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鄺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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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就兩件案件,各分別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她認罪後,被裁判官合共判24個月監禁。她就該刑期不服上訴, 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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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25/2003 HCMA 2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6402及1640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3月20日 裁判日期: 2003年3月2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就兩件案件,各分別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她認罪後,被裁判官合共判24個月監禁。她就該刑期不服上訴, 要求減刑。 案情撮要 2.首先參看案情。第一宗KCCC 16402/2002,該案件發生於2002年10月4日。在晚上8時左右,警員在慈雲山伍若瑜健康院美沙酮診所外面,截停上訴人,在其身上搜出以下危險藥物:
在警誡之下,上訴人承認她是為了300元酬金,在他人誘使之下帶運該毒品。 3.另一案件KCCC 16043/2002,該案件發在8日之後,亦即2002年10月12日。當時是晚上6時左右,警方人員於慈雲山崇華街附近截查上訴人時,上訴人口內吐出一些物件,事後發現:
在警誡之下,上訴人表示她受到報酬之下,協助他人犯運毒品運送到伍若瑜康院美沙酮診所附近某處。 判刑理由 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如下(參見上訴宗卷第27頁):
5.判裁官引用上訴庭就販運毒品的判刑指引:劉德明 案件,及有關案例後,他隨著說:
上訴理據 6.上訴人其實沒有特別上訴理據,她只是希望減輕刑期,及提及她的朋友都是被判幾個月的監禁。 裁決 7.本席曾向上訴人指出,不可以將其他案件作出一個比較,因根本不知悉其他案件的案情及毒品的份量。 8.在本案,裁判官明顯地考慮到上訴人不單在短期內連續干犯同類之控罪,令到該販運毒品行為更加嚴重的地方,就是美沙酮診所及其附近是癮君子聚集和出入的地方。本席完全看不出裁判官作出該裁斷,是有任何不妥當的地方,該刑期沒有犯了任何原則上的錯誤,亦不是明顯過重。 9.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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