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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5/2023
[2024] HKDC 21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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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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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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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健如 FUNG Kin-yu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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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黃顯燊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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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布高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入屋犯法(Conspiracy to burg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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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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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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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一被告梁沛淳在早前承認第一項串謀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判刑押後到今天12月4日。第二被告不承認第一項串謀入屋犯法罪,亦不承認第二項的交替控罪,即處理贓物罪。
2.案件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3.控方的案情指,2022年11月8日凌晨時分,第一被告聯同其他人在易運貨運的貨倉偷取2,400部手提電話,跟著在另一停車場處理偷來的電話。第二被告否認控罪,但並沒有出庭自辯,亦沒有傳召證人。
4.本席簡化控辯雙方根據第65C條的同意事實(P1)如下:—
(1) PW1潘詩茵是中技國際貿易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中技)的僱員。中技僱用易運貨運(易運)為本地物流公司。PW2麥兆倫是易運的東主。
(2) 易運租用葵青區嘉里貨運中心(嘉里)507室為貨倉,貨倉的 出入口以金屬捲閘鎖上,由貨倉內外的控制器開關。
(3) 嘉里有14層,P1至P4層為時租及月租停車場,5樓以上為貨 倉。停車場及貨區都有獨立的車輛出入口。停車場的出入口在 地面P1層,駕駛者要用八達通或月租卡進出。嘉里的平面圖為 P2。
(4) 在相關時段,中技安排5個載有總共2,400部OPPO電話,總 值美金$430,224元的密封木貨箱出口到智利(涉案貨物): 每個箱內有48個紙箱,各載有10部電話。中技安排易運在香 港接收和暫存貨物,再運送至機場付運。
(5) 2022年11月8日下午6時許,有人駕駛XJ3189的貨車把涉 案貨物運到嘉里暫存。在翌日(11月9日)凌晨2時半左右, 所有易運職員離開貨倉,而涉案貨物則完整地存在貨倉。
(6) 易運僱用6名司機駕駛6部中型貨車。D1任職夜更司機,並且 駕駛公司白色的密斗中型貨車[車牌UV7296(V1)]。D1可 以管有車匙,而辦公室亦管有另一條車匙。
(7) 案發前,V1在2022年11月8日由另一名司機使用,並泊在嘉 里5樓。
(8) 2022年11月8日,D1需要上班,但駕駛另一部中型貨車VJ 8339。
(9) 2022年11月9日早上,涉案貨物不翼而飛,而V1則停泊在嘉 里停車場P3層。失竊貨物並沒有尋回。
(10) D1自己名下有一部白色平治汽車XB 124(V3)及一部保時捷 房車YA7080。
(11) D1及D2互相認識。D2是皇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皇尚) 的司機。D2負責駕駛一部密斗中型貨車XH3863(V2)。V2 的車頭是白色,車身是黑色,兩側則印有白色字“DSV”。D2是 V2貨車唯一司機,而只有D2有V2的車匙。皇尚東主是李瑞昌 (PW3),營運地點在葵涌梨木道亞洲貿易中心712室。
(12) 嘉里停車場及1號升降機的閉路電視在相關時段拍攝的錄像儲 存在一隻記憶棒(P4)。攝錄的時間是準確的。
(13) 貨倉內的閉路電視在相關時段的錄像儲存在硬碟,是P5。
(14) 相關的截圖為P4A及P5A。
(15) 在相關時段,在長沙灣永康街9號大廈的車輛出入口及1樓上 落貨區的閉路電視所攝錄的影像儲存在記憶棒(P6)。出入口 和1樓上落貨區的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的相差時間分別為10分 鐘和25分鐘。
(16) 相關的截圖是P6A。
(17) 在前述錄像所拍攝,戴白色口罩、身穿灰色外套(P8)、黑色 長褲(P9)及一對黑色鞋(P10)的男子是D2。
(18) 就在嘉里停車場車輛出入口紀錄,V3是用月租卡。在2022年 11月8日20:07時進入,在11月9日02:59時離開。在 2022年11月9日03:20時進入,在同日03:22時離開。
(19) 警方在停泊在嘉里附近的保時捷房車找到V3的月租卡(P7)。
(20) 以車牌RH 136登記的月租卡在2022年11月9日01:12時 進入,而在同日01:16時離開。RH 136是一部黑色平治輕型 貨車。
(21) 有人用一張八達通卡(160002296)進出停車場的情況如下:
(a)2022年11月8日23:15時進入,在11月9日01:35時離開。
(b)2022年11月9日02:38時進入,在同日03:26時離開。
(22) 有人用一張八達通卡(13874876)在2022年11月9日03: 19時進入。
(23) 警方拍攝了嘉里中心、貨倉、V1、V2、V4及D2的衣物,相片 冊是P3(1)-(78)。
(24) D1的電話號碼是5664 1178,而D2的電話號碼是9758 6008。由2022年11月7日至11月9日電話紀錄顯示:—
(a)2022年11月7日,總共3次,由24秒至204秒。
(b)2022年11月8日,總共3次,由186秒至390秒。
(c)2022年11月9日,總共32次,由凌晨00:02時至晚上8時,由6秒至150秒。
(25) 2022年11月10日下午D2被捕,在警誡下D2說「嗰晚我同 朋友(指D1)去咗食飯,單嘢唔關我事」。
(26) D2的補錄口供是P11。
(27) D2的3次錄影會面是P12(謄本P12A)、P13(謄本P13A) 及P14(謄本P14A)。
(28) 案件的證物鏈沒有爭議。
(29) D2的身分沒有爭議。
D2的補錄口供P11
5.警員以盜竊罪警誡D2。D2說「嗰晚我同朋友去咗食飯,單嘢唔關我事」。稍後,警員在D2的住所檢取一些衣物。
D2的第一次錄影會面(2022年11月10日23:10時至00:2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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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8、20 |
D2在皇尚物流任職運輸司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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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36、38 |
(工作時間)早上8點至下午6/7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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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2 |
(貨車車牌)XH3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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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88、92 |
(收工後貨車)泊在屋企樓下,火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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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78、180 |
他曾在嘉里貨倉露天地方洗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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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60、280 |
D2洗車期間,有人給他那白色Benz的車匙。D2不知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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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90、292 |
沒有問點解。叫D2揸落地下搵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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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98 |
之後D2上返去洗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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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40 |
後來同阿牛到荃灣川龍街食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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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64、468、472 |
返回嘉里,佢冇入閘,係樓下放低D2。D2行上去P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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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38、540 |
後來D2和阿牛到深水埗食早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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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06 |
(11月9日凌晨2點59分,白色Benz車XB124離開嘉里貨倉,是否是D2)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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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08 |
(11月9日凌晨3時20分再入返嘉里)返去搵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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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10 |
(兩分鐘後,3點22分,Benz再離開嘉里)D2話同佢朋友出去食飯 |
D2的第二次錄影會面(2022年11月11日14:23時至15:5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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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64、466 |
(11月8日早上)到三號貨櫃碼頭上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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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72 |
(駕駛)XH3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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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30 |
(如果要開夜,老細)嗰日晏晝會通知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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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32 |
5/6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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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38 |
呢日就冇開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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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40 |
收6點零7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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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50 |
揸埋架車返屋企,泊係樓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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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54、558 |
由機場返屋企,火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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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16 |
(在家逗留2/3個鐘)跟住落街去架車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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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20 |
約咗人食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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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90 |
我知佢(朋友阿牛)有架私家車擺係嘉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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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24、726、728 |
(用八達通卡入閘嘉里)泊咗係露天嗰邊。P3那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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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62 |
開始洗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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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84 |
洗了車2/3個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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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90 |
阿牛好似打過(電話)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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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94 |
叫佢落樓下,畀嘢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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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810 |
畀車匙我,佢自己私家車條車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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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846 |
在P1車場見到佢(阿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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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880 |
傾咗兩句,幾點收工,佢話差唔多,跟住畀條車匙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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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908、916 |
攞完我就上返去,上去P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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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920 |
繼續洗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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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934 |
(11月8日11時15分揸XH3863入嘉里)係呀(我揸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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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938 |
第一次入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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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942 |
揸佢部私家車去買嘢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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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062 |
佢畀車匙,想我落去P1 join 埋佢,或者係第二度join埋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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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066 |
(曾揸過佢車)有試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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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098 |
用八達通出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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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100、1104 |
去荃灣橫龍街「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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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172 |
返回P3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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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174、1180 |
見到肥仔,企係我架貨車隔籬,等緊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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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194 |
跟住落車,畀番架車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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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200、1204 |
我到乘客位,前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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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240 |
落車褪(貨車)過去嗰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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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244 |
褪返去Benz嗰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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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246 |
跟住開車出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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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256 |
行返上去攞番架車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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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258 |
唔好擺係度,貴車場,攞走架車,仲同我傾咗1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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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330 |
跟住去葵涌貨櫃碼頭附近傾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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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352 |
我揸埋架貨車擺咗係葵涌,跟住上佢車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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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364 |
去荃灣食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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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374 |
跟住返去葵涌,架貨車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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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404 |
傾偈,到5點、6點時,差唔多天光,落咗深水埗食早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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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446 |
(跟住)返屋企沖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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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480 |
(在貨車上)瞌著咗一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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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482、1484 |
跟住返火炭,8點零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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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504 |
(返屋企)沖個涼,即刻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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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514、1516 |
出荃灣,食早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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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534、1536 |
食完返工,三號貨櫃碼頭 |
D2的第三次錄影會面(2022年11月12日13:24時至14:22時)(證物P14及P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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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5、27、29 |
(11月8日去嘉里貨倉),11/12點約咗朋友阿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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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35、37 |
(到了嘉里)洗車,在P3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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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1、55 |
上咗佢白色Ben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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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9、61 |
再落車,褪貨車XH3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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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3 |
落到樓下,我話不如揸埋出去,我返上去攞架貨車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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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99 |
我自己開車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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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65、167 |
到寶輪街,見到佢架車,仲有一個金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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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97 |
金毛在嘉里上我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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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08 |
阿牛個fri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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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16 |
阿牛(冇)介紹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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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28 |
兜埋落去搵阿牛一齊去食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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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42 |
冇傾偈(同金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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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60、262 |
到寶輪街,見到阿牛架車,金毛仔上咗佢架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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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70 |
佢落車同阿牛傾咗兩句,跟住上咗佢架車,去咗食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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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16、424 |
去深水埗食早餐,三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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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54 |
打畀佢,話返屋企沖涼換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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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54 |
佢話有板嘢係我架車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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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60 |
叫我去永康街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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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92 |
入場見到佢揸住黑色嗰架Ben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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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24 |
七人van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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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28 |
見到佢,跟住泊埋一邊,畀番板嘢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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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62 |
泊咗隔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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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70 |
跟住畀番板嘢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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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72 |
落尾板,後尾板,跟住板嘢積咗係車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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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80 |
金毛仔跟住佢(阿牛)架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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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90 |
冇數到(幾多箱),總之一板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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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96 |
跟住畀咗板貨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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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00 |
係佢車尾嗰度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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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02 |
我推落去,拉架嘅車落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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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19 |
阿牛咪係度搬上車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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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21 |
我話畀番佢,阿牛叫我搬上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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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25 |
搬上阿牛van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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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29 |
(金毛)係度幫手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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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33 |
5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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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63 |
唔知係乜嘢,我問過佢,佢都冇答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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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65 |
一箱應該十零kilo,唔係好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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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67 |
我問佢「做乜嘢擺係我度?」佢都冇答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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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69 |
(誰擺貨)冇同我講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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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72 |
我有問過佢幾時擺,佢都冇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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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93 |
我收尾板時係冇嘢係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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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17 |
邊個都開到尾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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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19、721 |
開尾板係得個掣,冇鎖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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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32、735 |
(剩下貨物)有10零件係我架車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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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47 |
佢話上番(貨物)我架車先,跟住我落咗荃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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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74 |
(阿牛)上番架黑色Benz七人(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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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87 |
到橫龍街,擺咗(貨車)入場,食早餐,冇理到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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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829 |
我話要開工呀,跟住我自己走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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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835 |
(打電話給阿牛)佢話「你走囉,求其擗低係邊度都好,你同我講係邊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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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843 |
跟住我擗低係醉酒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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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872 |
板貨落地下,就咁掉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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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878 |
有通知佢(阿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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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880 |
同佢講「我唔理㗎,我唔理喇,我要返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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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904、906 |
(放工後)打畀佢,問佢乜嘢事,佢cut咗我線,跟住搵唔到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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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931 |
我覺得佢係搵外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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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935 |
(有冇畀錢)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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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986 |
(截圖)(穿後面有M字黑衣者)係阿牛,肥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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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052 |
有戴手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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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143 |
(阿牛本身揸白色車,轉咗這部黑色Benz)冇問過佢 |
6.其後控方傳召數名證人。
PW1潘詩茵
7.她是中技的職員。在相關時段,她安排一批手機經易運負責送到貨倉。她會用e-mail通知對方何時送貨到機場。貨車XJ3189並不是中技的貨車。PW1從相片冊P3指認出涉案的手機貨物。她在11月9日由易運得知涉案手機不翼而飛。
8.辯方並沒有盤問這名證人。
PW2麥兆倫
9.他是易運的東主。他們在葵青嘉里有存貨倉庫。公司主要做空運運輸打櫃工作。公司有8部貨車,任何人可容易打開倉庫外的金屬閘。易運的倉庫在嘉里的5樓。D1梁是易運的司機,入職約1年。D1會使用公司車UV7296。
10.在相關時段,中技運送一批手機給易運存倉。易運並沒有收到中技的指示出貨。易運會把貨物過磅、影相作為紀錄。後來在11月9日早上當易運打算出貨時,職員發現涉案手機不見了。
11.PW2說涉案的電話並沒有買保險。現在由易運負責墊底賠償。這批電話貨價約為$3,600,000。
PW3李瑞昌
12.他是皇尚的東主。業務是收貨、送貨。公司有16部車。D2是公司的司機,工作了10年、8年左右。案發當日D2並沒有輪班。
13.D2管有公司車XH3863的車匙,平時由D2負責,可以泊在D2的居所附近。
14.D2在11月8日有開工,大約在晚上7點/8點左右收工。原則上,皇尚不容許員工「秘撈」。但如果事前通知,公司會批准公司車私用。
15.在完結控方的案情,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第二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證供分析
16.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第二被告並沒有舉證責任。D2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而對D2作出偏頗的推論,但D2在錄影會面的對答並不能等同被告在法庭上作供的比重;另一方面,雖然同案的D1梁沛淳承認第一項控罪,亦在其求情信對D2有所提及。但本席只會獨立處理對D2的證據,而不會因D1的認罪及其求情而有所影響,作出對D2不利的推論。
17.辯方在結案陳詞說控方不能明確指出涉案的電話被偷。PW1和PW2都不能夠幫助控方指認失物。D2在永康街9號大廈搬貨,並不能證明是涉及在嘉里貨倉的失物。辯方說控方的證人的說法涉及傳聞證供。D2在錄影會面並沒有任何招認。辯方說D2的行為可能視為可疑,但不能夠說是在毫無合理疑問下犯案。
18.本席認為辯方忽略了雙方的承認事實。第4段提及那批「貨物」是2,400部電話,約值美金$43萬多元。而第9段說這批貨是在11月9日早上不翼而飛。
19.D2的錄影會面內容明顯地是帶警員「遊花園」。但D2承認在案發(即是11月8日)當晚深夜曾經在嘉里,而他亦同阿牛相見。有關的閉路電視亦可以見到一批貨物被搬離(P4及P5)。D2和阿牛後來在永康街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像出現。那時相隔約7小時,而阿牛身穿黑色上衣,後面有一個「M」字的圖案。另外,D2亦有出現幫手用板車從他所駕駛的貨車落貨,再搬到阿牛的黑色van仔。D2在其第三次錄影會面的部分答案實質上和閉路電視的錄像相吻合。D2亦說那些貨物把阿牛的van仔塞滿之後,仍然有一些剩餘的貨物放在D2的貨車上。D2事後亦把它們擺放在醉酒灣,說「我唔理」。D2說他駕駛公司貨車XH3863的密斗中型貨車(即是V2)。
20.D1和D2在11月7日下午12時至11月9日晚上8時都有電話通話紀錄。D2在錄影會面把這些通話內容顧左右而言他。但從相關的閉路電視,V2貨車在11月8日23:15時進入嘉里。有人使用D2的八達通,一部黑色Benz貨van RH136在01:12時亦進入嘉里;在11月9日03:26時離開嘉里。V2在同日07:13時進入永康街大廈,而在07:18時,D2和D1及另一名男子(D2所指的金毛)出現。RH136亦出現在旁邊。V2在07:35時離開大廈,閉路電視P6可以見到D2和D1的互動。RH136亦泊在D2貨車XH3863一旁方便搬運。
21.從上述的證據整合來看,本席認為唯一合理而不可抗辯的推論是D2正在處理贓物,知道那些電話是贓物。事實上,從涉案貨物搬離嘉里時,涉案貨物是由包裝在木箱內(見相片冊P3第40及42張相片,和截圖P5A第12、13、14、16、17、18張相片),那時是11月9日凌晨3時許,而當D2在永康街大廈在早上6時至7時從D2貨車的尾板的板車搬運到地上時,那木箱已經被拆開,只有一張黑色膠布蓋著一盒盒的電話(見P6A第10、第11及第12張相片)。事後D2把一些剩餘的箱盒搬回自己的貨車上(第13張相片)。D2和另一人有交流互動。本席認為V2由始至終都是由D2駕駛。V2在嘉里出現,在數小時後在永康街大廈出現,在在都指證D2的參與程度。但本席認為控方不能夠在毫無疑點之下證明D2和D1涉及串謀入屋犯法罪,反而能夠舉證D2所干犯的第二項交替控罪,處理贓物罪。
22.因此綜合上述的分析及推論,本席判第二被告第二項交替控罪(即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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