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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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41/2023[2024] HKDC 205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41/2023

[2024] HKDC 20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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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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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4年12月2日
出席人士:  趙振寰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明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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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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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案發在2023年8月10日下午大約3時,在一個秀茂坪的公屋單位住所,警務人員去到該單位外面,聞到該處有濃烈助燃劑氣味,當時消防員及被告人妻子在單位外面走廊。被告人從住所出來,警員拘捕被告人縱火罪。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說「我嬲得滯,想燒咗佢。」

3.被告人在之後的錄影會面說,案發時他叫妻子給他港幣500元,但妻子拒絕。被告人之後喝下一整瓶九江雙蒸酒。一怒之下,他用打火機點燃兩張紙,再把紙張掟在地上。之後,他把五分一瓶松節水倒在紙張上。被告人踩在火上,火立即撲滅,而松節水並無著火。除了兩張紙之外,室內沒有其他物品損壞。該瓶松節水是被告人兩年前裝修單位時購買的。被告說他無意傷害妻子,只是想嚇嚇她,以發洩怒氣。

4.被告人有十五項刑事紀錄,多數與毒品有關,並無縱火紀錄。

5.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與及在庭上補充,他呈交了一宗縱火案的判刑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1]。上訴庭在該案第23段說,縱火案是極為嚴重的罪行,但不同案件,特別是涉及家庭或感情糾紛的縱火案件的嚴重程度都不同,故認為不適宜就該種罪行定下判刑指引。法庭必須根據個案的嚴重性而作出適當判刑。

6.大律師陳詞說,本案的縱火起因也是因為家庭糾紛,被告當時在單位和妻子爭吵。本案不涉及黑社會行徑,亦和恐嚇勒索無關。被告只是在一時衝動之下犯案,並沒有事先計劃。辯方大律師亦呈交一宗區域法院縱火的判刑案件DCCC 1011/2016,這案件亦是涉及家庭糾紛縱火,該案法官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該宗案件是區域法院同級案例,對本席無幫助,亦無約束力。

7.大律師求情強調被告人已經71歲,他的妻子也69歲。本案並沒有任何人受傷,亦沒有任何財物損毀,損失的只是一張紙巾和一張紙,而且是被告人主動用腳踏熄火種。被告人已經得到家人原諒,他們希望被告人可以返回家中。

8.縱火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在辯方大律師呈交的龔伯富案例的15段說,香港人煙稠密,突發火災會造成極為嚴重的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故意縱火行為,特別在多層住宅大廈縱火,都可能造成極為嚴峻的後果。事實上亦有多宗案例證明該種行為會導致眾多人命傷亡及極大的經濟損失。

9.被告人是在公屋單位縱火,這是案件嚴重之處,因為萬一火勢失控蔓延,後果可能會極為嚴重,甚至有人命傷亡。案件另一嚴重因素是被告人用松節水倒在紙上,這是助燃劑,可以加速火勢蔓延。幸好被告人仍有理智,即時踩熄著火紙張,火勢沒有蔓延,燒著其他物件,無人受傷。


10.本席接納被告人當時是在盛怒之下一時失去理智,他並無意圖傷害妻子或任何人,他只是想嚇嚇妻子,發洩怒氣。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人已經71歲,而且已經獲得家人原諒。考慮所有情況之下,本席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庭給予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的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11.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CC 42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