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書棋 對 律政司司長及另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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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HCAL 1383/2024 及HCAL 1384/2024 (一併聆訊) [2024] HKCFI 3364 HCAL 1383/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13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HCAL 1384/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13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判案書 1.在法庭席前是兩項同於2024年8月21日存檔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HCAL 1383/2024 及 HCAL 1384 /2024)。 2.雖然申請人(下稱“鄭”)沒有律師代表,但他是個曾受教育的人[1]。可惜,他的兩項申請都難以理解,然而,還算清晰的就是兩項申請是有關連的。 3.在1383/2024中,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另外15名人士和機構(包括法援署署長、余啟肇聆案官、醫院管理局和不同的醫學院)被列為建議答辯人。在1384/2024中,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下稱“司法常務官”)及相同的另外15 名人士和機構被列為建議答辯人。兩項申請都指認了許多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4.就兩項申請提交的表格86(於“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提及鄭的支持誓章,而該支持誓章附帶了分別20 頁和25頁的附件。這並非提出許可申請的恰當做法。法庭不應該被要求費力從附件中找出甚麼可能是申訴的爭議事項。該些表格86可基於這個原因被剔除。 5.然而,除了提及支持誓章,在1383/2024的表格86(於“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亦提到兩封由律政司代警方於2024年7月26日和7月31日發出的信函。 6.在1384/2024的表格86亦提及在CACV 254/2024中,於2024 年 7 月24日、7月31日和8月8日作出的三項指示/命令。 7.兩份表格86內都沒有包含任何“尋求濟助的理由”。法庭指示鄭提供理由,其後該等理由於2024年10月24日以傳真送交法庭。兩項申請的理由都列在同一份文件內。 8.於2024年11月12日,鄭在每項申請存檔一份誓章,隨附他在本聆訊中的陳詞。兩份陳詞是相同的。 背景 9.關於背景方面,經過盡力解讀席前的材料,似乎鄭指稱曾被施以不恰當的治療,即他被處方某些藥物(美托洛爾),而該藥物並不適合用於與其身體狀況相同的人士。其後,他就有關治療向警方作出刑事投訴,指控大量屯門醫院的醫生。 1383/2024 10.在1383/2024中, 該2024年7月26日的信函簡短,鄭從信中得悉(a)警方對其投訴已完成調查,沒有發現任何刑事元素;及(b)他為CACV 254/2024一案要求索取證人陳述書,大概是該些在警方調查中曾使用過的,其要求因不符合訴訟程序而被拒絕。 11.至於2024年7月31日的信函,信內相關部份提及司法常務官2024 年7月24日的命令,將鄭在CACV 254/2024的上訴通知書刪除,並重申(a)警方已完成調查,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任何刑事罪行;及(b)鄭提出索取證人陳述書的要求被拒絕。 12.用以支持許可申請的理由有兩個:(a)鄭要求警務處處長廣泛透露文件,即不限於證人陳述書,還包括有關HCPI 77/2022及 CACV 254/2024的警方報告和所有文件;及 (b)對身體狀況與鄭相同的人士施以恰當治療,是病人所關注的重要問題(下稱“病人關注理由”)。 CACV 254/2024 13.上訴法庭(下稱“上訴庭”)已就CACV 254/2024作出日期爲2024年10月9日的判決。根據該判決,鄭針對司法常務官2024 年 7月24 日的命令(下稱“命令(1)”)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被撤銷。根據命令(1),鄭就CACV 254/2024的上訴通知書被刪除,理由是未得法庭許可而加入了新的被告人。根據日期爲2024年8月8日的另一命令(下稱“命令(2)”),儘管鄭作出進一步陳述,司法常務官仍維持命令(1)的效力。 14.鄭在聆訊時確認,就CACV 254/2024而言,他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是他向上訴庭提出的唯一申請[2]。根據鄭的書面陳詞,他已進一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而該申請有待處理。 1384/2024 15.除了質疑命令(1)和(2)外,表格86也提及日期爲2024 年 7 月 31日的另一指示/命令。然而,從鄭的支持誓章附件第10頁看來,那其實是由司法常務官的書記發出的一封信函,通知鄭因應其陳述,司法常務官會檢視他所呈交的法庭檔案中的有關文件。 16.爲支持此許可申請,鄭重複提出病人關注理由(見上文12(b))。 分析 17.就1383/2024而言,爲CACV 254/2024要求文件透露是成功無望的,因爲有關法律程序已被刪除,現由終審法院保留重新考慮的權力。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認爲有任何正當理由進行司法覆核。 18.至於HCPI 77/2022,鄭在聆訊時確認,這是一宗醫療疏忽訴訟,由他控告醫院管理局處方不當藥物。在該等法律程序中要求文件透露,包括針對非訴訟方(如警務署署長)的文件透露,已有明確範圍和既定程序。因此,基於HCPI 77/2022已有適用的文件透露程序,本席不認爲應援引法庭的司法覆核司法管轄權。 19.病人關注這個論點是片面之詞。在欠缺具體詳情的情況下,本席不能一概而論地接納,所有醫療疏忽訴訟都涉及病人關注。本席不認爲病人關注理由可恰當地支持1383/2024。 20.以上分析同樣適用於1384/2024,因爲(a) CACV 254/2024已被刪除;以及(b)病人關注理由是片面之詞。 處置 21.基於以上原因,此等申請沒有任何可合理爭辯的理由支持。本席撤銷有關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22.最後,本席留意到,鄭就其針對多方(不論作爲建議答辯人及/或建議利害關係方)的醫療疏忽指控,已提出不少於3項(包括此兩項)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各申請都是基於錯誤理解而作出的,導致大量屬於公衆的法庭資源被浪費。若鄭繼續如此行事,將來他可能會面對限制法律程序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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