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書幼 對 律政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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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本案背景,詳見本庭於2024年12月13日頒下的判案書 [1] (「 該判案書 」及「 該判決 」),本庭亦會引用該判 案 書中所用的用詞。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125/2024[2025] HKCA 28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25/2024,[2025] HKCA 284

原案件編號 [2024] HKCFI 6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12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21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蘇書幼  

第一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  
第二建議答辯人 懲教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 2025年1月13日及2025年2月12日
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書面陳詞: 2025年1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3月 21日

案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就本案背景,詳見本庭於2024年12月13日頒下的判案書[1](「該判案書」及「該判決」),本庭亦會引用該判書中所用的用詞。

2.基於該判書中羅列的原因,本庭駁回申請人就2193判決書的上訴。

3.於2024年12月24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該判決提出上訴。當中,申請人列出她所據理由如下:

「 現我向上訴法庭“申請”.

(1) 要求“重審”上訴法庭CACV125/2024案件。

(2) 並且就我於2024年11月11日呈交給上訴法庭“的傳票”進行公開聆訊。

(3) 上訴法庭張澤祐及楊家雄法官於2024年12月13日頒發的判案書“缺令實質,缺令公信”。

詳情見附件共25頁。」

4.本庭已考慮申請人於2025年1月13日及2025年2月12日呈交法庭的信函[2],及第一及二建議答辯人於2025年1月27日呈交的書面陳詞。

5.經考慮各方的陳詞後,本庭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的程序,以書面方式處理此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6.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及上述的信函中,申請人均無提出任何理據支持她的「重審」要求,或該判決有甚麼錯誤,或為何該判案書「缺乏實質、缺乏公信」。

7.申請人於2024年11月11日存檔的傳票,本庭已作公開聆訊,亦已作出判決――見該判案書第13段,沒任何原因須再作公開聆訊。

8.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9.如上文解釋,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全無客觀理據支持,更不涉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0.本庭也看不到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缺乏理據,更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並撤銷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2.本庭裁定申請人須支付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訟費。經考慮律政司日期為2025年1月27日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金額為港幣6,900元。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楊家雄)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提交書面陳詞

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鄺炳和提交書面陳詞


[1]   [2024] HKCA 1126

[2]   經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分別採納為申請人的支持書面陳詞及回覆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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