的挑戰或說法可足以令本席改變判決的結果,原因如下:
總結及命令 9.基於以上分析,本席未能信納丈夫在上訴中有一個合理的成功機會,亦看不到其他的特別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傳票撤銷。 訟費 10.丈夫申請失敗,本席命令他支付妻子的訟費,有關訟費有待雙方同意或評定。此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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