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旭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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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三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 (1) 條。上訴人分別被控猥褻侵犯受害人X (控罪一及三) 及Y (控罪二) ,上訴人被判監禁共6個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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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6/2024 [2025] HKCFI 12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34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7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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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三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 (1) 條。上訴人分別被控猥褻侵犯受害人X (控罪一及三) 及Y (控罪二) ,上訴人被判監禁共6個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2.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是X,她是Y的姊姊、Z的女兒,X不認識和沒有見過上訴人。案發時間,X和Y準備行入餐廳,當他們走到餐廳門口時,上訴人走近X,用右手手背用「揩」的力度觸碰X的大腿接近臀部的位置。案發時,X穿著運動短褲,她感覺到上訴人直接觸碰她的身體,過程約一秒。X向後望Y,X看見上訴人向右邊挨近,伸手以右手手背觸碰Y的大腿接近臀部位置,Y轉身想責罵上訴人,但X拉住她,表示害怕上訴人身上有刀。二人其後進入餐廳,看不到上訴人,但碰見Z。Y告訴Z剛才發生了甚麼事,他們進入餐廳會合Y再說詳情。 3.三人用膳完畢後,前往萬寧途中,X在美心西餅外看見上訴人迎面而來,Z走得較快和在前方,X感到害怕,並想上前叫Z,X再向前行時與上訴人擦身而過,上訴人用他的左手手心以「揩」的力度觸碰X的左邊大腿外側位置,過程約一秒。X憶述當時通道左右兩面都有人,但仍有足夠空間讓上訴人連同其手推車在不觸碰X的情況下走過。然而Z在上訴人的後方捉住和責罵上訴人,Z叫X報警。盤問下,X指出上訴人接觸她的力度不是不小心的力度。 4.控方第二證人是Y。案發時,X和Y在餐廳門口貼牆行,上訴人從通道中間向著他們打斜走過來,Y看見上訴人用右手手背接觸X的臀部,停留約一秒,X回頭,Y感覺得到上訴人接觸她臀部。Y看見上訴人舉起手。Y指出,上訴人是在經過的時候用右手手背以接觸X的同一動作去接觸她,力度是輕輕壓下去,歷時一秒。Y感到憤怒,回頭大聲用粗口責罵上訴人,身邊的路人有張望,但上訴人沒有回頭,一直向前行,Y感到害怕。X、Y和Z進餐廳用膳。用膳後,Y約了男朋友,但當Y看見男朋友在惠康、萬寧之際,她看見上訴人,Y和X在美心西餅門口停了一停,Y不敢向前行,第一反應想去找Z,Z在前方萬寧位置,X在通道中間偏右少許大步向前行。當X去到上訴人身邊,並向右躲開縮的一刻,Y看見上訴人的手在X的左邊臀部位置,左手手指公和食指在該位置的邊緣,而另外三隻手指在臀部。 5.Z是控方第三證人,她是X和Y的母親。她到達餐廳門口,看見X很不開心,X表示剛剛被非禮,Z問會否是因人多而被撞到,X和Y反應很大,表示該人刻意走向她們,X形容該人「像廚房佬、肥肥哋、好樣衰」,Y表示親眼看見該人在另一邊打斜走近她們,叫她們小心。到達美心西餅位置後,Z前往萬寧購物,Z在向前行的過程中回望,奇怪為何X和Y還未有走過來,上訴人在Z前方距離兩至三個人位置,Z的前方沒有人阻擋他,Z看見X跑過來找她,她看見上訴人和X很接近。Z看見上訴人右手推著車仔,左手突然打開,手指向外打開,手掌看地下,然後手向後,手指和手掌向後觸碰X的左邊臀部,Z衝上前,捉住上訴人,用粗言穢語責罵上訴人「博懵」,上訴人說「冇呀,我冇,我冇,頭先我都冇」。Z捉住上訴人,上訴人說他沒有這樣做,是認錯人。上訴人不斷重複表示沒有去過餐廳那邊,不是他。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供,並提供醫療報告,證明自己是精神分裂症、強迫症及抑鬱症患者,自2000年起就醫,每隔4個月覆診,服藥至今已有23至24年。上訴人指,他於6月時應該沒有病發,他表示服藥有副作用,會沒精打采、手震和有睡意,因為一般看醫生只有2至3分鐘,所以他沒有向醫生表達上述的副作用。 7.上訴人的案情是他沒有非禮過X和Y,當日沒有意圖用手觸碰任何人身體。他盤問下表示,案發時他神智清醒,知道自己在做甚麼,去廁所時未清醒、有點頭暈,但餐廳外沒有摸X及Y。他不肯定於案發當日有否受到藥物影響,因為他有飲啤酒和食藥。他澄清於餐廳外他可能是不小心觸碰到X和Y。 上訴理由 8.上訴人提出上訴,但沒有提供任何上訴理由。 答辯人的回應 9.答辯方指出,裁判官已提醒自己必須就每一項控罪分別考慮對上訴人有利和不利的情況,並就每項控罪作出分開處理和獨立考慮;裁判官亦清楚指出,猥褻侵犯指控容易作出、不易反駁。控方證供來自三名證人,他們是母女,裁判官謹記須特別謹慎處理她們分別是否誠實可靠的證人,亦須考慮他們有否可能誣捏上訴人,或幻想出本案的指控,或有互相維護的動機。 10.裁判官亦考慮了辯方證物D1的閉路電視片段有關的截圖及辯方所作的陳述,但辯方證物D1的片段未能顯示控方所指稱三次的觸碰行為。 11.裁判官考慮了X的所有證供及辯方對X的證供挑戰後,認為X是誠實可靠的證人,X對於自己無法確認的事情沒有強加作答,雖然在描述事情當中有些出入,但裁判官認為該些出入不存在關鍵性的不一致和矛盾,沒有亦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或不可靠性。但就餐廳外,X看見上訴人觸碰Y的過程中,裁判官認為在電光火石間X對上訴人觸碰Y的精準動作或位置的觀察未必完全準確,因此就此方面不倚賴X的證供。 12.而就Y的證供方面,裁判官裁定Y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Y在庭上作供表現認真、誠懇,雖然描述事情當中有些出入,但並不存在關鍵性的不一致性,裁判官認為Y在重要的指控上的證供一直是堅定一致的。就餐廳外和美心西餅外,Y所指她看見上訴人觸碰X的事發過程,裁判官亦認為在電光火石之間,Y對上訴人觸碰X的精準動作和位置的觀察未必是完全準確的,因此就此方面,裁判官不倚賴Y的證供。 13.就Z的證供方面,裁判官認為Z在庭上作供時態度嚴謹,沒有強加自己個人的觀感,對於在美心西餅外發生的事情堅定一致,證供不受動搖。Z捉住上訴人的原因是因為她看見上訴人觸碰X,Z是在捉住上訴人後才知道X和Y所指非禮他們的男子是上訴人,她當時清楚看見上訴人在前方伸手的一刻,因為X和上訴人是相反方向,上訴人觸碰X的時候,上訴人手部活動已經被X身體部分遮擋,所以上訴人觸碰X的時候,Z只看見上訴人手掌接近手腕至手心的很少部分,裁判官認為Z的說法沒有任何內在不可能性,而Z所述看見上訴人觸碰X的精準位置和觀察亦未必完全準確,裁判官因此在這方面亦不倚賴Z的證供。總括而言,裁判官裁定Z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亦提醒自己Z的證供就兩項控罪而言是屬新近投訴,所以Z就有關兩項指控的證供只與X和Y的可信性有關,不構成支持這兩項控罪的直接證據。 14.裁判官全盤考慮了X、Y和Z的證供後,才達至他們都是誠實可靠證人的裁決。 15.同樣地,裁判官亦仔細考慮和分析上訴人的證供,但認為上訴人的證供存在關鍵性的矛盾,不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16.裁判官小心及詳細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如控罪所述,上訴人在餐廳外用手觸摸X的大腿近臀部位置,及用手觸摸Y的臀部位置,亦在美心西餅外用手觸摸X的左邊大腿外側位置,因此裁定上訴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答辯人懇請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三項控罪的上訴。 本席的考慮 17.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8.如上文所述,裁判官就X、Y及Z的證供確實已作出非常詳盡及仔細的分析,尤其就相互看見對方被侵犯的情況,裁判官更持平地認為在所述觸碰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其分別對其他人的觀察的精準動作和位置未必是完全準確,因而不倚賴他們分別看見對方被侵犯的證供,然而就X及Y個別講述被上訴人侵犯的情況確實是堅定及一致的。裁判官具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經詳盡分析及考慮她們各自的證供,然後予以採納,本席並無基礎可推翻其裁斷。 19.至於上訴人的證供,同樣地裁判官亦仔細地作出分析,分別認為上訴人案發時並非病發情況,其一時講述並無觸碰過X和Y,但一時又說是不小心觸碰,這些證供不一,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確實有理可據,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20.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認為控方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上述各項控罪。因此定罪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21.最後,本席應予以指出,本案發生於2023年6月11日,上訴人總共被判以6個星期監禁,而上訴人另外在2023年12月2日則因另一猥褻侵犯罪被判3個星期監禁 (HCMA 297/2024、KCCC 3171/2023) ,上訴人就此兩案均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本席均駁回其上訴。 22.在判刑上,由於兩案涉及不同日期、不同事主的案件,上訴人更干犯相同的控罪,理應把判刑起點提高。但無論如何,即使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本席亦認為兩案的判刑須予分期執行。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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