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艷 對 陳穎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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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5年3月26日發出傳票,向本庭申請許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2023年8月22日的判決提出上訴。潘法官已於2025年3月14日頒下判決書,就2023年8月22日的判決,拒絕給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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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64/2025, [2025] HKCA 1088 On Appeal From [2023] HKCFI 21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5年第6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21年第2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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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前言 1.原告人於2025年3月26日發出傳票,向本庭申請許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2023年8月22日的判決提出上訴。潘法官已於2025年3月14日頒下判決書,就2023年8月22日的判決,拒絕給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 背景 2.於2017年,原告人曾於聯合公立醫院接受治療和手術。其後,她向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展開法律程序,控訴不同事宜,包括醫療疏忽。 3.提訴後,原告人向法庭提出不少申請,包括於2022年10月10日存檔傳票,要求撤換葛倩兒聆案官。經聆訊後,葛聆案官於2022年11月4日頒發判決理由書,拒絕原告人的申請。 4.原告人就葛聆案官的判決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潘法官於2023年8月22日之判決書[1]撤銷原告人的上訴,維持葛聆案官的判決。潘法官列出的理由如下:
5.其後,原告人於2023年11月16日存檔傳票,就2023年8月22日的判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經2023年12月13日的聆訊後,潘法官於2025年3月14日作出判決[2],拒絕給予逾期上訴許可,並陳述理由如下:
於本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6.原告人於2025年3月26日存檔傳票,就2025年3月14日的判決向本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此申請應視為對潘法官於2023年8月22日的判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見Tang Chai On v Tang Sing Ki [2016] 5 HKLRD 104第1至8段。 7.根據香港法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1)條規則,原告人可在判決日期起計14天內,向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潘法官頒發2023年8月22日的判決後,原告人於2023年11月16日才申請上訴許可,逾期兩個多月。 8.原告人在她的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和非宗教式誓詞(被視為她的書面陳述書)提出的擬上訴理由可摘要如下:
9.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於2025年5月26日提交反對陳述書,主張原告人沒有提出任何有合理得值機會的理據或上訴理由。 10.本庭經考慮存檔的文件後,認為適宜依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規則,不經聆訊而只基於雙方提交的書面陳詞和相關文件,作出書面裁決。 11.根據確立的案例,法庭是否行使酌情權延長上訴許可申請時限,會考慮以下因素:(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是否有合理解釋;(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及(4) 批准延期是否會對答辯人不利(但即使沒有不利,並不等於應當延長時限) ; 見陳經務對仁程建築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4] HKCA 73第14段。 12.如果上訴許可申請延誤嚴重,及就延誤沒有合理解釋,申請人必須顯示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才可得到逾期上訴許可(陳經務對仁程建築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4] HKCA 73第15段) 。如前所述,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逾期兩個月,延誤不算輕微(李及羅 [2022] HKCA 266第16段) ,而且原告人從來沒有提出任何延誤理由。 13.有關上述第8(1)(i)段上訴理由,在實務指示36《在高等法院發下押後的判決》第13段,「就非正審申請而言,判決會於聆訊完結後3個月内發下。」雖然2025年3月14日的判決書日期遠超實務指示的3個月,是不理想的情況,可是不構成程序錯誤或偏幫任何一方。因此,本庭認為這項上訴理由沒有成功機會。 14.就著上述第8(1)(ii) 及8(3)(i)段上訴理由,原告人明顯對撤換聆案官申請有誤解。原告人認為她的撤換聆案官申請是針對葛聆案官「本人」的訴訟,可是原告人此申請只是她案件中的一項事宜,並不會使聆案官「變成」被告人之一,所以原告人對葛聆案官「沒有出庭」、「須付訴訟費用」和「沒有作出反對」等等的指控完全沒有法律基礎。這些上訴理由沒有成功機會。 15.有關上述第8(2)(i)段上訴理由,原告人重複聲稱潘法官忘記了處理原告人2022年11月15日的傳票,當中涉及原告人認為支持她的事件。根據法庭紀錄,原告人2022年11月15日的傳票已被「無限期押後,有權申請恢復受理」(見2022年12月15日的法庭命令)。根據原告人說法,她2023年2月15日的傳票,說明「於本案有關的證據先審理」,後審理上訴通知書。可是,傳票沒有列明申請恢復受理哪個押後的傳票,而且它的內容環繞拒絕撤換聆案官的判決。根據本案的文件,本庭認為潘法官集中處理上訴通知書的議題,即是否應更換聆案官,是適當做法。這項上訴理由沒有成功機會。 16.關於上述第8(2)(ii) 至(iv)段上訴理由,原告人認為潘法官沒有考慮她列出的每一個事項。簡單來說,潘法官有考慮原告人列出支持撤換聆案官的事項和論據,而潘法官說明他不擬重複寫下原告人所有論據(見2023年8月22日的判決書第2段和第17段)。因此,這上訴理由沒有成功機會。 17.就著上述第8(3)(ii) 至(iii)段上訴理由,原告人明顯有非常深的誤解。根據法庭記錄,事實上的確有一份法庭蓋章的2022年2月17日命令,而這命令的內容跟原告人依賴的一頁紙的內容是吻合的,所以沒有原告人所憂慮的「假命令」事情。此外,有關原告人認為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沒有存檔抗辯書和葛聆案官「無法律依據」拒絕了原告人基於欠缺抗辯書而取得判決的申請,都是因原告人不了解法律規則而產生的誤解。根據實務指示 18.1《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 》第66(5) 段,原告人應「在送達令狀、“申索陳述書”及本文第65段載列的文件時」一併送達「原告人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據的專家醫學報告的副本(所有醫療疏忽案件)」。根據法庭記錄,原告人雖然已送達申索陳述書,但是她至今沒有提供一份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據的專家醫學報告的副本,以致在程序上被告人還沒有存檔抗辯書。因此,原告人這些投訴沒有任何法律基礎。上述上訴理由沒有成功機會。 18.就上述第8(1)(iii) 和(2)(v)段上訴理由,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確有呈交書面陳詞,他們並沒有默許或同意原告人的申請。這些上訴理由沒有成功機會。 19.原告人沒有解釋延期的原因,而且她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完全沒有成功機會。因此,本庭拒絕給予逾期上訴許可。 20.本庭作出以下命令:
21.此外,因為這申請缺乏理據,本庭按照香港法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頒令:原告人不得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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