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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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只面對一項管有毒品罪,他承認控罪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依據法例索取戒毒所報告,把判刑押後到今天2月24日。本案的第一被告姚詠思則已經在本年的2月12日因為販毒罪而被判監43個月,而第三被告因為他改變初衷否認控罪,另行排期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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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5/2024 [2025] HKDC 4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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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二被告只面對一項管有毒品罪,他承認控罪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依據法例索取戒毒所報告,把判刑押後到今天2月24日。本案的第一被告姚詠思則已經在本年的2月12日因為販毒罪而被判監43個月,而第三被告因為他改變初衷否認控罪,另行排期審訊。 2.就第二被告的控方案情如下。涉案的單位是天水圍天悅邨悅富樓5樓508室。單位有一個客廳,兩間睡房(即A房及B房)、一個廚房和一個廁所。A房內有一張床邊檯及一張沙發。 3.2023年10月11日下午,一隊警員到達單位附近進行反毒品行動。 4.在同日下午一時許,第一及第二被告步出涉案單位,他們在升降機大堂被警員截停、拘捕和警誡第二被告。 5.在同日下午1時44分左右,警員12784在第二被告的左前褲袋發現一張紙巾,包裏著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6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63克晶狀固體(證物2)。在警誡下,第二被告說證物2是買來自用。 第二被告的錄影會面 6.2023年10月12日凌晨時分,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說了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7.政府化驗師證實證物1至證物5的毒品成份,而冰壺可用作吸食毒品之用。 8.就證物2在2023年10月的估價約為港幣$265元左右。 求情理由 9.第二被告現年48歲,單身,在香港出生,中一程度,育有一子。他曾經做地盤散工,月入約二萬元。辯方說涉案的冰毒是自用,份量是0.63克冰毒。辯方說第二被告把毒品給予他人的機會不高,並沒有潛在風險。 10.辯方亦通知法庭第二被告現在因為高買罪已在今年的2月4日被判監12星期,出獄日期理應是3月31日。辯方亦說被告不記得他面對另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所涉及是甚麼東西(警方編號TP/24017723)。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第二被告是因為違犯保釋令,因為高買的罪行,而不是本案被還押。 判刑 11.控方所提交的刑事紀錄(日期為2024年7月9日)顯示第二被告從1994年5月開始總共有52項定罪,當中包括12項涉及毒品的罪行。但誠如前述,辯方告知法庭第二被告實質在今年的2月4日被判入獄12星期,這表示第二被告總共有53項而不是52項定罪。 12.一如所料,戒毒所報告不建議第二被告入戒毒所,這表示唯一處罰第二被告的方法便是監禁。第二被告曾經在2007年10月因為管有毒品罪而被判監16個月(本席得悉第二被告在該案是認罪,而理論上刑期起點應該是24個月)。就本案而言,第二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辯方說第二被告並沒有轉售或者給予他人吸毒的潛在風險。第二被告並不是住在涉案單位。控方並沒有說警方有沒有搜查第二被告自己的住所,亦沒有提及第二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所管有的其他物件。 13.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第二被告刑事紀錄和戒毒所的報告,本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為第二被告認罪而減至12個月。由於這項定罪和第二被告現在因為高買而服刑的性質不同,本席頒令本案的12個月判監與第二被告現在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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