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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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交代了本案的案情及證據,本席不再重複。簡言之,事主麥志強和被告是鄰居。被告因懷疑麥先生及他的母親在被告單位外倒尿液,繼而計劃襲擊麥先生。2023年1月19日案發當天下午,麥先生下班並準備開門回家時,被告從單位走出來,並拿着一把約12吋長的牛肉刀斬向麥先生的左方。麥先生閃避,並感覺下巴至左頸位置被斬。他逃跑並最終到達大廈地下大堂求助。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27/2023[2024] HKDC 21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7/2023

[2024] HKDC 21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孫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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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出席人士:  楊澄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若全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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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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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交代了本案的案情及證據,本席不再重複。簡言之,事主麥志強和被告是鄰居。被告因懷疑麥先生及他的母親在被告單位外倒尿液,繼而計劃襲擊麥先生。2023年1月19日案發當天下午,麥先生下班並準備開門回家時,被告從單位走出來,並拿着一把約12吋長的牛肉刀斬向麥先生的左方。麥先生閃避,並感覺下巴至左頸位置被斬。他逃跑並最終到達大廈地下大堂求助。

3.麥先生其後獲送院治理。檢驗結果顯示麥先生的傷勢為:右膝有一處6毫米擦傷,傷口有輕微觸痛,無腫脹;左肩有一處橫向的撕裂性傷口(4厘米長,5毫米深,帶有一個1厘米乘3厘米皮瓣,無活動性出血);及左頸有一處淺層的撕裂性傷口(9厘米長,少於1毫米闊,無活動性出血),由中線開始,並沿下頜骨延伸至左頸部外側。麥先生在2023年1月19日接受皮膚縫合手術,並於翌日(即2023年1月20日)出院。

4.麥先生確認他已完全康復,傷勢對他的日常生活沒有影響。然而,由於他仍住在該處,他因這次襲擊事件而在出入時感到一定的心理壓力。

求情陳詞

5.被告現年78歲,未婚,與弟弟同住。被告自1962年任職豬肉切割員,直至2015年退休。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6.辯方的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時患有妄想症。辯方不反對法庭索取精神科醫生的報告。

7.本席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了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兩位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要接受為期兩個月的強制式的住院治療。被告表示接受醫生的建議,並希望法庭就本案判處入院令。

判刑

8.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的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一般刑期由三至十二年不等。法庭在量刑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襲擊的預謀程度、襲擊的背後動機、襲擊者的精神狀態、使用的武器性質、武力使用的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的影響等[1]

9.案情顯示被告單獨犯案,並且是有預謀犯案。他先購買一把牛肉刀,並於使用前以磨刀石令刀鋒變為鋒利。他更於案發前一個多月開始觀察麥先生下班時間的情況,亦預先收拾衣物作逃走之用。被告使用牛肉刀斬向麥先生頭及頸的位置,幸好麥先生及時閃避,否則他頸部的傷再深入至頸大動脈便有可能引致大量出血,甚至死亡。麥先生的傷勢已痊愈,沒有影響他的日常生活。然而,事件對麥先生日常出入構成一定的心理壓力。曾醫生在庭上作供時指,被告在犯案時患有妄想症,有被麥先生迫害的妄想意念。

10.從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可見,即使被告已被羈押差不多兩年及接受了治療,但他仍然有針對鄰居的被害妄想。兩名醫生均認為被告對自己的精神病只有有限的洞察力,並需要接受進一步的住院式治療,否則,他的暴力傾向可能對社區構成危險。兩名醫生均建議2個月的入院令,並預計需要安排治療後的護理,包括宿舍的安排。

11.鑒於被告是在妄想症的影響下才犯案,而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需要接受住院式治療,以協助被告控制病情,減低他重犯的風險,並可保護他人的安全。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是入院令。因此,就這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本人判處被告入院令2個月,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

( 張潔宜 )
區域法院法官


[1]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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