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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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31/2024 [2025] HKDC 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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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賣毒品控罪。 案情 2.2023年11月1日0337時左右,警員在沙田博康邨博泰樓外面(“案發地點”)執行反罪惡巡邏職務,發現一名男子(其後識別為被告人)形跡可疑,看見警員便企圖離開。 3.警員立即截停被告人,並且發現被告人內褲裡面藏着一個紅藍邊可再封口透明膠袋(“涉案膠袋”),內有19個較小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4.12克可卡因的共5.51克固體。 4.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員承認“啲貨我幫人派嫁咋”,又說“知毒品嚟”。 5.被告人被警員拘捕,在警誡下承認為了“搵快錢”而犯案。 6.警員向被告人搜身,發現並檢獲被告人的以下物品:
7.警員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包括以下:
8.涉案膠袋內的可卡因市價為港幣7,334元。 9.根據政府化驗師證明書所述:
求情 10.被告人現年2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於案發時為18歲,持香港身份證。被告人在加拿大出世,在年幼時隨父母回流香港居住,在香港完成小學課程後,回到內地讀書至中學六年級。2023年從福建到香港居住,案發時,被告人正就讀於屯門大欖涌海事訓練學院。 11.被告人在2023年7月左右,為了減輕家庭經濟負擔,開始兼職,每月賺取約2,000多元收入,在2023年9月,被告人到一間連鎖餐廳兼職侍應,每月賺取8,000元。被告人的父親長時間駐中國內地工作,母親為家庭主婦,被告人與父母的關係一般,被告人有一名就學的妹妹。 12.被告人結識了一些不良份子,以為可以藉販運毒品賺快錢。被告人計劃在服刑後到加拿大升學,斷絕與不良份子來往,被告人沒有毒癮。 判刑考慮 13.本案涉及1種危險藥物,即內含4.12克可卡因的5.51克固體。根據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10克以下,量刑基準為2至5年(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D 370)。上訴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案指出,Lau Tak Ming 案例對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可適用於販運可卡因。本案涉及4.12克可卡因,純以數學計算,量刑基準約為39個月。 14.辯方坦言被告人是在分銷地點附近被捕,而且該些毒品被預先分拆包裝,與及被告人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承認派貨和收錢,辯方同意此雙重角色是加刑因素。 本案判刑 15.本席採納39個月為量刑起點,就被告人除了派貨之外還有收錢之角色加刑3個月,量刑基準是42個月,扣除及時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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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