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順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07/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November 2024.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 (1)  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07/2023[2024] HKDC 19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07/2023

[2024] HKDC 19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順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周曉彤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雋文先生,由胡國賢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 (1)  條。

2.被告人否認控罪,但在審訊前向法庭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案情

3.本案件涉及的意外發生於2023年4月8日。意外發生地點位於天水圍天瑞路與天恩邨車輛通道T型路口的天瑞路行人過路處(下稱「涉案行人過路處」)。

4.案發當天約1254時,被告人駕駛展示車輛登記號碼EH892之輕型貨車(下稱「涉事車輛」)沿天恩邨車輛通道(左二線)行駛,右轉入天瑞路(南行)。意外前,涉事車輛在天恩邨行人過路處(左二線)停下,當時車輛交通燈號是紅色,涉事車輛前方沒有其他車輛。同一時間, 一名89歲的男子(下稱「死者」)沿天瑞路向涉案行人過路處步行。

5.當天恩邨車輛通道的交通燈轉綠時,涉事車輛穿過天恩邨行人過路處向前駛並右轉入天瑞路,駛近涉案行人過路處。同時間,涉案行人過路處的行人燈號亮着紅燈,但死者當時正橫過涉案行人過路處。被告人駕駛的輕型貨車的右邊倒後鏡與死者相撞,導致死者倒臥在地上。被告人報案。

6.救護員到場時發現死者仍有呼吸,亦探測到脈搏,但清醒程度正在下降。死者後腦有一處約1厘米的裂傷,進行護理後救護員把死者送往屯門醫院急診室救治。其後被送往屯門醫院神經外科病房接受治療。死者最終於2023年4月24日約0204時被證實死亡。

7.遺體剖驗報告指死者的直接死因是「肺炎」,而在死前一段期間出現的非直接死因是創傷性腦損傷。

8.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9.本席考慮了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上的行車紀錄儀紀錄片段。案發時沒有證據反映被告人有超速駕駛、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或在酒精及/或藥物影響下駕駛的情況。涉事輕型貨車案發時運作正常。

10.被告人的證供指他在天恩邨右轉時是有留意路面情況,包括天恩邨交通燈位的車輛及行人狀況、右轉時在其左方天瑞路的車輛情況及在其左方部分天瑞路行人過路處狀況。

11.本案意外重組專家報告指出如被告人在將近T-1.4時或更早察覺有撞及死者的危險,並以0.9秒的反應時間急剎車,輕型貨車便可在抵達死者的緩跑路徑前停定。但他指出在該刻被告人對死者的視野可能正由局部受右前結構柱阻礙轉變為視野無阻。本席不能排除被告人的視線是被其輕型貨車的A柱阻擋。

12.案發經過涉及數秒時間內發生的意外。被告人不是沒有留意路面情況,但確有數秒缺乏對死者及涉案行人過路處的專注,無可置疑是屬不小心駕駛。這一時的不專注,未達至「遠遜」一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本席認為不足以構成危險駕駛。因此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刑事定罪紀錄

13.被告人沒有交通或刑事定罪紀錄。他於2021及2022年有3項交通定額罰款紀錄,但相關紀錄跟本案控罪不相同。

個人背景及求情

14.在判刑前,本席為被告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15.報告內容指被告人現年57歲,在香港出生,已婚,跟妻子育有兩名已成年女兒。自1993年被告人與家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月租約港幣1,800元。被告人接受至中學五年級程度教育。畢業後他曾從事保安員,及後成為自僱貨車司機,月入可達港幣20,000元。

16.報告指被告人對其不小心駕駛導致死者身亡深感愧疚。在涉事意外發生後,他已售賣其輕型貨車,轉型當裝修工人散工, 每月賺取約港幣10,000元。

17.考慮到被告人承擔責任、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其背景及他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後,報告建議被告人適合服行社會服務令。

18.辯方呈遞由被告人的妻子、女兒及妹妹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的妻子在信內表示跟被告人認識38年。被告人一直是一名 勤奮、顧家、善良及孝順的丈夫、爸爸及兒子。被告人的妻子指被告人在意外事件發生後情緒極度低落。她相信被告人已深刻意識到其錯誤。

19.被告人的女兒稱被告人為改善家人生活勤奮工作。他是一名愛惜家人的好爸爸。被告人的妹妹在信內表示被告人為導致死者死亡感到非常內疚。被告人是一名善良及有責任心的人,照顧她及他們的雙親。

20.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人有35年駕駛經驗。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審訊前已向法庭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判刑考慮

21.在考慮合適的判刑時,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在審訊前向法庭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在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22.本席考慮了 律政司司長對施森 CAAR 2/2013的案例。該案涉及私家車司機在快線行駛時突然駛過分隔南行及北行無間斷雙白分隔線,及橫過北行快線,右轉入車輛入口處並與正在對面線行駛的電單車相撞,導致電單車司機死亡。私家車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經刑期覆核聆訊後,被加罰判監禁四個月,緩刑兩年。本席意識到本案件的被告人是就「不小心駕駛」罪被定罪。但本席考慮了上訴法庭副庭長(當時官階)指:—

「19. 處理交通意外罪行的判罰絕非容易,原因是犯交通意外的人,很多都是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的,而該些人一生都可能沒有想過會被判刑。但本庭應同時指出,當汽車由一名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操控時,可以變成極具殺傷力的兇器…… 交通意外的受害者可能死亡,亦可能終身傷殘,對他們和/或他們的家庭造成無盡的傷痛及苦惱。

20. 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避免他們對無辜的其他道路使用者及/或他們的家人造成困擾。

……

26. 本庭不能忽視在事件中,死者傷重死亡,而該因素亦必然是在判刑時要考慮的因素。本庭不能不顧及死者家人因事件所面對的困苦及心中的委屈和抱怨。假若法庭對肇事者處罰過輕,則他們有權質問法庭是否有考慮過他們因事件而感到的不平。」

23.明顯地法庭在考慮被告人的罪責同時亦必須考慮意外導致的後果。

24.本案件的意外地點在一行人過路處。即使死者在案發時在管制行人燈號亮着紅燈時横過馬路,被告人在駛過行人過路處時應加陪小心。

25.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作為一名擁有35年駕駛經驗的駕駛者他沒有交通定罪紀錄,縱使有3項定額罰款紀錄,紀錄亦屬良好。

26.被告人在30多年期間無間斷工作,供養家人。在意外發生後,他受情緒困擾,因而轉職為裝修工人,導致家庭經濟受影響。被告人亦表示非常懊悔。本席認為意外對被告人的精神、家庭及事業均有一定的打擊,已給予他一個嚴重教訓,相信他重犯機會極微。

27.被告人從天恩邨路口開車到撞到死者的距離及時間均非常短。在該短的距離亦曾須注意其他車輛及途人出現的可能性。被告人不是沒有留意現場交通環境情況,他在秒間分神下轉彎撞到死者。本席認為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行為不屬最嚴重類別。但意外導致死者身亡屬嚴重後果。

28.社會服務令有刑罰的元素,藉着被告人服行社會服務期間,體會犯罪後果,同時回饋社會。本席認為足夠反映被告人的罪責及案件後果的嚴重性,社會服務令屬合適的判刑。本席考慮了報告建議的服務令時段,認為未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因此判處被告人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29.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法庭可判令被告人取消駕駛資格為期一段法庭認為適當的時段。以本案而言,本席下令被告人停牌6個月。被告人在停牌期間不可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亦不能駕駛任何車輛,如違反此命令,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刑期。

(崔美霞)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10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