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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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3年9月28日下午時分,被告駕駛一輛的士尾隨一輛電單車,駛到一個位於葵涌大白田街的受交通管制的T字路口時。電單車按照交通指示減速及停下,惟被告沒有因應減速自後將之撞倒。電單車所載的一袋貨物及電單車司機因而被推跌落在被告汽車的引擎蓋上,再跌落其車前的路上。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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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1/2024 [2025] HKDC 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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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3年9月28日下午時分,被告駕駛一輛的士尾隨一輛電單車,駛到一個位於葵涌大白田街的受交通管制的T字路口時。電單車按照交通指示減速及停下,惟被告沒有因應減速自後將之撞倒。電單車所載的一袋貨物及電單車司機因而被推跌落在被告汽車的引擎蓋上,再跌落其車前的路上。 2.被告在意外後沒有停車,反而駛進相反的行車線,4秒之後才駛回原本行車線惟至被告離後,他更一度下車檢查其車輛,在二十二分鐘之後才駛回肇事現場。 3.意外令電單車司機造成以下多處傷勢:
4.電單車司機後於2023年10月11日接受右踝及左跟骨手術。並於2023年10月25日,其時他依然未能站立,其右腳仍須配戴足踝矯型器,並得以輪椅代步,日常生活需人照料。 5.是次意外更令電單車手的生活有以下改變:
6.此外,電單車因為以下的損毀,而得以報銷:
7.根據被告車上的行車紀錄儀所錄得影像,有關路段是單線雙程行車,不時有車輛違法停在路邊。當時並無其他交通,駕駛者得不時駛進相反行車輛,以避免撞上停在路邊的汽車。當日陽光充沛,路面維修良好。 8.其時被告的車速約為每小時17公里,並無超速。 9.根據上述案情,被告被控以下三項控罪:
10.被告在認罪及承認上述案情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量刑 11.是次聆訊最嚴重的是第一控罪,可處7年監禁及罰款50,000元。上訴庭在指與此等控罪適當之刑令為立時監禁;刑期長短則視乎其駕駛態度帶及其刑責及其對其他人造成的傷害,故沒作出清楚的量刑指引。 12.就本案而言,被告當時正尾隨電單車已有一段時間,一路並無其他車輛分散其注意力;就當時的路面情況,被告更應小心前進,以免碰及泊在路邊的車輛。正常合理的駕駛者在駛近一個交通燈控制的燈口時;就是前面沒有其他車輛,亦理應留意交通燈及前面交通,以提防有人不依從交通燈指示橫過馬路。合理的駕駛者更應盡量慢車,跟隨前面車輛的行動。被告的駕駛方法遠低於合水準,其刑責極為嚴重。 13.被告的駕駛方法直接令一個以外賣員工作維生的人無法繼續工作,亦令其無法正常行動,亦不能再過正常生活。 14.上訴庭於朱詠妍一案 [2010] 1 HKLRD 771的判詞中指出,如果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蓄意衝燈,或不按燈號指示停下,應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主審的法官處以的社會服務令是明顯不足,違反有關之量刑原則。 15.本案的情況雖然並不涉及蓄意違反交通指示;但被告正駛近一個路口,理應視前車車速為指標,因為其觀察所得未必比得上前車所見。當前車停下,被告亦有責任相應停下,以避免發生碰撞。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刑責與不依交通指示減速及停下、最後發生碰撞的過案相近,是故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數。 16.第二控罪的案情顯示被告在被拘捕後,托詞為當時其車上有乘客要趕時間,所以才駛離現場予以安頓才駛回肇事現場。被告的法律代表則在法庭中卻澄清當時被告車上沒有乘客、這祗是他在情急之下的托詞。但就是本席接納被告當時所說為事實,其行為亦與事件的嚴重性不相符。 17.從錄影片段可見,發生碰撞之後,電單車手及其貨物一度被跌在引擎板上。一個正常負責或有基本同理心的人會立時停下,除了防止其汽車把對方輾傷,亦應可視察對方傷勢,以便適時提供協助。但被告反而繼續駛了二十多分鐘;其中一度停下檢查其車的破損程度,最後再回到肇事現場。被告的表現正顯示他當時認為最重要的是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其意外引起對方的損傷。 18.本席在考慮量刑之時,亦參考了被告代表律師所提出的案例林偉明 [2014] 3 HKLRD 163;該案的被告人不小心駕駛令兩名單車手受傷及在意外後沒有停車。法庭指出,針對被告人的自私、罔顧法紀的行為,在嚴重事故後,騎士躺上路上、生死未卜的情況之下沒有停車,並駕車逃離現場,最後採納了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9.本席認為此案的案情雖然不及林偉明一案嚴重,但亦可供參考。被告當時沒有停車,更駛離現場;顯示他對其他人的命財產毫不重視。被告繼續駕駛,更有可能對對方帶來進一步的傷害,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採納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 20.第三控罪最高可處6個月監禁及罰款10,000元。本案不但沒有證據顯示是次交通意外與其汽車維修不當有關,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維修該的士之責。同時更無證供顯示被告祗是租用汽車,並非車主;但本席亦接納香港大部分的計程車司機都是租用汽車維生。考慮過總體案情之後,本席決定就第三控罪,處以罰款2,000元。 被告代表律師的陳情 21.根據被告代表律師所提供的資料,被告在其妻子及家人眼中,是一個品性純良、樂於助人及為家人默默付出。他家境並不富裕,曾一度以綜援為生,但在被告及其妻的努力之下,最終其兩位子女都成為社會有用的人。本席亦考慮到被告的女婿及兒媳所提供的信件,接納被告一生勤懇,亦奉公守法。但此類控罪的量刑原則是要按被告人的駕駛態度及其刑責而量刑;被告人的個人情況所佔的比重並不多。 22.被告人並無刑事案底。他曾有多次因交通罪被罰款,其中更包括不小心駕駛;惟本席接納,被告作為職業司機,干犯交通規則差不多是無可避免的事,所以不以此作為加刑的理由,但被告亦不會因此特別減刑。 23.有關量刑的原則是按刑責而定,目的是令其他道路使用者有所警惕,駕駛者掌管的力量可以造成極大的傷害,所以亦得附有相應的責任,以防止他對其他人造成損害。 24.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就第一控罪的18個月及第二控罪的6個月當中的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由於被告認罪而下調為14個月。 25.按照法例,除非有特別情況,法庭得下令被告停牌。辯方就此沒作陳詞。因此,就第一控罪及第二控罪,本席下令被告停牌24個月,也就是說,被告24個月之內不可以駕駛,亦不能申請駕駛執照,兩項停牌令會同期執行。所以就是次聆訊,被告就第一、第二控罪,總共得入獄14個月,第三控罪罰款2,000元,並停牌24個月。 26.被告亦得在停牌屆滿後,參加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本席在此提醒被告,參與駕駛改進課程是被告的責任,法庭或運輸署不會提醒,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法例規定,自行付款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控方可能另行加控其他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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