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群另(前稱王琨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4/202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anuary 2025.
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要求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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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4/2024 [2025] HKCFI 10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11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547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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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要求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於2024年2月8日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案情指申請人遞交虛假的醫生證明書,詐騙其當時的僱主中基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下稱「中基」) 疾病津貼。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有關上訴於2024年10月23日在本席席前進行,本席於同日駁回上訴,定罪及判處均維持原判。 3.申請人於2024年11月19日提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 4.申請人在其動議申請書上,列出三點「上訴理由」,簡述如下:
5.另外,申請人亦呈交兩份日期均為2025年1月7日的書面陳詞,重申其上述的一貫立場,即她無意詐騙中基,中基沒有蒙受不利,她只是阻止中基犯法,中基及食環署人員貪污等等。他亦繼續指稱有關人士容許吉勝街經營賭場。申請人還藉誓章,打算將一隻USB手指呈堂,聲稱內裡有該地點有賭博的證據。 6.從上述所有可見,申請人現在只是重複或重申其審訊時及上訴時的說法,亦即是她所認為的辯護理由及上訴理由。本席已於上訴時以「重審」的方式處理,並駁回 (見日期為2024年10月23日的判案書)。 7.申請人現提出的並非法律觀點,更遑論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 8.本席拒絕發出頒令證明,拒絕申請人的有關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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