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旭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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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上訴人被判入獄3星期,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97/2024[2025] HKCFI 109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Feb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97/2024

[2025] HKCFI 10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9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31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旭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25年2月21日
判案日期 : 2025年2月2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上訴人被判入獄3星期,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2.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即受害人)作供指出,她在2023年12月2日身處油麻地彌敦道近碧街,她一邊低頭玩電話,一邊等待其丈夫(即控方第二證人),當時她穿著黑色長褲、黑色外套,突然感到「左面pat pat畀人揸咗一下」,她感到痛楚,那一下「揸」是用力的,過程只有一下,時間持續了約兩至三秒。她擰轉面,周圍只有一個男人(即上訴人),當時上訴人穿著拖鞋及拖住手推車,她隨即問上訴人「做乜非禮我?」,上訴人答「唔好意思。」,隨即向尖沙咀方向急步行走。她即時尾隨對方,並同時致電控方第二證人(即其丈夫)。其後,控方第一證人與其丈夫同時截停了上訴人,再等待警員到場處理。

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警員,他當晚收到控方第一證人電話,聲稱被人非禮,第一證人向他説「畀個男人用手揸咗一下屁股。」,控方第二證人趕去與太太會合。其後,控方第二證人與控方第一證人會合後截停上訴人,上訴人有一些激動。其後,警察到場作出處理,上訴人則否認曾非禮控方第一證人。

4.控方第三證人警員到達現場看見上訴人,上訴人身穿藍色衫、灰褲、拖鞋,而上訴人身旁有一部手推車。控方第三證人向上訴人講解警誡詞後,上訴人隨即講「我唔小心掂到佢啫,我同佢講返對唔住囉。」

辯方案情

5.辯方反對控方把上訴人於現場口頭警誡所作出的口頭招認呈堂為證。

上訴人特別事項的證供

6.他擁有高中學歷,從2000年開始有強逼症與焦慮症,需要準時食藥和覆診,如果他有準時食藥,便不會出現幻覺,也不會神志不清。上訴人説控方第三證人在看見有這麼多他的財物後,詢問他是否曾偷這些物品,上訴人聽後情緒激動,但控方第三證人説「毋須多講,返差館先講。」。其後有三至四人將他抬上警車,他並沒有作出過任何招認。

上訴人在一般事項上的證供

7.上訴人稱當日約傍晚離開父母家後,他經九龍塘到了旺角,大約晚上十一時半左右,他到了上海街惠康買了各種藥物,並放落手推車,物品重量約有50公斤,由於物品重的緣故,他當時一直用雙手推手推車。被問及他有沒有可能在途中觸碰到人,他説他本人沒有,但不知道紙箱有沒有。在去地鐵途中,他沒有和任何人交談,也沒有人截停他,也沒有人向他講「唔好意思」。他等𨋢時,有一名男子走過來説上訴人「撞到佢老婆」,上訴人當時回應是是否紙盒撞到她,該男人其後走去問女人,並表示「唔去報警得唔得?」但女人説已經報警。

裁決理由

8.在特別事項上,裁判官仔細分析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認為控方第三證人的説法並無任何內在不可能性。他就著整個拘捕過程的證供清晰,裁判官接納他的證供。相反地,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並不合理,他聲稱自己是在凌晨三時才首次知道他被指控非禮,而報警的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警員到場後,必然有將非禮一事告知警方,而在場的警員必然因為聽到控方兩名證人的指稱,才以非禮罪的基礎將上訴人帶回警署,過程中沒有可能會在毫無基礎的情況下發生。而有關另一罪名,即上訴人所指稱的盜竊罪名拘捕上訴人,裁判官並不接納上訴人指稱他是在沒有被警誡明白相關內容的情況下作出相關陳述。

9.在一般事項上,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説法毫無邏輯可言,一方面聲稱自己案發當日在香港各處進行採購工作,但在法庭查問下,居然聲稱自己站在油麻地時不知旺角和油麻地的方向,裁判官認為一個毫無方向感,以及毫無香港地理常識的人,並不可能東奔西跑地進行採購工作。

10.而上訴人聲稱控方第二證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不要報警,按他的説法,裁判官認為這不但和控方第二證人本來已是警員一事矛盾,加上控方第二證人亦得知控方第一證人被侵犯後的緊張程度,不可能存在控方第二證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不要報警,因此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拒絕接納他的供詞。

11.至於上訴人在警誡下的開脱性陳述,裁判官認為不可能屬實。控方第一證人聲稱上訴人是以手「揸」其臀部,歷時至少兩秒,直至控方第一證人擰轉面。如果是意外,例如是走路時無意碰到或上訴人所攜物品撞到她,那可能只會是一剎那的觸碰,與控方第一證人所述的感覺必然會完全不同,不可能如控方第一證人所持續維持兩至三秒。裁判官指出就算考慮了上訴人當時攜帶手推車,在兩米闊的行人路上移動,空間也是極為充足的,加上控方第一證人説她第一眼看見上訴人時兩人的距離,上訴人在街上「揸」陌生異性女性的臀部,性質屬於明顯猥褻的行為,必然具有猥褻的意圖。

12.就辯方指出上訴人當時大量攜帶物品的情況下非禮別人是不合情理,裁判官亦審視了相關相片P2(2)以及證人的陳述,並不同意上訴人當時的手推車是異常的大。按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訴人一直都是以單手操控手推車,裁判官不認為上訴人手持手推車這個事項會令案情存有任何內在的不可能性,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3.上訴人提出上訴,但並無提供任何上訴理由。

答辯人的回應

14.答辯人指出本案案情簡單明確,主要爭議點在上訴人是否在案發時和控方第一證人身體有接觸,以及上訴人在警誡下的開脱性陳述是否屬實。裁判官具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已清楚述明舉證標準及所考慮的證供和陳詞,有機會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就事實裁斷有明顯的優勢,裁判官亦已在其陳述書中作出了全面分析。而按裁判官所指出,上訴人聲稱自己直至凌晨三時才知道自己被指控非禮,這説法令人難以相信。假如上訴人真的以為警員是因為盜竊罪名向他作出拘捕,他因而不自願地作出「我唔小心掂到佢啫,我同佢講返對唔住」的口頭招認,這説法欠缺邏輯,有違常理。答辯方指出,裁判官席前已有足夠證據裁定上訴人曾作出有關的口頭招認,而即使沒有上訴人口頭招認,答辯方亦認為已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是侵犯控方第一證人的犯人。控方第一證人清晰描述她的臀部被「揸」是用力的,過程只有一下,時間持續了約兩至三秒,一轉身便看見上訴人。唯一合理推論必然是上訴人蓄意猥褻侵犯控方第一證人,因此裁判官的定罪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其上訴應予駁回。

本席的考慮

15.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的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其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6.首先,本案案情簡單直接,主要倚賴控方第一證人 (X) 的證供,如裁判官所指出,她在關鍵議題上的證供非常清晰,沒有誇大的陳述,盤問下亦沒有動搖,她已清楚指出被人用手「揸」其臀部,歷時至少兩秒,她轉身便只看見上訴人,而並無其他人。雖則上訴人有攜帶手推車,觀乎X證供的描述,這並不可能是意外的觸碰。其丈夫的描述有關X的投訴,亦與X所描述的吻合。而警員亦指出上訴人也曾講述「我唔小心掂到佢啫,我同佢講返對唔住囉。」,上訴人承認與X有所接觸,但否認是蓄意的觸碰。裁判官亦詳細分析及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他指稱在凌晨三時才知道被指控非禮實在難以置信。裁判官具耳聞目睹證人及上訴人作供的優勢,經詳細考慮及分析他們的證供後,亦道明理由何以接納證人的證供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並無基礎可推翻其裁斷。

17.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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