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月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97/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November 2024.
1. 上訴人被控「不小心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Cites 1 case
|
HCMA 297/2023 [2024]HKCFI 37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29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3472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不小心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2.罪行詳情指,她在2022年8月12日下午8時22分,於海光街20至24號外(西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號碼VP3759的私家車。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於2023年7月14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1,900元;於同月26日上訴人呈交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指,上訴人駕駛私家車從後撞到一輛停在紅色交通燈前等候的的士尾部。 4.控辯雙方簽訂並呈堂一份承認事實P1,上訴人承認的包括她案發時在案發地點駕駛上述的私家車,亦同意呈堂由涉案的士司機PW1拍攝兩張照片,準確顯示事故發生後及警方到場前車輛未有移動的情況P3(6)至(7)及海光道2號地下D1鋪所安裝的閉路電視影片P4。 5.控方共傳召了四名證人,PW1是涉案的的士司機,他作供指案發時駕駛的士,沒有乘客,時速約每小時40公里,當時光線充足,視線清晰,沒有下雨,亦沒有道路工程。突然,他感到的士從後被撞,力度一般,的士「喐了一下」,他不清楚的士是否「向前喐」,但他感到的士有向前移動。 6.碰撞發生後,他看倒後鏡和下車,他感覺腰部不舒服,他去了上訴人車輛位置看碰撞情況。他指,上訴人車輛的泵把直接接觸和緊貼他的的士車尾,損毀情況肉眼未能看見,控方證物P3(6)及(7)是碰撞發生後,雙方沒有移動車輛時由PW1拍下的照片。PW1也描述了他的的士損毀狀況和自己的傷勢及求醫過程。 7.PW2是到場調查的警員,他說上訴人向他指出,上訴人沒有留意前面的的士已經停下,所以撞到的士。PW2又簡單看過的士尾部保險杆位置,無明顯損毀。 8.PW3是向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的警員,裁判官最後因PW3得知上訴人要求作出刪改答案後不容許修改,只容許後加補充的做法影響了上訴人的自願性及紀錄的準確性,裁定該會面紀錄不能呈堂。 9.最後PW4是撰寫PW1醫療報告的醫生。 辯方案情 10.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辯方證人。她供稱轉入海光道的時候已經見到前面的士,她有收慢車速,在的士後方停定,然後打開櫃桶拿紙巾給丈夫,PW1卻突然在她右方出現,表示撞到他的的士。上訴人下車表示沒有碰撞,與PW1理論,但PW1拒絕與上訴人一同利用電話的照明功能檢查兩車有否碰撞,並堅持有碰撞。當上訴人提議報警時,PW1以需要問代理為理由拖延,最後PW1同意報警,把車停泊在一旁。上訴人指的士先前已經有很多破損,而PW1亦有誇大傷勢。 裁判官的裁定 11.裁判官認為PW1就有否碰撞的證供沒有內在不可能性或不可靠,與控方證物、閉路電視、錄影片段P4沒有重大出入,信納PW1所指兩車發生碰撞的情況,即兩車有直接接觸和緊貼。另一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就的士損毀狀況的說法不一致,未能作出PW1所指的的士損毀情況就是由於本案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判官亦認為,PW1就他的受傷情況的證供有誇大之嫌,亦不接納該部分的證供。 12.就辯方案情,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盤問下作供態度明顯多番迴避主控官的問題。再者,裁判官留意到,上訴人在盤問下指出,如果車房引證是她的責任,她會支付金錢和負責。如果事件真的如上訴人所述沒有發生過碰撞,PW1的車輛不論有否新造成的損毀也好,也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的說法顯然自相矛盾。裁判官亦質疑上訴人曾用電話的電筒功能照明,為甚麼當時不拍下照片證明她所說的兩車沒有接觸點。裁判官最後不認為上訴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不接納她的證供。 13.結論部分,裁判官認為PW1的道路使用權並不只是向前駛,就道路上任何時候都有機會有突發的情況發生,因此車輛亦應與前車保持安全適當距離,是合理、合格和謹慎駕駛者應有的表現。上訴人的車輛如P4及D2顯示這般緊隨PW1車輛尾部,明顯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或適當距離,上訴人的駕駛行為已是低於一名合理、合格、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水準,屬於沒有合理顧及PW1車輛。裁判官裁定,案發時,上訴人在案發地點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以致車頭與PW1的車輛有直接接觸和緊貼,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不小心駕駛」的所有元素,上訴人因而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4.上訴人在她的書面上訴理由和陳詞中共倚賴五個完備上訴理由如下:
15.今天在庭上,上訴人基本上是重複她以上的上訴理由及其論點,另外提交了一份新聞報導,有關於裁判法院的審訊案件ESS 27340/2023,同樣是不小心駕駛的案件,該案的私家車(該案的被告人車輛)被指稱撞到前方的一輛的士,最終被判不小心駕駛罪罪名不成立。從有關新聞報導所見,該判案的裁判官表示,法庭不能肯定碰撞如何發生,的士司機有可能誇大身車損毀,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該被告人罪名不成立。上訴人亦依賴該案件。 答辯人的陳詞 16.答辯人陳詞指,上訴人基本上是重複在原審時的論點,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2)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被告人是否不小心駕駛是一個關乎客觀事實的議題,法庭須顧及案發時的具體情況,所採用的標準是一個合理、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表現,若然被告人的行為與一個合理、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沒有不相乎的話便應判她無罪,答辯人特別引述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鍾浩輝 HCMA 396/2021,指碰撞並不是控罪的必要元素。 17.答辯人亦陳詞指,不論車輛是行駛或在因前方交通環境停下等候時,均應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以致車輛不會因互相接觸受損,亦讓車輛在突發情況下可以輕易向不同方向離開。上訴人把車頭緊貼前車車尾,明顯不是合格的駕駛方式,不但容易使交通擠塞,亦容易導致意外,如香港每輛車輛每次在交通燈前等候時均如上訴人般停車,後果不堪設想。而答辯人亦指出,從P4影片中可觀察到PW1的的士的確有被上訴人的私家車輕微推前,因此確實曾發生碰撞。 18.答辯人最後陳詞指,裁判官有足夠理據和事實基礎裁定上訴人駕駛態度屬不小心,沒有犯錯,所有上訴理據均不成立,懇請法庭駁回就定罪的上訴。日 本席的分析及決定 19.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2024)27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賭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致自己的結論。 20.現在上訴人基本上是重複其審訊時的主要論點,本席現在是以「重審」的方式去審視案中的所有證供。 21.就上訴理由一及二分別投訴裁判官錯誤地接納PW1有關兩車確曾有碰撞的證供及沒有給予P4影片應有的比重。本席重新全面考慮。首先,本席認為裁判官不接納PW1有關其的士損毀及其傷勢的證供,不等同不能接納PW1有關兩車曾發生碰撞的證供,特別是本席有細心觀察P4影片和P3相片(6)及(7)(在承認事實P1中確認為顯示事故發生後及警方到場前車輛未有移動的情況),兩車明顯有接觸,該兩個上訴理由不成立。 22.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三投訴裁判官沒有給予她合理疑點,她陳詞指自己沒有不小心駕駛。如上述,在案中有足夠證據證明兩車曾碰撞或最少有接觸的情況下該理由亦不成立。 23.至於上訴理由四,上訴人投訴指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適當距離便是不小心駕駛,而投訴裁判官沒有考慮到兩車並非在前後行駛中。本席認為更是不合理和站不住腳的說法,就算假設上訴人的說法是真實(事實不是),只是前車停下而後面上訴人的車輛亦只是剛巧停在後面,但如上述P3相片(6)及(7)顯示,在後車的車頭完全緊貼著前車泵把的情況下,不但有碰撞或造成損毀的風險,更令前車沒有任何可能因任何突發事情而後移往任何方向,不可能是合理的駕駛方式,此理由亦不成立。 24.上訴人最後的上訴理由五只是投訴定罪不穩妥,因上述本席的分析亦不成。 25.今天上訴人在庭上最後倚賴一個裁判法院的案件,由於案情與本案完全不同,正如本席之前引述,該裁判官認為罪名不成立的理由是不肯定碰撞如何發生,該案件不能在任何情況下協助上訴人今次的上訴。 26.總括而言,首先本席同意答辯人的陳詞,亦如其援引的裁判法院上訴案件鍾浩輝案,曾發生碰撞並不是不小心駕駛控罪的罪行元素(見判詞第23段),這其實亦是常識。如審視有關法律條文,即《道路交通條例》第38(2)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這原則清楚不過。 27.案中證據如上述影片及相片均清楚證明上訴人的車輛與其前車即PW1的的士明顯地有碰撞或最少有接觸,上訴人當時如此緊貼前車尾部,完全沒有與前車保持任何距離,莫說是安全及適當的距離,她當時的駕駛方式或態度,如裁判官結論所言,是低於一名合理、合格、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水準。本席在重審的方式下細心全面考慮案中所有證據,確信上訴人案發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以其車頭碰撞或最少與前車車尾緊密接觸,案中有足夠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不小心駕駛的控罪,本席現駁回其就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許珉諾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