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群另(前稱王琨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4/202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October 2024.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詐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指她於或約於2022年9月17日在香港藉住欺騙,即向中基服務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基」)虛假地表示日期分別為2022年9月1日、8日及15日的病假證明是真實的,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公司作出某作為,即支付3,441.1元疾病津貼,而導致上訴人獲得利益,或該公司蒙受不利或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2024年2月8日被判罪名成立,於同月26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於同年3月1日及11日,上訴人分別遞交通知書,就定罪及判處均提出上訴。

Cites 5 cases

Case No.HCMA 114/2024[2024] HKCFI 344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4/2024

[2024] HKCFI 34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11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547號)

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群另(前稱王琨玲)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4年10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10月2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詐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指她於或約於2022年9月17日在香港藉住欺騙,即向中基服務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基」)虛假地表示日期分別為2022年9月1日、8日及15日的病假證明是真實的,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公司作出某作為,即支付3,441.1元疾病津貼,而導致上訴人獲得利益,或該公司蒙受不利或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2024年2月8日被判罪名成立,於同月26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於同年3月1日及11日,上訴人分別遞交通知書,就定罪及判處均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在審訊時親自行事,但她不爭議:

(a)  她與中基存有僱傭關係,受聘為中基的保安員,負責吉勝街熟食市場晚上11時至早上7時的保安工作。

(b)  她製造了虛假的病假證明書,即9月1日(涵及9月1日至6日期間)、9月8日(涵及9月8日至9月13日期間)、9月15日(涵及9月15日至17日期間)的病假證明書(P4、P5及P6),但她事實上沒有看過該位中醫,她亦有將該三張病假證明書交給中基,而且在9月1日至16日期間放了病假。

(c)  中基有將疾病津貼3,441.1元以自動轉賬的形式存入上訴人的恒生銀行戶口。

(d)  證物P15及P16是上訴人和她上司即PW1的WhatsApp對話紀錄。

(e)  上訴人在2023年2月1於廉政公署錄影會面中的會面紀錄的自願性不爭議,有關會面紀錄謄本的準確性也不爭議,呈堂為P20和P21A。

(f)  P17至P19呈堂文件中,所顯示的三個電話號碼是上訴人登記的電話號碼。

3.上訴人在本案中只爭議控罪中的犯罪意圖,上訴人指她沒有意圖騙取該3,441.1元的疾病津貼。

4.在上訴人的會面紀錄P20及P21A中,上訴人承認與PW1韋先生有拗撬,她在事發時想請事假,但PW1不批准,她唯有請病假。她在9月17日傳送了該三張病假證明書給她的同事或上司石仔。早上7時34分時,她叫石仔叫公司不用給她病假錢,她只是請假,並且問PW1該晚要不要上班。

5.就該三張病假證明書,上訴人說她沒有去看醫生,病假證明書是她自己做出來的。該三張病假證明書的內容是假的,她根本沒有到診,但她重申她不是想騙錢,她說她告訴了PW1不用付錢,只是想上班。就自動轉賬方面,她說中基以自動轉賬在她戶口存入了一筆數額,她自己太忙沒有看,不知道數額的詳情。

6.除倚賴上述上訴人的會面紀錄外,控方還傳召了兩名證人。第一名證人就是PW1韋先生,他是上訴人的上司,他解釋公司的政策是如果員工請病假一天的話,基本上公司不會要求員工出示醫生證明,否則就要醫生紙。若員工連續請四天病假,公司會支付五分之四工資作為疾病津貼。他又指公司沒有事假的政策,如果有員工想請事假,他會盡量調動員工的年假或者休息日作為事假,除非很特別的情況,公司才會酌情批出事假。

7.他解釋2022年9月份的更表P7是他製作的,更表顯示上訴人於9月1日,3日至6日及8日至13日需要上班,但沒有上班。他也確認了他與上訴人的WhatsApp紀錄P15,他指出在8月30日的對話中,上訴人想請9月1日至15日的事假,但是他沒有批准。9月1日,上訴人需要上班,但在早上7時52分時上訴人請病假,並說遲些補回病假證明書,當時他批准了。

8.到9月3日,上訴人通知他「扭親腳」要請一個星期病假,由9月1日起計,如果覆診之後仍然不行,他就多請一個星期,PW1也批准了。

9.直到9月17日,PW1要求上訴人如果復工的話要交回病假證明書,因為公司沒有事假的政策,他要求上訴人將病假證明書的正本交回公司。上訴人當時指她已將病假證明書交給石仔,但是PW1說要交正本給人事部。於16時38分,上訴人在WhatsApp中說她已經交了病假證明書,到17時12分,PW1便說可以讓上訴人復工。

10.PW1作供指,P4、P5及P6就是上訴人呈交給人事部的病假證明書。於9月20日,16時29分,上訴人在WhatsApp向他提到9月的病假可以當事假,不用計錢給她。PW1說上訴人當時已經交了病假證明書,公司不會當事假處理。

11.PW1還提到,如果有員工呈交虛假的病假證明書給公司,屬虛假陳述,會影響公司,要找人替工,導致公司發放五分之四的工資,令公司有所支出。而在今次事件來說,9月3日至6日,8日至13日,15日至16日期間,公司需要找人頂替上訴人原本的工作。

12.控方傳召另一證人PW2,她是中基的會計文員黃小姐,她的工作包括計算工資。她確認如果員工連續請四天病假的話,員工可以獲得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她有收到上訴人三張病假證明書,即P4、P5及P6,是上訴人在公司交給她的。她計算出上訴人可獲得十一天的疾病津貼。其後這筆數額連同其他款項透過自動轉賬存入上訴人的戶口。她也準備了糧單P9。她說他們相信員工,不會考查病假證明的真偽,但如果知道病假證明是假的,她會向老闆報告,由老闆決定怎做。

辯方證供

13.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14.上訴人說製造該三張病假證明書的目的不是為了騙取疾病津貼,她在WhatsApp P15中已經要求PW1不用向她支付疾病津貼,在此之前,她在辯方證物D2(1至3)𥚃面亦有向石仔傳送了病假證明,也說了公司不用向她支付疾病津貼。

15.當10月中基發放工資時,上訴人說她很忙,很累,很少去「打簿」,很少去留意出了多少錢工資。她在11月「打簿」也不知道公司支付了甚麼錢,也不知道支付了疾病津貼(即她所指的「醫生紙錢」),她還說她收不到糧單。

16.2023年2月4日,即廉政公署對她進行調查之後,上訴人說她發出了一張4,200元的支票,並寄給中基,希望向中基退回疾病津貼,但該張支票沒有兌現,她在同年10月24日再次寄出支票。

17.上訴人說她另外一個製造病假證明的原因是為了保住她於中基在吉勝街的工作。她說吉勝街有非法賭博的情況,食環署和其他人士都不理會,只有她盡心盡力處理。她會報警嚇走非法賭博的人士,包括該處的租戶和街外人士,因此她為了公眾利益要保住職位。此外,她又說中基和一些黑勢力合作,將疾病津貼存入她的戶口,令她喪失無案底的紀錄,失去保安牌照,再不可以管非法賭博的事。

裁判官的裁定

18.裁判官裁定PW1證供清晰、仔細,釐清了事情細節,接納他的證供,並給予十足比重。裁判官亦同樣認為PW2是一名直率的證人,就本案相關的事清楚作答,說法合理,並裁定她為誠實、可靠,也接納她的證供,並給予十足比重。

19.至於上訴人的證供方面,裁判官先有兩點處理。

20.第一,上訴人在作供期間,希望呈遞她與其他人的WhatsApp紀錄,以證明非法賭博的情況,還想呈遞錄影片段,證明她因賭博問題而受到威嚇,以及十六張相片證明非法賭博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該上述的文件或資料,與本案沒有關連性,不批准呈堂。

21.第二,上訴人於作供期間,希望將當值律師在2023年12月為她準備的一份口供,在證人台上讀出,作為她的證供。裁判官亦不批准,因為在刑事案件作供過程,證人需要根據他的認知和記憶說出當時情況,但裁判官亦有向上訴人解釋,指如果她有一些文件可以幫助她記憶本案的事情,她可以再向法庭作出申請。

22.至於上訴人的證供分析,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說她製造及呈交虛假醫生證明是為了保住職位,以管理賭博問題,是一個完全不合理的說法。就算假設吉勝街真的有非法賭博的問題,要負責管理和處理的人根本不只上訴人一人。就算假設其他人做得不稱職,都不代表一定要上訴人處理,也不代表上訴人有合法或者合理的辯解,用虛假的醫生證明令到公司認為她有看醫生,繼續讓她留在這個職位。

23.另外,上訴人說中基與惡勢力合作,將疾病津貼存款進她的戶口陷害她,令她失去保安牌照。裁判官更認為她的說亳無實證,完全是臆測,不認為也不接納有此情況,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這方面的說法十分誇張,根本有違常理,不接納她的說法。

24.在本案中,上訴人最具體的說法是她沒有意圖欺騙疾病津貼,她這個說法亦於廉政公署向她錄取的錄影會面中提到。她說她不想騙錢,只想復工。但就此來說,她倚賴的事實是2022年9月17日,她指她傳送病假證明給石仔時,透過WhatsApp於7時35分時向石仔發出「叫公司唔使畀病假錢我,只請假啫,問下韋生我今晚要唔要返工」,然而她在發出這個訊息之後並沒有任何訊息顯示她的要求獲得答覆。

25.同日稍後,上訴人就將該三張虛假病假證明交給公司,一直去到2022年9月20日,從上訴人和PW1的WhatsApp訊息P15可見,上訴人向PW1發放訊息「9月醫生紙,可當事假,不用計錢給我,但8月糧請出番齊給我」。事情再發展下去,去到10月,中基透過自動轉賬將包含疾病津貼的金額直接輸入上訴人的戶口。2023年2月時,上訴人被廉署調查以及錄取會面紀錄,上訴人才開出退回中基有關款項的支票。

26.上訴人作供時說,在這段期間收不到糧單P9,但裁判官留意到這個說法與她在錄影會面的說法不吻合,因當時她說應該有寄給她。就上訴人指沒有收到糧單的說法,裁判官並不接納。

27.此外,上訴人說她太忙,根本不知道當時中基發放多少金額給她,也不知道當時已經發放疾病津貼給她。裁判官認為從上訴人的言行,例如從P15 WhatsApp訊息中,她在9月20日都有提及8月的工資有否扣十四日,顯示她對涉及她的工資的問題都是清楚,以及會提出質疑。對於她說她根本不重視工資怎樣計算,又或數額是否正確的說法,裁判官認為不是事實。

28.而且她在WhatsApp有提到叫公司不要計「醫生紙錢」給她,她必然關注這個數項會否在下期支薪時發出。她說當時忙,沒有考慮或者沒有關心,裁判官認為這個說法與她態度根本不吻合,不接納她說因為忙,不知道中基有否向她發出疾病津貼的說法。

29.還有從證物D2和P15,即上訴人與石仔和PW1的WhatsApp對話中,上訴人都有提到「醫生紙錢」,這都清楚顯示上訴人知道公司會因為她請病假而發放疾病津貼,因此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9月期間,她是知道她這樣請病假是會收到中基發出的疾病津貼。

30.事實上,在9月17日,上訴人有叫石仔說叫公司不用發放「醫生紙錢」給她,但是並沒有證據顯示她的要求獲得中基同意,也沒有任何地方顯示中基有告訴她,或向她表示會接受她的建議。但在同日稍後時間,她仍然選擇將讓三張虛假的病假證明交給中基,裁判官認為在此階段,上訴人必然知道她提交病假證明會令中基發出疾病津貼。

31.再到9月20日,就是她與PW1的WhatsApp訊息P15,她重新向PW1提出該些假期可以當事假,不用計錢給她。但這個說法在2022年8月30日,她想請事假時,PW1已經拒絕了她可以在9月1日至15日請事假的申請。她在9月20日提出把該些病假當事假,根本從來沒有得到過中基批准,只是上訴人單方面的說法或者提議,在本案中從來沒有獲得同意,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她必然知道中基會發放疾病津貼給她。

32.再到10月,中基以自動轉賬方式發放款項給上訴人,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說她沒有收到糧單,不知道收取多少錢,不知道收取了疾病津貼的說法。

33.直到2023年2月,上訴人接受廉署調查後,她才發出支票退回款項,裁判認為從中顯示了她在其間都沒有退回疾病津貼的意圖。

34.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整個過程中,都知道她會獲得疾病津貼,她明知一經提交該些虛假的病假證明書就會獲得疾病津貼,但是在沒有得到公司答覆,可以不收取疾病津貼下,仍然選擇在9月17日提交該三張虛假病假證明書,其後收取及保存了該三千多元疾病津貼,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她有意圖收取及保留該些金錢,以及有意圖騙取該些金錢,不接納上訴人指她沒有意圖騙取疾病津貼的說法。

35.在進入結論之前,裁判官亦有考慮過中基是否損失的議題,認為一方面中基須因要找替工替代上訴人的更份,另外又需要發放疾病津貼給上訴人,當中必然對中基構成不利,或者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36.最終裁判官總結,上訴人向中基出示了該三張虛假的病假證明書,令中基相信她有看醫生,從而發放疾病津貼,上訴人明知這樣做會導致中基發放疾病津貼,她會受益,而她根本不應該獲得該些津貼,這會對中基構成不利。裁判官認為控方已成功舉證上訴人的意圖,其行為誘使中基的作為包括發放疾病津貼,導致上訴人獲益,或中基蒙受不利,或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37.在判刑方面,裁判官在審訊後裁定上訴人使用了虛假的病假證明書,從而得到疾病津貼3,444.1元,為2022年9月17日,涉及一次過呈交三張病假證明書,雖然數額不算高,但受害人正正是上訴人的僱主公司。

38.上訴人過往沒有案底,背景良好,現年48歲,內地出生,1990年來港定居,未婚,與父母及一名兄長同住。中五後開始工作,曾任職文員。在2006年開始任職保安員,直至案發。現時有兼職文職工作,月入約3,600元,過往有捐款宣明會。裁判官為她索取了社會服務令的報告,指她因為愚昧和輕視法律後果而犯案,已經汲取教訓,以後會奉公守法,願意承擔責任,希望無償服務,回饋社會。她的父親亦支持她更生以及履行社會服務。裁判官最後同意給予被告機會,以社會服務令的方式判刑,並向被告解釋了社會服務令的意思及要求,上訴人表示明白,裁判官最終作出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今天答辯人代表確認上訴人已經完成有關的社會服務令。

上訴理由

39.從上訴人提交的多封信件可見,她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有四個。

(a)  理由一,裁判官錯誤地裁定她具意圖詐騙,她沒有意圖詐騙疾病津貼。

(b)  理由二,她呈交的虛假醫生紙沒有對中基構成不利,而是有利,因為幫助了阻止中基涉嫌做出的犯法行為。今天在庭上,上訴人除了重申以上論點外,亦如她在之前的多封信件中,申請法庭命令多名食環署員工,中基的人員出庭,及將其中相關紀錄呈堂,以支持她所指吉勝街有非法賭博的事宜。她還說可以證明中基包庇或容許員工只打卡,而沒有工作等事情,所以她想呈遞有關文件,以證明該些事項,藉此支持她的上訴理由是,她沒有對中基構成不利,而且是對中基有利,因為防止中基犯法,亦合符公眾利益。

(c)  理由三,控方證人的證供矛盾。

(d)  理由四,裁判官不允許她作供時讀出當值律師為她準備的口供,對她不公。

答辯人的陳詞

40.首先,就上訴人申請傳召食環署及中基等人員出庭和呈交若干紀錄或文件,答辯人指與案中爭議或與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關,反對該申請。

41.在定罪上訴方面,答辯人陳詞指原審裁判官在法律及事實裁斷上未有犯錯,沒有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固有不可能之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理據,現在以「重審」的方式審視裁判官席前的所有證供,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上訴人干犯欺詐罪,定罪上訴應被駁回。

42.至於判處上訴方面,答辯人指案情顯示上訴人在8月30日已知悉中基不會准予她放病假,在9月5日向PW1傳送的訊息中,反映她知悉中基需向其支付疾病津貼。9月17日,上訴人向中基提交三張偽造的病假證明書,印有的電話號碼的登記用戶為其本人,增加了中基調查文件真偽的難度。

43.上訴人自中基向其支付9月的薪金後,沒有試圖退還金錢,被調查後才簽發支票。答辯人指上訴人有預謀地犯案,違反了中基對她的誠信。而即使在審訊後,她仍然向感化主任表示不曾意圖提交偽造的病假證明書,以獲取疾病津貼。因此答辯人陳詞指,即使上訴人只曾一次向僱主提交虛假文書,獲發的津貼不多,但本案的判處只存有上調的可能性,而非下調的空間。

44.答辯人亦提供案例,如HKSAR v Sherwood Kwok HCMA 727/201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士俊及另一人HCMA 222/200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強及另一人HCMA 501/2016,均為類似員工欺詐僱主,違反誠信的案件,判刑基準由三個月至六個月監禁不等。

45.答辯人陳詞指,一般而言,涉及違反誠信的案件須處以即時監禁,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本案的案情就算較同類案件案情為輕,但不具減刑因素,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非有違原則,亦非明顯過重,判處上訴亦應予以駁回。

本席的分析及決定

46.首先本席先處理上訴人在多封信件中和今天在庭上提出的申請,即要傳召食環署的職員,中基的職員,包括PW1,甚至一名上訴人提交的相片中不知名的外籍人士,還有申請多項食環署,中基,甚至警務處的紀錄及文件,還有要求在庭上播放資料、影片及相片等。

47.上訴人的理由是可以藉此證明吉勝街存在非法賭博事宜,還有證明中基包庇員工只打卡不工作,涉嫌有種種的不法行為。

48.本席認為無論上訴人的指稱是否真確,明顯地與上訴人現在被定罪的欺詐僱主疾病津貼的控罪無關。其實這些論點或類似的論點,早在原審時上訴人已一再提出,但已被原審裁判官正確地拒絕。裁判官拒絕上訴人將她認為有關的如WhatsApp紀錄,錄影或相片呈堂,藉此證明中基的非法行為,或吉勝街的賭博情況。對於當時裁判官的決定,本席完全同意。除了該些資料(無論真偽)與案中控罪無關外,亦如本席剛才所述,與上訴人現在提出的上訴理由無關(有關理由本席之後會再處理),現在本席拒絕上訴人有關的申請。

49.本席現處理上訴人就定罪的申請。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 [2024] HKCFA 7,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50.本席現逐一處理上訴人的上訴理據。

51.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一,亦是有關於她審訊時唯一的抗辯理由,即她投訴裁判官錯誤地裁定她有意圖詐騙。

52.事實上,上訴人從來沒有爭議過她製造並向中基呈交了涉案的虛假病假證明書P4至P6,並且中基有將控罪中的3,441.1元疾病津貼存入她的恒生銀行戶口。上訴人甚至早在廉署的錄影會面(在她不爭議下呈堂為P20)中已有這個立場。她一直的說法是她不是想騙取金錢,而是PW1不批准她想請事假,她唯有請病假。事實上她亦真的在那些虛假的病假證明書中涵蓋的日期𥚃(即2022年9月1日,3日至6日,及8日至13日),即在更表P7規定她要上班的情況下沒有上班,而請了病假,亦在其銀行戶口中收受了相關的疾病津貼。

53.正如裁判官所言,上訴人聲稱她製造及呈交虛假醫生紙,不是為了騙錢,而是為了保住她的職位,去管理她聲稱在吉勝街的賭博問題。莫說她的說法完全沒有實證,就算該地點真的有如上訴人所指有非法賭博的問題,或有其他員工只打卡不工作等情況,她作為吉勝街熟食市場的其中一名保安員,也無權亦無力處理,更和她呈交虛假醫生紙沒有關係。上訴人的說法誇張、失實,甚至違反常理,本席與裁判官一樣全無猶豫拒絕上訴人的有關證供。

54.至於上訴人一直強調她不想騙取金錢,只是想在放假後復工,她倚賴的就是2022年9月17日,她傳送病假證明給石仔時,叫公司不用給她病假錢。而在9月20日,她同樣在與PW1的WhatsApp P15中,說她9月的醫生紙可當事假,不用計錢。

55.但是不爭議而證據清楚顯示,中基在10月時已將包含涉案的疾病津貼存入了上訴人的戶口,上訴人聲稱沒有收到過糧單P9,又聲稱因太忙,根本不知道中基發放多少金錢給她。正如裁判官觀察不是事實,正如上訴人自己如上述一再叫中基不要計「醫生紙錢」給她,她必然會關注有關數目會否在下期支薪時發出,另外,照常理,本席認為上訴人作為一名普通員工,必然會關注及留意僱主發放給自己的工錢和金額,不可能如她聲稱因「太忙」而漠不關心,上訴人的說法不可能屬實。

56.而且,事實上,上訴人單方面希望放事假而不獲批准,繼而選擇放病假,從而呈交虛假醫生紙,但叫公司不用計錢給她的一連串安排,從來沒有得到過中基同意,只是上訴人一廂情願,並且一意孤行。正如裁判官裁定,在這情況下,上訴人必然知道中基會因為她呈交的虛假病假證明書,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疾病津貼給她。

57.如上述,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2022年10月已收到有關的疾病津貼存入她戶口,而且知情,但一直保留,直到2023年2月被廉署調查之後,上訴人才發出支票嘗試退回款項。明顯地,亦如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該段期間一直都沒有意圖退回該疾病津貼,而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她於關鍵時候,即呈交該些虛假病歷證明書時,是有意圖騙取控罪中的疾病津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58.上訴人的第二個上訴理由,指她呈交的虛假醫生紙沒有對中基構成不利,反而有利,她的理據是因為她會幫助及阻止中基涉嫌做出種種非法行為,她的意思是會令中基不能參與或包庇吉勝街的非法賭博活動,或任由員工打卡不工作等情況。此說法無稽荒誕,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59.上訴人的第三個上訴理由是上訴人聲稱控方證人供詞互相矛盾,先不用深究是否如此,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只關乎上訴人的工作更期,她呈交的虛假醫生證明,她有關疾病津貼的計算,相關WhatsApp 紀錄等等,根本從來沒有被上訴人爭議過。她的辯護理由是她沒有詐騙意圖,與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完全無關。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60.上訴人的第四個上訴理由是投訴裁判官於審訊時拒絕她於作供時讀出當值律師為她準備的口供,詳情及理由本席之前已經覆述,裁判官的做法正確,合符程序,並沒有對上訴人有任何不公,上訴理由四不成立。

61.本席已重新審視過所有證供,以「重審」方式處理本定罪上訴,確信案中證供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的欺詐罪,本席現在駁回有關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62.至於就判處的上訴,本席考慮到控罪本身和有關案情,特別是涉及上訴人違反其僱主對她的誠信,呈交虛假病假證明書而獲得津貼,而且在否認控罪後經審訊而被定罪,即使在上訴人的背景下,本案的社會服務令刑罰亦屬寬大處理,沒有任何下調空間。本席認為有關的社會服務令在原則上沒有犯錯,亦非明顯過重,亦駁回有關判處的上訴,維持原判。

  (李俊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11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