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香港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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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4年12月27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如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2641/2024[2025] HKCFI 3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a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641/2024

[2025] HKCFI 3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26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羅健信  
   
建議答辯人 香港高等法院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香港政府和警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4年12月27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如下:

(a)  建議答辯人為:

「 香港高等法院」;

(b)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

「 香港政府和警方!」;

(c)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履行義務令。取得HCMP 1830/2024 的習慣樣式的聆訊通知書和申請費$1045港元」;

(d)  所尋求的濟助為:

「同上!」。

2.本席亦有考慮申請人同日存檔的誓章。

3.從表格86內容可見,申請人並無列明其申請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

4.在其支持誓章中,申請人空泛地說:「無緣無故被大幅度變動聆訊通知書的習慣樣式損害本人利益……」。綜觀內容,申請人應是HCMP 1830/2024的原告方,因沒出席排期聆訊,案件在他缺席下排期於2025年2月17日聆訊。於2024年11月25日,代表被告方的律政司去信申請人,通知他聆訊日期。申請人不滿通知書的格式,去信相關聆案官,要求再發聆訊通知書。聆案官經書記向申請人書面指出與訟方不應單方面與法庭聯絡,被告方已循一般程序排期,並向申請人確認聆訊日期。申請人並無點出所涉的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犯上什麼公法上的錯誤。

5.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見: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6.申請人的申請非屬可作合理爭辯,更無勝算。

7.本席拒絕批出許可。

8.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5年1月13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5年1月13 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羅健信
  已於2025年1月13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香港高等法院
建議答辯人

香港政府和警方!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c/o
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
律政司
民事法律科
民事訴訟組2
民事訴訟2組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中座6樓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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