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詠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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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涉及三名被告。原本三名被告都對各自的控罪認罪,因此案件排期在今天2月12日判刑。但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在一封日期為2月10日的信函中表示,第三被告改變初衷,會不認罪,而第三被告的律師團隊不會再代表第三被告。本席為了善用公家資源,批准第三被告的律師團隊不需要在今天出庭。今天本席向第三被告查詢後,第三被告維持他不認罪的立場,於是本席把第三被告的案件排期到另一天,即2月27日提訊。本席再次叫第三被告接觸法律援助署,好讓另一律師團隊代表第三被告。第一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而第二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他們都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第二被告的戒毒所報告,把第二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月24日。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65/2024[2025] HKDC 4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Feb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65/2024

[2025] HKDC 4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詠思 YIU Wing-sze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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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2月12日
出席人士:  黃振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梅嫣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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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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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控罪書涉及三名被告。原本三名被告都對各自的控罪認罪,因此案件排期在今天2月12日判刑。但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在一封日期為2月10日的信函中表示,第三被告改變初衷,會不認罪,而第三被告的律師團隊不會再代表第三被告。本席為了善用公家資源,批准第三被告的律師團隊不需要在今天出庭。今天本席向第三被告查詢後,第三被告維持他不認罪的立場,於是本席把第三被告的案件排期到另一天,即2月27日提訊。本席再次叫第三被告接觸法律援助署,好讓另一律師團隊代表第三被告。第一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而第二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他們都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第二被告的戒毒所報告,把第二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月24日。

案情撮要

2.涉案的單位是天水圍天悅邨悅富樓一單位。單位內有一個客廳、兩間睡房(A房及B房)、一個廚房和一個廁所。A房內有一張床邊檯及一張沙發。

3.2023年10月11日下午,警員在單位附近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

4.同日下午一時許,第一及第二被告步出涉案單位,他們在升降機大堂被警員截停。

5.同日下午1時41分左右,警員21577告知第一被告很快會有女警向她搜身,之後第一被告從褲子近褲頭位置掏出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1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8.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8.73克晶狀固體(證物1)。

6.在警誡下,第一被告表示證物1供自用。

7.警員從第一被告找到三條鎖匙、現金港幣$13,20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8.同時警員12784在第二被告的左前褲袋發現一張紙巾,包裹著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6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63克晶狀固體(證物2)。

9.在警誡下,第二被告說證物2是買來自用。

10.2023年10月11日晚上10時許,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說了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1) 第一被告是髮型師,月入港幣約$19,000元;

(2) 第一被告自2023年5月或6月起住在508室。該單位的登記人是朋友李嘉欣的父親。第一被告向李嘉欣支付港幣$3,000元及應付香港房屋委員會的租金,以佔用該單位;

(3) 第二及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朋友,第一被告在工作時認識二人;

(4) 第一被告把508室的一部分分租給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大部分時間都在A房內;

(5) 第一被告每月吸食約20包安非他明,共花費港幣$12,000元;

(6) 第一被告在508室內吸食安非他明;

(7) 第一被告在天悅邨公園以港幣約$2,000多元向一名叫「阿叔」的人士購買內含14克安非他明的證物1;

(8) 第一被告在某公園透過閒聊結識「阿叔」,不知道他的全名、地址及聯絡資料;

(9) 當第一被告被警方截停時,她正在把證物1帶往附近的草叢藏起;

(10) 搜身期間發現的涉案鎖匙是508室大門的鎖匙;

(11) 第一被告身上發現的現金$13,200元屬於她本人所有;及

(12) 508室內發現的磅及一疊可再封口膠袋(後知為9個空膠袋,明顯較細小的可再封口膠袋,不同於證物1所載的膠袋)用來儲存毒品。

11.2023年10月12日凌晨時分,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說了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1) 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朋友;

(2) 2023年10月11日下午一時許,第二被告來到508室與第一被告午膳,並讓第一被告替自己剪髮;

(3) 第二被告抵達後,第三被告應門,然後返回A房睡覺。第二被告留在508室客廳等候第一被告回來,等了約20至25分鐘;

(4) 第二被告其後開門給第一被告,二人之後一同離開508室;

(5) 在第二被告左前褲袋所發現包裏著一包冰毒的紙巾屬於他所有。2023年10月10日,第二被告在元朗遊戲機中心以港幣$200元至$300元的價錢向一名朋友購買上述冰毒自用。他沒有該賣家的姓名或聯絡資料。他還未吸食買來的冰毒。第二被告身上可發現冰毒是因為這樣方便他吸食冰毒時隨時吸食;及

(6) 第二被告每日吸食至少一克冰毒,並每日吸食一至兩次。他每月平均花費幾百元購買冰毒。

12.政府化驗師證實證物1至證物5的毒品成份,而冰壺可用作吸食毒品所用。

13.證物1在2023年10月的估計零售價約為港幣$3,675.33元。

14.證物2在2023年10月的估值約為港幣$265元左右。

15.證物3至5在2023年10月的估值約為港幣$340元左右。

求情理由

16.現年38歲的第一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2014年結婚,育有兩子。第一被告從2014年開始從事美髮師的工作,月入約為港幣$15,000元至$19,000元。第一被告有吸食冰毒的習慣。第一被告從2023年5月或6月左右開始租住涉案單位用來吸毒,每月支付約$3,000元,以及應付有關的房委會的租金。第一被告分租一半,一部分單位(即A房)給第三被告,收取$1,500元。第一被告聲稱她對A房內的情況不知情。

17.辯方說第一被告承認管有10包冰毒,聲稱5包是自用,而餘下是以每包$500元轉讓或售賣給第一被告的朋友。第一被告原先打算把10包冰毒存放在大廈樓下的花槽。第一被告身上的現金是打算用來治理牙齒之用。

18.辯方呈上第一被告自己、她丈夫、她父母及兩名兒子的求情信,亦附上一些權益表、報稅表和牙醫文件。辯方說第一被告從2015年左右開始吸食冰毒,希望因為部分冰毒自用可以得到減刑10%至25%。辯方說因為涉案的冰毒為8.7克,建議起點為3至4年。辯方亦告知法庭第一被告不會要求紐頓聆訊。

判刑

19.辯方說第一被告在天富苑一單位居住,但租用涉案單位作為吸食毒品之用。本案涉及8.7克冰毒,分10包包裝。從相片冊MFI-1(61)相片來看,10包中有8包有marker畫上一「橦」,而2包較小膠袋則沒有。辯方亦同意除了第三被告所佔用的A房外,涉案單位並沒有吸食冰毒的冰壺。辯方說第一被告買毒品時並沒有留意有膠袋有marker畫上一豎的情況。本席不會信納辯方所言,第一被告打算把5包毒品轉讓朋友的說法。第一被告選擇不需要紐頓聆訊。第一被告的尿液報告顯示她對冰毒有陽性反應。

20.第一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她因為壓力及誤交損友,在8年前吸食冰毒。第一被告說這是嚴重的錯誤,感到十分後悔。她會改過自新、痛改前非。第一被告的丈夫說他會對太太嚴加看管,希望太太能夠重新做人。第一被告的父母說2名孫兒很不開心,情緒低落,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21.第一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可使她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

22.一般而言,販運涉及10克以下的冰毒,量刑起點是3至7年。本案涉及販運8.7克冰毒,本席以6年(72個月)為刑期起點,第一被告認罪可以得到減刑三分一至48個月。另外,本席考慮到有部分毒品自用的說法,打算從輕發落,酌情把刑期遞減多於10%,判第一被告入獄43個月。

23.另一方面,控方有責任知會房屋委員會或有關當局涉案單位違法分租及作為吸毒處所之用的情況。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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