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89/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原被控下列三罪:控罪(1)「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1) 條;控罪 (2)「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有人受傷)」,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1)(a)及56(5)條 [1] ;控罪 (3)「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而沒有報案」,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3)及56(6)條 [2] 。上訴人承認控罪 (2)和控罪(3),就控罪(1)則只承認「不小心駕駛」,在審訊後亦以此罪被定罪。三項定罪的判刑依次為:控罪(1),罰款3000 元及停牌2 年;控罪(2),監禁6個月;控罪(3),監禁2 個月,其中一個月與控罪(2)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就控罪(2)和控罪 (3)的刑期(合共7個月)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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