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群另(前稱王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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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要求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14/2024[2025] HKCFI 107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a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4/2024

[2025] HKCFI 10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11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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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5年1月9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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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群另 (前稱王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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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1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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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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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要求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於2024年2月8日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案情指申請人遞交虛假的醫生證明書,詐騙其當時的僱主中基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下稱「中基」) 疾病津貼。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有關上訴於2024年10月23日在本席席前進行,本席於同日駁回上訴,定罪及判處均維持原判。

3.申請人於2024年11月19日提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

4.申請人在其動議申請書上,列出三點「上訴理由」,簡述如下:

(a) 她並無欺詐中基;

(b) 她想證明她沒有對中基不利,申請再開庭審訊,傳召中基和食環署等員工,她重申 (即她在審訊和上訴時的說法) 她想阻止中基做犯法的事,才遞交涉案的虛假醫生紙;

(c) 她投訴法庭在本案中只著重中基的利益,沒有考慮涉案地點的租客及市民的利益 (他於審訊和上訴時均指稱涉案地點經營非法賭場,而她之前為該地點的保安員,有保護該場所),因此本案涉及公眾利益。

5.另外,申請人亦呈交兩份日期均為2025年1月7日的書面陳詞,重申其上述的一貫立場,即她無意詐騙中基,中基沒有蒙受不利,她只是阻止中基犯法,中基及食環署人員貪污等等。他亦繼續指稱有關人士容許吉勝街經營賭場。申請人還藉誓章,打算將一隻USB手指呈堂,聲稱內裡有該地點有賭博的證據。

6.從上述所有可見,申請人現在只是重複或重申其審訊時及上訴時的說法,亦即是她所認為的辯護理由及上訴理由。本席已於上訴時以「重審」的方式處理,並駁回 (見日期為2024年10月23日的判案書)。

7.申請人現提出的並非法律觀點,更遑論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

8.本席拒絕發出頒令證明,拒絕申請人的有關申請。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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