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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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審前覆核之後,但在審訊之前,發信到法庭表示在審訊日將會承認以下控罪: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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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5/2022 [2025] HKDC 5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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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在審前覆核之後,但在審訊之前,發信到法庭表示在審訊日將會承認以下控罪: 第一項控罪 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罪行詳情 張藝議於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即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在號碼為922-041868-888的帳戶欠霍先生的合共港幣1,530,500元的債項,而該等據法權產為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其後,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這項控罪。 案情 3.霍先生是恒生銀行的優越理財客戶,被告人是霍先生在恒生銀行的帳戶經理,負責處理霍先生的投資項目。 4.在所有關鍵時間,霍先生持有以下恒生銀行帳戶:
未經同意的交易 5.控方第一證人是恒生銀行的保安部經理。在2017年3月,霍先生發現其上述銀行帳戶出現了一些未經他同意的交易,因此通知控方第一證人。 6.經控方第一證人調查發現,在2016年4月16日,霍先生經被告人游說,在恒生銀行開立一個新的個人名義帳戶(即霍先生帳戶)。在開戶後,一名恒生銀行職員將霍先生帳戶的提款卡(「提款卡」)及印有提款卡密碼的文件(「密碼文件」)交給霍先生。當時,霍先生向被告人表示他不需要提款卡,並將提款卡及密碼文件交給被告人代為銷毀。然而,被告人沒有按照霍先生指示,將其提款卡及密碼文件銷毀。 7.在審閲銀行紀錄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霍先生帳戶在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間有多項自動櫃員機的提款紀錄。 拘捕及警誡 8.被告人擔任霍先生的帳戶經理約4年,雙方關係良好。在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被警員(「控方第四證人」)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偷去霍先生的錢,其後投資及賭錢輸掉。 9.警方與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的陳述包括:
聯名帳戶
霍先生帳戶
銀行家誓章
求情 10.被告人現年40歲,大學程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太太也在銀行當客戶經理,育有兩名兒子,現年4歲及7歲。2017年後從事保險業,2023年2月開始做扎鐵工作,月入約港幣40,000元,不幸在本年年初因工受傷,至今尚未能工作,太太成為經濟支柱。 11.被告人因投資失利向財務機構借錢繼續投資,高峰期欠債超過港幣500,000元,最終在2024年6月被頒令破產。 12.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案例就破壞誠信定出量刑指引,盜竊1,000,000元至$3,000,000元的量刑起點為3年至5年。 13.辯方求情指控方延誤檢控,希望法庭就此減刑。控辯雙方就這方面呈交書面陳詞,本席認為警方在2019年5月中向律政司提交案件檔案以索取法律意見後,律政司於1年10個月後,2021年3月5日,才回覆警方建議警方跟進一些證供。本席認為這裡構成延誤檢控。 本案判刑 14.本席以4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審前覆核之後,但在審訊之前,表示認罪,本席減刑10個月(減刑23.8%),另外因控方延誤檢控,本席減刑2個月。被告人的刑期是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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