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貴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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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54/2023[2025] HKCFI 5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4/2023

[2025] HKCFI 5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8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3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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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4年5月28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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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貴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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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判案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傳票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已於2024年5月28日駁回其上訴,詳情可見於該判案書。

2.上訴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3.該案涉及的法律觀點如下:

(一)  在原裁判法院法庭上,控方提供的DVD影片證據與證人證言之間不一致,存在自相矛盾,不能相互引證,導致事實認定完全偏離案件實際情況,影響案件審判結果;

(二)  法官對案件的證據錯誤判斷,無考慮碰撞地點是在道路轉彎處,DVD影片又是後車(X8X)提供,造成兩輛車車身部分重疊的情況,與直行道路區別的特點錯誤判決;

(三)  上訴人於2024年11月12日進一步以書面作出回應,主要指出警方於案發後兩個多月後才立案,法院亦單憑證人虛假陳述及剪接片段而裁定其罪成,屬錯誤判斷。

答辯人的回應

4.答辯人指出,在本次申請中,法庭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案件進行重新上訴。

5.況且,本案事實已清楚及客觀地紀錄於呈堂的行車紀錄儀片段(證物P3)內。在審訊時,原審裁判官已細心觀看及分析相關片段。上訴時,原訟法庭亦曾重新反覆觀看,詳細分析。因此,答辯人指出上訴人現提出的理據只涉及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及對證人誠信的評估,或本案的證據是否充分,但這些理據明顯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其申請應予駁回。

本席的考慮

6.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指出: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7.於是次申請,本席只需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進行重新上訴再考慮證據。

8.就上訴人現在所提出的法律觀點,其實只關乎個別案件就事實上的裁斷,尤其是相關的錄影片段及證人證供上的考慮。明顯地,這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本席根本並無法理基礎可按上述條例作出頒令,因此,上訴人此申請被拒絕。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樹勳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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