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智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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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2024 [2024] HKDC 17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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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3年8月31日晚上十時許,警員在荃灣發現被告人坐在一輛私家車的駕駛位,形跡可疑。警員叫被告人下車接受搜查,在他的褲袋內發現兩部手提電話和港幣8,080元,又在私家車內發現港幣6,850元,和於一暗格發現以下毒品:
3.上述毒品共為4.48克固體含3.6克可卡因與及2.42克固體含2.05克氯胺酮。 4.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他用了6,000元買危險藥物「可樂」自用,多餘的會賣給別人。他又說當晚稍候時間會有一名男子向他要毒品,所以他在被捕地點附近等候,打算賣毒品給該名男子。 5.警方估計涉案毒品價值為六千七百多元。 案底 6.被告人現年27歲,2015年9月至2022年5月有四次定罪紀錄,其中一次涉及販運危險藥物,他在2022年5月在案件DCCC 585/2021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獄三年四個月二十日,另有一項駕駛時血液中含有禁藥的定罪,被判監兩個月,其中一個月和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須合共入獄三年五個月二十日。由於被告人早被還押,所以他在2023年6月15日便可離開監獄。換句話說,被告人在出獄後大約兩個半月便再販運危險藥物。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中四教育程度,父親需洗腎,被告人在經濟壓力下犯案。他因為被捕,原本打算計劃結婚,此計劃亦要取消。律師呈上被告人和他女友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達悔意,女友為他說情。 8.律師說被告人雖然對警察說案中的「可樂」毒品買來自用,但他現在不會提出部分毒品是自用的說法,被告人承認案中的毒品全作販運用途。 9.律師說被告人現已決心改過,希望出獄後重新做人。 10.律師提及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和一些區域法院的判例,但本席認為該等區域法院判案雖也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但份量和本案的毒品份量有差別,所以該等判刑對本案沒甚參考價值。 11.本案涉及的毒品以純量計為3.6克可卡因和2.05克氯胺酮,加起來的純量毒品份量是5.65克。律師計算出兩種毒品的個別量刑起點和根據absurdity test、conversion test及ratio test,計出各項假設量刑起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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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