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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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首名證人黃先生 (PW1) 作供後,辯方何大律師要求,就控罪四重新答辯,被告人承認控罪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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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2/2023 [2024] HKDC 22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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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被告人面對一項「盜竊」罪(控罪一);3項與駕駛有關的罪行(控罪二至四);以及一項俗稱「棄保潛逃」罪(控罪五)。他承認控罪二、三、五,但否認控罪一和四。因此,控罪一和四須進行審訊。 2.控方首名證人黃先生 (PW1) 作供後,辯方何大律師要求,就控罪四重新答辯,被告人承認控罪四。 3.現時,法庭只須處理控罪一。相關指控是,被告人偷了一輛由PW1承租的私家車。 控方案情 4.控方只傳召了涉案私家車WS1815(下稱「該車輛」)的承租人(即PW1)作供。 5.2022年7月19日,PW1開始租用該車輛,每星期租金1,400元。PW1供稱,2022年7月30日晚上約7時,他把該車輛停泊在元朗安信街的錶位,然後在擊壤路的大牌檔與5、6位朋友晚膳。 6.PW1表示,當晚其中一位朋友(諢名「狐狸」)帶了被告人一同出席。PW1稱,他認識被告人,但並不熟絡;事前亦不知道,狐狸會與他一起前來。當晚之前,PW1曾與被告人見過面數次,每趟狐狸也在場。 7.PW1指,當晚他在食肆坐下後,如常把香煙、銀包、手機、車匙一併放在餐桌上,這是他的習慣。到散席時,PW1發現車匙不見了。PW1稱,當時狐狸及其他朋友仍在場,但被告人已離去。關於被告人當晚有沒有進食、何時離開,PW1一概不知道。PW1續稱,在場的朋友均表示,他們沒有取去車匙。朋友們也協助在食肆附近找尋車匙,但找不到。稍後,PW1更發現,該車輛不在飯前所停泊之處。 8.PW1表示,當晚曾要求狐狸即時致電被告人,但對方沒有接聽。PW1告訴狐狸,他打算報警,但狐狸建議,把事情弄清楚再決定。PW1稱,過了一段日子,狐狸最終提供了被告人的電話號碼給他。PW1曾多次致電被告人,但沒有人接聽。 9.2022年8月8日,PW1決定到元朗警署報案。 10.2022年8月9日,PW1獲租車公司提供該車輛的全球定位(GPS) 位置。當天下午,PW1乘坐友人張先生駕駛的私家車 (WV3310)到達古洞水塘坑。PW1發現,該車輛停泊在一所公廁外的路旁。PW1上前查看,發現被告人在該車輛內。被告人看見PW1,便立刻坐上司機位,發動引擎迅速開車離去。被告人駕駛該車輛離開的行為及方式,與控罪二至四有關。他承認了該3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故不在此贅。 辯方案情 11.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 證據評估及分析 12.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一的每一元素。 13.2022年8月9日下午約5時30分,被告人在古洞水塘坑掌管並駕駛該車輛。同日晚上約7時10分,乘坐警車巡邏的警員(包括高級警員34873)在上水金錢路截停該車輛時,被告人從司機位下車,隨即被高級警員34873拘捕。該警員還關掉該車的引擎,並檢取了車匙。以上全是不爭的事實。 14.控罪一的關鍵是,被告人如何取得該車輛的車匙。 15.辯方何大律師嘗試攻擊PW1證言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表面上,關於沒有即時報警及通知租車公司,PW1的解釋似乎稍欠說服力。關於他與狐狸和被告人之間的金錢轇轕,PW1亦不願透露。 16.本席認為,PW1沒有即時報警及通知租車公司,甚至他與被告人或狐狸存在金錢轇轕,也不代表PW1容許被告人取去該車輛。盤問時,何大律師曾向PW1指出,該車輛其實是被告人委託PW1替他租用的;而該車輛租回來後,PW1便將它交予被告人。2022年7月30日,並沒有甚麼飯局;即使有,被告人也沒有出現。該車輛的車租,一直由被告人支付;被告人則每周給予PW1 700元作為酬勞∕手續費。對於上述指控,PW1均堅定不移地否認。被告人沒有作供,因此沒有任何關於這些議題的證據。 17.關於被告人分別於7月26日及31日2次轉賬700元到PW1的銀行戶口[1],PW1清楚表示,他並不知道(亦不會理會)是誰人轉賬給他。PW1解釋,該2筆款項是他與狐狸之間的金錢交易[2]。關於交易的性質及詳情,PW1則不願透露。經本席給予「毋須作出損害自身利益陳述」的警告後,PW1選擇不回答何大律師這提問。 18.身為陪審員,本席不相信,被告人要求PW1替他租用該車輛,並因此每周給予PW1報酬的說法。被告人沒有駕駛執照,按常理,如沒有聘用司機,即使把該車輛租回來,也得物無所用。當然,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可選擇無牌駕駛該車輛,他亦因而干犯了控罪二至四。另一方面,假如被告人合法取得該車輛,當他看見PW1,為何要急忙並危險地開走該車輛﹖考慮這一點時,本席謹記,關於「逃匿」(flight) 的法律原則。 19.關於沒有即時報警,PW1供稱,因為狐狸要求他「搞清楚先」;PW1亦不希望,報警後「大家冇彎轉」。本席信納PW1的解釋。 20.盤問時,何大律師也向PW1指出,他利用租車公司提供的GPS定位,自行找尋該車輛,目的是向被告人追討替他租車的報酬∕手續費。對此,PW1毫不含糊地否認。本席認為,何大律師的指控,純屬片面之詞,沒有任何證據基礎。 21.現有證據清楚顯示,2022年8月9日晚上約7時10分,被告人正駕駛該車輛並管有其車匙。身為陪審員,本席信納PW1的證言,2022年7月30日與朋友們(包括被告人)晚飯後,他失去了該車輛的車匙及該車輛。而當發現失去車匙時,被告人已離開了飯局現場。到2022年8月9日下午約5時30分,PW1在水塘坑公廁外發現該車輛後,被告人便急忙並危險地開走該車輛。把上述事實湊合起來,唯一的合理推論是,2022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偷取了該車輛的車匙及該車輛。 22.基於上述理由和分析,本席認為,控方已就控罪一成功舉證。本席裁定,控罪一,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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