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艷 對 陳穎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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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3年8月22日頒下判決書 [1] (「判決書」),撤銷原告人就葛倩兒聆案官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葛聆案官在該判決中拒絕了原告人更換聆案官的傳票申請,並下令原告人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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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291/2021 [2025] HKCFI 10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21年第2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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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本席於2023年8月22日頒下判決書[1](「判決書」),撤銷原告人就葛倩兒聆案官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葛聆案官在該判決中拒絕了原告人更換聆案官的傳票申請,並下令原告人支付訟費。 2.本案之背景可參考判決書,在此不贅。 3.原告人於2023年11月16日就本席的判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條命令第2B條規則,如要提出上訴,原告人需在判決或命令日期起計14天內提出有關申請,即2023年9月5日或之前提出上訴。 5.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
6.原告人在她就上訴許可申請存檔的支持誓章中沒有解釋她逾期申請的原因。在聆訊時和在她的補充書面陳詞中也沒有提供合理解釋。 7.原告人在誓章和陳詞中只是重複她在上訴聆訊時的論點,沒有提出任何有勝算的上訴理據。 8.因此,本席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 9.由於原告人申請失敗,本申請的訟費歸兩名被告人,若雙方未能就數額達成協議,交由訟費聆案官評核。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李苡婷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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