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沛淳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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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承認第一項串謀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法庭並不需要處理第一被告的第二項的交替控罪。涉案的物品是市值約為$43萬多美元的手機(約為港幣$3,350,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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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5/2023 [2024] HKDC 21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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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被告承認第一項串謀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法庭並不需要處理第一被告的第二項的交替控罪。涉案的物品是市值約為$43萬多美元的手機(約為港幣$3,350,000元左右)。 案情撮要 有關易運貨運有限公司及D1 2.案發期間,中技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中技)是天進貿易有限公司僱用的國際物流公司。潘詩茵女士(控方第一證人)是中技的僱員。易運貨運有限公司(易運)則是由中技僱用的本地物流公司。麥兆倫(控方第二證人)是易運的東主。 3.易運租用葵青區永基路嘉里貨運中心(嘉里)507室作為貨倉。貨倉的貨物出入口連接著貨物裝卸區,並以金屬捲閘鎖上,可由分別安裝在貨倉內外的兩個控制器控制。任何知道這種做法的人都可以從外面打開捲閘進入貨倉。 4.嘉里總共有14層,P1至P4層為時租及月租停車場,5樓對上為貨倉用途(貨區)。停車場及貨區均有獨立的車輛出入口。除了行人以外,車輛不能在兩者之間來回。停車場的出入口在P1層(即地面),車輛需要用八達通或者月租卡進出,而該處設有閉路電視。P1層停車場出入口附近有一處車輛入口供車輛進入貨區,該處車輛可以自由出入,亦沒有閉路電視拍攝。 5.在案發日前,中技安排了5個載有總共2,400部OPPO流動電話(價值約為美金$430,224元(涉案貨物)的密封木貨箱出口到智利。每個貨箱內有48個紙箱,各載有10部流動電話。中技安排了易運在香港接收和暫存貨物,再運送至機場及出口。這些貨物的包裝是OPPO獨有的,這亦是運輸行業普遍的認為。 6.在2022年11月8日18:18時左右,易運在貨倉收到由車牌號碼為XJ3189貨車運送的貨物。這些貨物原定會由易運運送到機場附近的另一個貨倉,以便翌日出口智利。故此,貨物在送到貨倉後會暫時儲存在貨倉內。2022年11月9日02:34時,易運職員已經離開貨倉,當時涉案貨物仍完整地停留在貨倉內。 7.案發期間,易運僱用了6名司機駕駛6部中型貨車,其中一人是D1梁沛淳,任職夜更司機。D1獲指派駕駛一輛車牌號碼為UV7296的白色,沒有印上任何標記的密斗中型貨車(V1)。易運會給予早更司機及夜更司機一條車匙。辦公室亦保留一條車匙。 8.案發前,V1最後在2022年11月8日由另一名司機使用,並停泊在嘉里5樓的貨倉外面。 9.案發當日,即2022年11月8日,D1當天需要上班,他沒有如常使用V1,而是駕駛另一部車牌為VJ8339的中型貨車。 10.D1名下有一輛車牌號碼為XB124的白色平治A系列的轎車(V3)及一輛車牌號碼為YA7080的保時捷房車。 11.在相關時段,D1及D2互相認識,而D2是受僱為皇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皇尚)的司機。D2獲安排負責駕駛車牌為XH3863的密斗中型貨車(V2)。V2的車頭為白色,車身是黑色,車身兩側印有白色文字“DSV”。 D2是V2的唯一司機。李瑞昌(控方第三證人)是皇尚的東主。皇尚的營運地點在葵涌梨木道79號亞洲貿易中心712室。 嘉里1號的升降機 12.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2022年11月9日03:09時左右,兩名身分不詳的男子(男子一及二)從P1層1號乘搭升降機到5樓。貨倉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2022年11月9日03:11時左右金屬捲閘被打開。在差不多時間,V1停泊在貨倉外的貨物裝卸區,男子一及二亦再次出現,並進入貨倉。之後男子一及二互相配合,用液壓手推車把涉案貨物搬離貨倉,再把貨物卸下到V1的貨櫃內。後來在2022年11月9日03:15時左右,其中一名男子從5樓乘1號升降機到P3層。 13.案發前後嘉里停車場範圍的閉路電視片段及停車場的出入紀錄分析如下:— 14.2022年11月8日,在20:06時至20:07時,V3以V3車牌登記的月租卡進入嘉里停車場,並駛到P3層;23:15時至23:16時,V2用一張號碼為160002296的八達通卡進入嘉里停車場,並駛到P3層,並沒有離開。 15.2022年11月9日01:12時至01:16時,一輛登記號碼為RH136的黑色平治輕型貨車V4用以V4車牌登記月租卡進入嘉里停車場,並駛到P3層,之後用V4月租卡離開嘉里停車場。01:35時,V3離開P3層,並用一張號碼為160002296的八達通卡離開嘉里停車場。02:34時,D1從5樓進入嘉里1號升降機到P3層。02:38時至02:59時,V3用一張號碼為160002296的八達通卡再次進入嘉里停車場,並駛到P3層。當時D2從V3司機位下車,換成D1坐司機位。D2坐在前座乘客位。02:59時,V3用V3月租卡離開嘉里停車場。03:09時,男子一及二乘搭嘉里1號升降機從P1層到5樓。03:10時至03:15時,貨倉被爆竊(見第11段的描述)。03:15時,其中一名男子乘搭嘉里1號升降機從5樓到P3層。03:19時至03:20時,V1用一張號碼為13874876的八達通卡進入嘉里停車場,並駛到P3層。03:20時至03:22時,V3用V3月租卡進入嘉里停車場,並駛到P3層,並隨即用V3月租卡離開。03:26時,V2用一張號碼為160002296的八達通卡離開嘉里停車場。 案發後V2、V4及案發人士在永康街9號的行為 16.在V2及V4離開嘉里後,位於九龍長沙灣永康街9號的大廈(永康街9號)拍攝到D1、D2及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以及V2及V4的出現。閉路電視片段的分析如下:— 17.2022年11月9日07:11時,V4駛入永康街9號大廈。07:13時,V2駛入永康街9號大廈。07:18時,V2及V4分別停泊在1樓上落貨區,兩車並排停泊。07:18時至07:30時,D1、D2及一名身分不詳男子出現在兩車的車尾位置。V2的尾板被打開,他們互相配合把多個放在木卡板上以黑色膠部分覆蓋的紙箱一箱箱地從V2的貨櫃內搬到V4內。有部分紙箱從V2的貨櫃內搬出後曾被搬近V4,但又被搬回V2的貨櫃內。然後D2把V2的尾板關上。07:31時,不知名的人士進入大廈升降機。D1登上V2車頭乘客位。D2則登上V2司機位。07:34時至07:35時,不知名人士再次出現在大廈上落貨區,並走近V2司機位前。D2離開V2司機位落車尾隨不知名人士,然後再返回V2司機位。07:35時,V2駛離大廈上落貨區,並離開大廈。07:36時,V4駛離大廈上落貨區,並離開大廈。 D1及D2的流動電話通話紀錄 18.D1及D2的流動電話被檢獲為證物。D1電話號碼為5664 1178,而D2的電話號碼為9758 6008。他們在2022年11月7日至11月9日之間的通話紀錄如下:—
19.2022年11月9日早上,涉案貨物被發現不翼而飛,而V1則被發現停泊在嘉里停車場P3層。案件報警處理。涉案的貨物一直未能夠找回。 20.2022年11月9日21:10時,D1在返回貨倉上班時被拘捕。警方從當時停泊在嘉里附近的保時捷房車檢獲V3的月租卡。D1在警誡下表示,該保時捷是他的。 D1的錄影會面 21.D1在錄影會面說出一些事情,包括以下各項:—
就D1的求情理由 22.現年40歲的D1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與妻子離異,育有兩名女兒。被捕前在物流公司任職司機。本案涉及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但如果有其他因素加重刑責,判刑可以上調至3年4個月[見特區訴鄭志成(譯音)[2001] 2 HKLRD 75]。辯方同意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的情況。 23.案發在D1所任職的物流公司的倉庫,而D1和D2同意利用倉庫和貨車的漏洞而犯案。在關押期間,D1繼續進修,亦對犯案有悔意。辯方呈上D1自己、父親、女兒、女友以及親友的求情信。 24.辯方說D1已經被關押差不多2年,希望能夠早日出獄。辯方希望法庭以不高於5年為起點。在法庭查問下,D1不肯和警方合作,不願意指證其他共犯。 判刑 25.本席認為以本案案情較貼切的罪行性質是串謀盜竊,甚至盜竊。D1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他能夠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D1從2006年開始總共有4項定罪,主要是傷人罪。 26.D1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深感後悔及遺憾。D1說由於疫情使營商環境轉差,這使他的經濟壓力加重。後來D1遇見D2,D2向他提出從D1任職的物流公司的貨物打主意。D1說在D2的慫恿和協助下,再加上自己的自私、愚昧,終於干犯本案。D1承諾會改過,做一個守法的公民。 27.D1的父親由人代筆的求情信指D1是家庭的支柱。他沒有能力照顧D1的女兒,希望一家能夠早點團聚。D1的妻子說他們育有三個女兒,經濟壓力很大。D1已經後悔、內疚,承諾會腳踏實地做個負責任的父親。 28.D1的兩名女兒說嫲嫲已經過世。父親被還押後,他們和爺爺生活。女兒希望父親能夠早日出獄,一起生活。D1的另一名大女兒用英文寫求情信,說父親是一個關愛家庭的人。父親被捕使女兒自責,感到她們令父親飽受壓力及責任。父親已經後悔,自己會負上刑責。D1的阿姨說D1本性不壞,但易受人影響。D1還押期間,兩個女兒缺乏正常照顧,性情及操行都變差,希望D1能夠早日出獄,關愛照顧女兒。 29.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是2年半。當然誠如在前述鄭志誠一案,這起點可以上調。本席認為實質上D1是干犯了串謀盜竊或者盜竊罪,D1亦違反誠信犯案。本席考慮到張美嬌一案[2006] 4 HKLRD 776,該案提及涉及金額的判刑指引,當涉及$3,000,000元以上的判刑,可以達到5年或以上。 30.本案的失物大約值港幣$335多萬元,但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3年半(即42個月)為起點,因為D1一早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減至28個月。另一方面,本席相信D1的承諾,他會照顧自己的女兒,決定酌情減刑2個月,判第一被告入獄26個月。由於第一被告已經還押多時,本席相信第一被告亦會很快出獄。 第二被告馮健如 31.第二被告是在審訊後被裁定第二項交替控罪(即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 32.辯方並沒有對第二被告作出實際上的求情說話,只是說D2有兩名7歲和11歲的兒女,父親已經過世。辯方說D2的參與成分很低,亦說D2一定不是主謀,只負責搬運。D2曾經因為本案而還押了7個多月。 33.41歲的D2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是運輸工人,已婚,有兩名子女。D2從2000年5月開始總共有15項罪名。2003年更因為干犯販毒罪在原訟庭被判入獄5年半。 34.處理贓物罪並沒有判刑指引。D1在其求情信中指出D2的角色,但本席不會倚賴D1的說法,畢竟D1並沒有作供。但本案涉及三名人士犯案,包括那花名叫金毛的男子亦有一定程度的籌劃。他們知道有一批手機存倉。他們亦在深夜時間犯案。涉案的失物最後亦不能夠找回,使那物流公司損失慘重。涉案的失物約值港幣$330多萬元。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同樣地以3年半(即42個月)為起點,第二被告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本席判第二被告入獄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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