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藝文 對 Judy Setia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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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62 & 63/2024 [2025] HKCFI 389 (Heard Toge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62號及2024年第63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10126號及 2023年第2448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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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暫委審裁官余知行2024年10月24日覆核申請的判決,維持審裁官於2024年9月12 日所作的裁決/命令,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及審裁官的裁斷 2.有關判決涵蓋兩件案件,即SCTC 10126/2023及SCTC 24483/2023。 3.兩件案件涉及同一申索人及同一被告人。簡而言之,申索人指稱被告人曾經對他個人和他的實產作出侵犯行為。雖然兩件案件沒有正式合併處理,但是兩案都涉及相同的對立當事人,亦有類同的訴訟因由或其他關連的訟因,因此審裁官將兩案一併處理。 4.根據SCTC 10126/2023案件的申索書,申索人指控被告人有破壞他家中電視的嫌疑;用異常物件堵塞居所鐵閘鎖匙孔;破壞他家中的洗衣機;破壞家中的廁所水箱,破壞水制;引致申索人家中水浸;及闖入其家中放置老鼠屍體。 5.根據SCTC 24483/2023案件的申索書,申索人指控被告人多次向他噴灑怪味液體,破壞他的家居物件,又導致他家中水浸,申索人手腳遲緩。 6.在日期為2024年11月22日之「判決理由書」,審裁官有以下分析:
討論 7.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8.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9.明顯地,申索人的投訴是涉及審裁官就事實的裁決。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在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10.經考慮過申索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遞交的文件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審裁官的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 ,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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