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雯娟小姐 對 馬惠屏小姐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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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4年7月18日頒下判決書( 「該判決書」 ),撤銷了原告人就區域法院聆案官梁穎茹日期為2024年3月27日拒絕恢復其本案索申的命令的上訴,原告人於本案的申索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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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27/2022 [2024] HKDC 20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2年第1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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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的傳票 1.本席於2024年7月18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撤銷了原告人就區域法院聆案官梁穎茹日期為2024年3月27日拒絕恢復其本案索申的命令的上訴,原告人於本案的申索被撤銷。 2.2024年7月19日,原告人就該判決書發出上訴許可申請。 3.2024年10月10日,原告人發出傳票 (「本傳票」) 提出多項申請,並於不同日期 (2024年10月10日、11月19日、11月29日及12月2日) 存檔法庭大量文件包括誓章、信件、證據、案例、專家報告草稿、索償金額估計等等以支持其於本傳票的申請。 4.原告人於本傳票的申請繁多,其中包括其於上訴許可申請中所列的上訴理據/基礎如下:
其中部份要求繁亂,申請並不清晰,不能盡錄。 5.本席於2024年10月21日頒下(書面處理)判案書,拒絕了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命令 6.對於原告人於2024年10月10日發出的本傳票,由於本案件已於2024年7月18日被正式撤銷,並不存在任何訴訟人就本案可以再發出任何申請或傳票的基礎,本席別無他選或考慮,現頒令撤銷本傳票。 7.由於本席於2024年11月15日對於本傳票曾作指示,原告人不需送達本傳票予被告人處理,法庭決定就着本傳票不作訟費命令。 8.法庭現鄭重告誡原告人: 本案件已經被撤銷,她不應再於本案中重複提出已經被法庭拒絕了的申請。倘若她再次在本案中提出相同的申請,法庭將會考慮向她發出限制申請令,以阻止她繼續濫用法庭程序。 9.本命令由法庭書記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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