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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3年1月13日,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1028號在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席前進行聆訊。聆訊前,申請人首次提出申請要求撤換羅法官。羅法官於庭上作出口頭判決駁回該撤換申請 (「 該駁回命令 」),並於同日頒布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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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08/2024, [2025] HKCA 46 原案件 [2023] HKDC 16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4年第10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10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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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申請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判決。 2.2023年1月13日,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1028號在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席前進行聆訊。聆訊前,申請人首次提出申請要求撤換羅法官。羅法官於庭上作出口頭判決駁回該撤換申請 (「該駁回命令」),並於同日頒布決書。 3.申請人不服該駁回命令,於2024年6月20日及2024年6月25日分別存檔兩張傳票及兩份宗教式誓章,針對該駁回命令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2024年6月25日存檔的傳票實質上只是重複她於2024年6月20日存檔的傳票中作出的申請。 4.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7月11日作出指示,除非上訴法庭另作命令或指示,2024年6月20日傳票會被視為申請人就該駁回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而非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另外,司法常務官把2024年6月25日傳票轉交上訴法庭考慮是否撤銷該傳票。 5.2024年11月27日,本庭頒發判案書 (「上訴庭判案書」),駁回申請人提出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並撤銷申請人於2024年6月20日及2024年6月25日存檔的傳票。 6.申請人不服本庭的判決,於2024年12月1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7.本庭經考慮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其附件 (本庭視之為申請人的書面陳詞) 後,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 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8.本案的背景、事實及議題,在上訴庭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9.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本庭的判決屬於非正審判決。一般而言,除了在特殊的情況下,法庭不會就非正審判決,批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11.申請人的主要論點是上訴庭判案書為「虛假訴訟」,以及本庭「濫用司法審判公權力」,故此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申請人的指控毫無根據。基本上,申請人只是不同意本庭的判決,但這並不能構成批准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此外,申請人重提她在本案中的主張,希望法庭重新審理案件,這論點明顯只牽涉本案的具體情況,並不構成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3.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無論如何,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14.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其擬提的上訴缺乏理據,也沒有成功機會。本庭拒絕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鄭楊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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