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貴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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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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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4/2023 [2025] HKCFI 5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8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3125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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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傳票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已於2024年5月28日駁回其上訴,詳情可見於該判案書。 2.上訴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3.該案涉及的法律觀點如下:
答辯人的回應 4.答辯人指出,在本次申請中,法庭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案件進行重新上訴。 5.況且,本案事實已清楚及客觀地紀錄於呈堂的行車紀錄儀片段(證物P3)內。在審訊時,原審裁判官已細心觀看及分析相關片段。上訴時,原訟法庭亦曾重新反覆觀看,詳細分析。因此,答辯人指出上訴人現提出的理據只涉及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及對證人誠信的評估,或本案的證據是否充分,但這些理據明顯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其申請應予駁回。 本席的考慮 6.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指出:
7.於是次申請,本席只需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進行重新上訴再考慮證據。 8.就上訴人現在所提出的法律觀點,其實只關乎個別案件就事實上的裁斷,尤其是相關的錄影片段及證人證供上的考慮。明顯地,這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本席根本並無法理基礎可按上述條例作出頒令,因此,上訴人此申請被拒絕。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樹勳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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