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對 雍境建築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456/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March 2025.
1. 這是被告人於2025年1月6日提出的上訴申請及原告人於2025年2月13日提出的申請的聆訊。
Cites 2 cases
|
DCCJ 4456/2022 [2025] HKDC 4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2年第4456號 ----------------------------
----------------------------
---------------------------- 判決書 ---------------------------- 前言 1.這是被告人於2025年1月6日提出的上訴申請及原告人於2025年2月13日提出的申請的聆訊。 2.原告人的案情指,於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欠原告人挖土機租用、保養及維修費用共$138,533。 3.被告人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指,被告人於大約2020年5月向原告人購買一台挖土機,但挖土機出現各種問題,因此向原告人反申索挖土機的價錢及被告人的損失,合共$648,000。 4.根據區域法院聆案官翟國怡於2023年10月5日的命令,除非被告人於2023年11月24日下午四時正前存檔及送達經修訂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否則被告人不能在審訊時提交經修訂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而原告人可申請登錄勝訴之判決,兼得訟費(“翟聆案官的命令”)。 5.由於被告人沒有在翟聆案官的命令的限期前存檔及送達經修訂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原告人於2023年12月20日向法庭申請登錄勝訴之判決(“原告人2023年12月20日的申請” )。 6.被告人於2024年1月29日向法庭申請寬免懲罰條款(“被告人2024年1月29日的申請” )。 7.區域法院聆案官何浪前於2024年7月12日審理原告人2023年12月20日的申請及被告人2024年1月29日的申請。何聆案官經考慮各相關事項後,撤銷原告人的申請,但命令被告人須於2024年8月23日下午四時或之前,將$30,000存入法庭作為原告人的申索款項的部份擔保金。若然被告人未能遵從上述的條款,有關的再修訂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將被剔除,而不再作任何命令(“何聆案官的命令”)。 8.由於被告人並沒有遵從何聆案官的命令,在2024年8月23日下午四時或之前將$30,000存入法庭,原告人於2024年11月6日向法庭申請登錄勝訴之判決(“原告人2024年11月6日的申請” )。 9.就着原告人2024年11月6日的申請,區域法院聆案官麥國昌於2025年1月2日命令,包括:
10.被告人於2025年1月6日就着麥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被告人的上訴申請”)。 11.被告人的上訴原因為:
12.另外,原告人於2025年2月13日向法庭申請:
13.這是被告人的上訴申請及原告人2025年2月13日的申請的聆訊。 被告人的上訴申請 14.麥聆案官的命令是基於被告人沒有遵從何聆案官的命令,在2024年8月23日下午四時或之前將$30,000存入法庭而作出的。 15.根據何聆案官的命令,若然被告人未能在2024年8月23日下午四時或之前將$30,000存入法庭,有關的再修訂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將被剔除,而不再作任何命令。因此被告人未能遵從有關命令的後果是再修訂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被自動剔除。 16.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
17.如有人提出申請,要求寬免因沒有遵從任何規則或法院命令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區域法院須應有關申請考慮整體情況,包括 第2號命令第5條規則的事項。而申請寬免必須有證據支持。 18.法庭考慮到:
19.基於上述原因,經考慮所有有關事項及案件的整體公義,包括被告人依賴的案例 Ng Koon Hung v Liu Chi Kong [2018] HKDC 508,第26段所指出的兩個原則,本席同意麥聆案官的判決,並撤銷被告人的上訴申請。 原告人2025年2月13日的申請 20.首先,原告人申請將被告人於2024年8月22日存入法庭的$15,000擔保金支出給原告人,作為履行麥聆案官的命令的第2段。由於麥聆案官的命令判決原告人的申索得直,而本席亦撤銷被告人的上訴申請,該$15,000擔保金應當支出給原告人。 21.第二,就着麥聆案官的命令的第3段,原告人申請向被告人討回本案訟費,合共$81,733。但正如麥聆案官的命令的第3段所述,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訟費金額須交由法庭評定。因此原告人是須要向法庭申請展開訟費評定法律程序的,並不可以在本聆訊中處理。 22.最後,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支付已經簡易評定的訟費,合共$1,350。就着這些已評定的訟費,原告人是可以直接要求被告人支付的,不需要法庭進一步命令。 23.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命令將被告人於2024年8月22日存入法庭的$15,000擔保金支出給原告人,作為履行麥聆案官日期為2025年1月2日的判決的一部分。就着原告人2025年2月13日的申請,不作其他命令。 訟費 24.就着被告人的上訴申請及原告人2025年2月13日的申請,本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有關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申請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否則命令在本判決書頒布後14天即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445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