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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今天聆訊前,申請人將大量文件存檔,提出更換法官。在她撰寫的文件中,大部分的內容難以理解。因為她提出的申請十分多,本席今天安排了時間,讓申請人在湖南/本地話翻譯員協助下,逐點提出支持其更換法官申請的理據,就法律論點而言,要令法庭接納更換法官的申請,法庭最主要的考慮是:若不更換該名法官,即若由該名法官負責處理該聆訊或該案件,會否令當事人或第三者有偏頗或不公道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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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028/2021 [2023] HKDC 16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10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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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於今天聆訊前,申請人將大量文件存檔,提出更換法官。在她撰寫的文件中,大部分的內容難以理解。因為她提出的申請十分多,本席今天安排了時間,讓申請人在湖南/本地話翻譯員協助下,逐點提出支持其更換法官申請的理據,就法律論點而言,要令法庭接納更換法官的申請,法庭最主要的考慮是:若不更換該名法官,即若由該名法官負責處理該聆訊或該案件,會否令當事人或第三者有偏頗或不公道的感覺。 2.本席花了大約一小時耐心聆聽申請人的口述陳詞。本席亦可從申請人呈交的文件作出以下總結:她提出的理據中,沒有任何一項是針對本席的。本席就本案曾作出兩個命令,第一個是在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當時申請人和答辯人均有律師代表,雙方同意命令以同意傳票形式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都是關於案件管理的指示,但其中一個命令是在申請人的前代表律師同意下,將申請人於2021年11月3日存檔法院的傳票(「該申請」)申請按期付款的傳票撤銷,不作訟費命令。後來申請人的法律援助證書被解除及撤銷,故法庭在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的情況下,於2021年11月19日進行指示聆訊,該聆訊由梁國安法官處理,而本席的第二個命令是在2022年10月21日的指示聆訊時作出,其中或許令申請人感到不滿的是當日作出的第七項命令:「及後申請人存檔法庭的所有文件如未經法庭批准,該等文件將不會被存檔到法庭並立即歸還於申請人」,由於申請人沒有按照文件清單存檔方法將文件存檔,並將大量文件存檔法庭,故法庭當天(即由本席)作出該命令,並將一些無需交給法庭的文件剔除及退還給申請人,這些就是迄今有關此案中所作出的命令的主要背景。 3.就申請人的書面陳詞中所提出的論點,本席認為無需逐點處理,但可將其歸納。申請人的第一個指控不斷說有人偽造文件,是指控答辯人的代表律師莊嚴律師將一些偽造文件存檔,而有關偽造文件一事,亦與本席扯上關係,申請人說她一早便發覺本席有問題,是基於一份於2022年6月由答辯人唯一存檔於法庭的Mok Chi Wai證人陳述書。 4.第二個指控,指出若非答辯人的代表律師獲本席包庇,他發信給申請人時是不會用英文的。 5.第三個指控是本席較早時提及過的,在2022年2月18日申請人仍有律師代表時,其律師同意撤銷該申請,而申請人說這亦是偽造文件。申請人說關於2022年2月18日的命令,其前代表律師同意撤銷該申請,這就是令她最生氣的地方。因此,歸納她以上申請的理據,明顯地大部份理據與本席根本無關。根據她提出的指控,若本席繼續處理案件,便會對她造成不公或偏頗。申請人明顯地是對她的前代表律師和答辯人代表律師不滿。當本席仔細聆聽和考慮過申請人的陳詞和文件後,認為申請人的陳詞是胡說八道,在毫無理據的情況下作出非常嚴重的指控,尤其是指稱對方偽造文件是非常嚴重的指控,但申請人竟然毫無根據及空泛地作出有關指控,這是本席完全不能接受的。 6.正如本席以上所述,申請人根本未能提出任何理據或證供,證明本席繼續處理此案件會造成不公和偏頗,更遑論本席有她指稱的任何虛偽,不誠實之處。 7.鑑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申請人提出更換法官的申請,本案會繼續由本席處理。 8.有關申請人此項更換法官申請的訟費,本席留待日後再作決定。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鄭楊律師行莊嚴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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