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智健

Case No.DCCC 40/2024[2024] HKDC 173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0/2024

[2024] HKDC 17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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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智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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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4年10月1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司徒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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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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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3年8月31日晚上十時許,警員在荃灣發現被告人坐在一輛私家車的駕駛位,形跡可疑。警員叫被告人下車接受搜查,在他的褲袋內發現兩部手提電話和港幣8,080元,又在私家車內發現港幣6,850元,和於一暗格發現以下毒品:

(a)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5小包毒品,共為2.42克固體含2.05克氯胺酮;

(b)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28小包毒品,共為4.21克固體含3.37克可卡因;

(c)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0.13克固體含0.11克可卡因;及

(d)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0.14克固體含0.12克可卡因。

3.上述毒品共為4.48克固體含3.6克可卡因與及2.42克固體含2.05克氯胺酮。

4.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他用了6,000元買危險藥物「可樂」自用,多餘的會賣給別人。他又說當晚稍候時間會有一名男子向他要毒品,所以他在被捕地點附近等候,打算賣毒品給該名男子。

5.警方估計涉案毒品價值為六千七百多元。

案底

6.被告人現年27歲,2015年9月至2022年5月有四次定罪紀錄,其中一次涉及販運危險藥物,他在2022年5月在案件DCCC  585/2021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獄三年四個月二十日,另有一項駕駛時血液中含有禁藥的定罪,被判監兩個月,其中一個月和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須合共入獄三年五個月二十日。由於被告人早被還押,所以他在2023年6月15日便可離開監獄。換句話說,被告人在出獄後大約兩個半月便再販運危險藥物。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中四教育程度,父親需洗腎,被告人在經濟壓力下犯案。他因為被捕,原本打算計劃結婚,此計劃亦要取消。律師呈上被告人和他女友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達悔意,女友為他說情。

8.律師說被告人雖然對警察說案中的「可樂」毒品買來自用,但他現在不會提出部分毒品是自用的說法,被告人承認案中的毒品全作販運用途。

9.律師說被告人現已決心改過,希望出獄後重新做人。

10.律師提及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和一些區域法院的判例,但本席認為該等區域法院判案雖也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但份量和本案的毒品份量有差別,所以該等判刑對本案沒甚參考價值。

11.本案涉及的毒品以純量計為3.6克可卡因和2.05克氯胺酮,加起來的純量毒品份量是5.65克。律師計算出兩種毒品的個別量刑起點和根據absurdity test、conversion test及ratio test,計出各項假設量刑起點如下:

(a)  absurdity test,若把全部毒品當作可卡因計,量刑起點為42.6個月監禁;若把全部毒品當作氯胺酮計,量刑起點為36.4個月監禁。

(b)  conversion test,若把5.6克毒品換算為可卡因,量刑起點為41.4個月監禁。

(c)  ratio test,量刑起點計為39.59個月監禁。

12.律師說被告人在案中只是擔當毒品快遞員,屬於販毒行為中最低層的角色。律師指被告人及早認罪,他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以大約4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判刑

13.被告人販運兩種毒品,以純量計為3.6克可卡因和2.05克氯胺酮。根據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1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販運超過1克但不超過1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為2至4年監禁。

14.被告人有數項定罪紀錄,其中一次也涉及販運危險藥物,他在2022年5月因販運危險藥物和另一項涉及毒駕的罪行,被判入獄三年五個月多,因為當時被告人已經被還押一段時間,他在2023年6月中便可出獄。但他在出獄後兩個半月便再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這是加刑考慮。

15.辯方律師計算出的各項量刑起點,在數學考慮上來說,大致正確,但他建議的整體4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則不符合邏輯,因為單是3.6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已高達約35個月監禁,還有販運氯胺酮的大約27個月監禁須作考慮。況且,被告人同時販運兩種毒品,罪責更重。法庭亦要考慮被告人是在上次販運危險藥物坐牢完畢後,離開監獄約兩個半月便再干犯販毒罪。

16.上訴庭屢說判刑不是數學計算,要考慮實際案情。

17.被告人雖然只是帶貨者,屬販毒者的最低層次,但在販毒案中,帶貨人的角色是不可或缺。

18.本席認為被告人販運案中的兩種危險藥物的綜合基本量刑起點應為45個月監禁,而被告人在2023年6月中離開監獄後再販運危險藥物,應加刑3個月,最後的量刑起點因此為48個月監禁。他盡早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認罪判刑是32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