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6/202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August 2025.
1. 申請人是HCMP 1830/2024的原告人,因沒出席排期聆訊,案件在他缺席下排期於2025年2月17日聆訊。2024年11月25日,代表與訟方的律政司去信申請人,通知他聆訊日期。申請人不滿通知書的格式,去信相關聆案官,要求再發聆訊通知書。聆案官經書記向申請人書面指出訴訟方不應單方面與法庭聯絡,與訟方已循一般程序排期,並向申請人確認聆訊日期。申請人不滿聆訊通知書的格式,在2024年12月27日存檔表格8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2025年1月13日,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拒絕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 [1] 。2025年2月7日,申請人向上訴庭逾期存檔上訴通知書及兩份傳票 [2] (「該兩份傳票」)。2025年2月21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申請人應在存檔上訴通知書前先向原審法官申請許可以提出其逾期的上訴。2025年2月26日,申請人在原訟法庭存檔傳票申請延期提出上訴的許可。2025年3月4日,原審法官拒絕申請人要求延期提出上訴的申請。由於申請人沒有許可提出逾期上訴,本庭於2025年3月31日剔除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及該兩份傳票,並撤銷其上訴。2025年4月9日,申請人以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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