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書棋 對 律政司司長及另十六人

Case No.HCAL 1383/2024[2024] HKCFI 336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HCAL 1383/2024 及HCAL 1384/2024

(一併聆訊)

[2024] HKCFI 3364

HCAL 1383/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13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鄭書棋
第一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
第二建議答辯人 警務處處長
第三建議答辯人 法援署署長
第四建議答辯人 高等法院余啟肇聆案官
第五建議答辯人 醫務衛生局
第六建議答辯人 醫院管理局
第七建議答辯人 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
第八建議答辯人 衛生署
第九建議答辯人 警務處
第十建議答辯人 香港醫務委員會
第十一建議答辯人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
第十二建議答辯人 香港家庭醫學專科學院
第十三建議答辯人 香港內科專科學院
第十四建議答辯人 香港外科專科學院
第十五建議答辯人 香港急症專科學院
第十六建議答辯人 英國國民衛生保健署
第十七建議答辯人 香港註冊醫生禤樂林
第一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警務處時任屯門刑事調查第五隊、現任元朗刑事調查第六隊霍靉琳督察
第二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警務處時任屯門刑事調查第四、五隊督察何芍妤
第三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警務處時任屯門刑事調查第四隊、現任屯門刑事部反黑組督察黃嘉鴻
第四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警務處現任屯門刑事調查第四隊小隊指揮官郭文緯
第五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屯門警區刑事部指揮官警司及總督察、屯門警區指揮官總警司
第六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時任屯門警區刑事調查第四及第五隊刑事偵緝女警員WPC17993
第七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現任屯門警區刑事調查第四隊警員PC24668
第八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警察投訴新界辦事處第四隊負責跟進案件不同職級警務人員及警察投訴新界區警司、警察投訴總警司
第九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律政司民事訴訟第二組政府律師洪華毅
第十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律政司司長
第十一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法援署署長
第十二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高等法院余啟肇聆案官
第十三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醫務衛生局
第十四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醫院管理局
第十五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
第十六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衛生署
第十七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警務處律政司民事訴訟2組代表
第十八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香港醫務委員會
第十九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
第二十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香港家庭醫學專科學院
第二十一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香港內科專科學院
第二十二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香港外科專科學院
第二十三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香港急症專科學院
第二十四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英國國民衛生保健署
第二十五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香港註冊醫生禤樂林
第二十六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律政司

____________________

HCAL 1384/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13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鄭書棋
第一建議答辯人 高等法院何志賢聆案官
第二建議答辯人 法援署署長
第三建議答辯人 高等法院余啟肇聆案官
第四建議答辯人 醫務衛生局
第五建議答辯人 醫院管理局
第六建議答辯人 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
第七建議答辯人 衛生署
第八建議答辯人 警務處
第九建議答辯人 香港醫務委員會
第十建議答辯人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
第十一建議答辯人 香港家庭醫學專科學院
第十二建議答辯人 香港內科專科學院
第十三建議答辯人 香港外科專科學院
第十四建議答辯人 香港急症專科學院
第十五建議答辯人 英國國民衛生保健署
第十六建議答辯人 香港註冊醫生禤樂林
第一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法援署高級法援律師周敏兒、
施俊媚律師
第二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高等法院何志賢聆案官
第三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高等法院余啟肇聆案官
第四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香港註冊醫生禤樂林
第五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法援署署長莊因東先生
第六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法援署申請及審查副署長
第七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法援署助理署長
第八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法援署申請及審查助理首席法援律師
第九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法援署總部申請及審查組 B、C 組﹑全數人士或曾經處理本人的申請個案所有法援署人員
第十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醫院管理局新界西醫院聯網根據醫療記錄,所有涉事醫生及臨床醫護人員
第十一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威爾斯親王醫院內科及藥物治療學系,根據醫療記錄曾經處理的臨床人員及醫院管理局、中文大學醫學院員工
第十二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醫院管理局 HCPI 77/2022 委託代表律師、醫管局總辦事處法律部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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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聆訊)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
聆訊日期 : 2024年11月20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案書

1.在法庭席前是兩項同於2024年8月21日存檔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HCAL 1383/2024 及 HCAL 1384 /2024)。

2.雖然申請人(下稱“鄭”)沒有律師代表,但他是個曾受教育的人[1]。可惜,他的兩項申請都難以理解,然而,還算清晰的就是兩項申請是有關連的。

3.在1383/2024中,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另外15名人士和機構(包括法援署署長、余啟肇聆案官、醫院管理局和不同的醫學院)被列為建議答辯人。在1384/2024中,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下稱“司法常務官”)及相同的另外15 名人士和機構被列為建議答辯人。兩項申請都指認了許多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4.就兩項申請提交的表格86(於“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提及鄭的支持誓章,而該支持誓章附帶了分別20 頁和25頁的附件。這並非提出許可申請的恰當做法。法庭不應該被要求費力從附件中找出甚麼可能是申訴的爭議事項。該些表格86可基於這個原因被剔除。

5.然而,除了提及支持誓章,在1383/2024的表格86(於“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亦提到兩封由律政司代警方於2024年7月26日和7月31日發出的信函。

6.在1384/2024的表格86亦提及在CACV 254/2024中,於2024 年 7 月24日、7月31日和8月8日作出的三項指示/命令。

7.兩份表格86內都沒有包含任何“尋求濟助的理由”。法庭指示鄭提供理由,其後該等理由於2024年10月24日以傳真送交法庭。兩項申請的理由都列在同一份文件內。

8.於2024年11月12日,鄭在每項申請存檔一份誓章,隨附他在本聆訊中的陳詞。兩份陳詞是相同的。

背景

9.關於背景方面,經過盡力解讀席前的材料,似乎鄭指稱曾被施以不恰當的治療,即他被處方某些藥物(美托洛爾),而該藥物並不適合用於與其身體狀況相同的人士。其後,他就有關治療向警方作出刑事投訴,指控大量屯門醫院的醫生。 

1383/2024

10.在1383/2024中, 該2024年7月26日的信函簡短,鄭從信中得悉(a)警方對其投訴已完成調查,沒有發現任何刑事元素;及(b)他為CACV  254/2024一案要求索取證人陳述書,大概是該些在警方調查中曾使用過的,其要求因不符合訴訟程序而被拒絕。

11.至於2024年7月31日的信函,信內相關部份提及司法常務官2024 年7月24日的命令,將鄭在CACV 254/2024的上訴通知書刪除,並重申(a)警方已完成調查,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任何刑事罪行;及(b)鄭提出索取證人陳述書的要求被拒絕。

12.用以支持許可申請的理由有兩個:(a)鄭要求警務處處長廣泛透露文件,即不限於證人陳述書,還包括有關HCPI 77/2022及 CACV  254/2024的警方報告和所有文件;及 (b)對身體狀況與鄭相同的人士施以恰當治療,是病人所關注的重要問題(下稱“病人關注理由”)。 

CACV 254/2024

13.上訴法庭(下稱“上訴庭”)已就CACV 254/2024作出日期爲2024年10月9日的判決。根據該判決,鄭針對司法常務官2024 年 7月24 日的命令(下稱“命令(1)”)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被撤銷。根據命令(1),鄭就CACV 254/2024的上訴通知書被刪除,理由是未得法庭許可而加入了新的被告人。根據日期爲2024年8月8日的另一命令(下稱“命令(2)”),儘管鄭作出進一步陳述,司法常務官仍維持命令(1)的效力。

14.鄭在聆訊時確認,就CACV 254/2024而言,他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是他向上訴庭提出的唯一申請[2]。根據鄭的書面陳詞,他已進一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而該申請有待處理。 

1384/2024

15.除了質疑命令(1)和(2)外,表格86也提及日期爲2024 年 7 月 31日的另一指示/命令。然而,從鄭的支持誓章附件第10頁看來,那其實是由司法常務官的書記發出的一封信函,通知鄭因應其陳述,司法常務官會檢視他所呈交的法庭檔案中的有關文件。

16.爲支持此許可申請,鄭重複提出病人關注理由(見上文12(b))。 

分析

17.就1383/2024而言,爲CACV 254/2024要求文件透露是成功無望的,因爲有關法律程序已被刪除,現由終審法院保留重新考慮的權力。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認爲有任何正當理由進行司法覆核。

18.至於HCPI 77/2022,鄭在聆訊時確認,這是一宗醫療疏忽訴訟,由他控告醫院管理局處方不當藥物。在該等法律程序中要求文件透露,包括針對非訴訟方(如警務署署長)的文件透露,已有明確範圍和既定程序。因此,基於HCPI 77/2022已有適用的文件透露程序,本席不認爲應援引法庭的司法覆核司法管轄權。

19.病人關注這個論點是片面之詞。在欠缺具體詳情的情況下,本席不能一概而論地接納,所有醫療疏忽訴訟都涉及病人關注。本席不認爲病人關注理由可恰當地支持1383/2024。

20.以上分析同樣適用於1384/2024,因爲(a) CACV 254/2024已被刪除;以及(b)病人關注理由是片面之詞。

處置

21.基於以上原因,此等申請沒有任何可合理爭辯的理由支持。本席撤銷有關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22.最後,本席留意到,鄭就其針對多方(不論作爲建議答辯人及/或建議利害關係方)的醫療疏忽指控,已提出不少於3項(包括此兩項)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各申請都是基於錯誤理解而作出的,導致大量屬於公衆的法庭資源被浪費。若鄭繼續如此行事,將來他可能會面對限制法律程序令。

  (陳健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1]  根據一份日期為2024年8月2日,鄭向警方作出的陳述書,他曾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五。

[2]  在司法機構網站搜尋後,沒發現上訴庭就CACV254/2024的其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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