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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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24年5月10日駁回其上訴,詳情可見於相關的判案書。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375/2022[2024] HKCFI 34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75/2022

[2024] HKCFI 34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7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21年第135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 2024 年 5 月 10 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偉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2024年9月20日
判案日期:  2024年9月20日

判案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24年5月10日駁回其上訴,詳情可見於相關的判案書。

2.申請人現在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該案涉及的法律觀點如下:申請人指出,裁判官不顧控方主要證人所提供的證詞,環境根本不能成立,事故發生的主體無關連性、不吻合,未有了解案情,武斷裁決。

答辯人的回應

3.答辯人指出,在是次申請中,法庭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影響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案件重新進行上訴。申請人現提出的理據只涉及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及對證人誠信的評估,或案發當日的證據是否充分。法庭在之前的上訴階段已充分處理,這些理據明顯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此,答辯人反對申請人的申請,邀請法庭拒絕發出申請人所要求的證明書。

4.而答辯方亦指出,其申請是沒有好的成功機會時,可考慮把訟費判給檢控一方。

本席的考慮

5.上訴人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所作出的,有關條例指出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6.就上述申請人所提出涉及的法律觀點,明顯地,只是關乎個別案件就事實上的裁斷及處理,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並不符合發出證明書的條件,本席拒絕其申請。

7.就訟費方面,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可予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健禧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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