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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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三千元及停牌九個月。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上訴人代表孫大律師陳詞時明確表示上訴人衹就「停牌」提出上訴,對三千元罰款無爭議。本席聆聽雙方陳詞後,將上訴駁回,維持原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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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36/2002 HCMA 123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36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1291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3月27日 裁判日期:2003年3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4月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三千元及停牌九個月。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上訴人代表孫大律師陳詞時明確表示上訴人衹就「停牌」提出上訴,對三千元罰款無爭議。本席聆聽雙方陳詞後,將上訴駁回,維持原 判。 2.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3.於2002年3月16日,晚上8時,證人(一)獨個兒依從行人過路綫橫過香港仔水塘道,當時綠燈行人公仔亮著。他行到路中的安全島停下,約等了一分鐘,另一端的行人過路綫便由紅公仔轉為綠公仔。證人(一)便開步橫過,但行了三至四步就被一輛小巴撞倒。該部小巴在他左邊身旁煞車,但仍撞及他,他因而跌下,跌下後隨即起身,繼續橫過該段馬路。有兩位女途人走前詢問他情況,他表示沒有事。 4.上訴人是該小巴的司機。他作證指當晚駕駛著該部專線小巴,從石排灣前往赤柱。在晚上8時,他行經有關的交界處時,他是從香港仔大道右轉入香港仔水塘道。當時,管制其方面的交通燈是綠色。他進入路面上的「袋口」位置時,曾停下來,視察對面行車線是否有車輛駛過來,望左望右後發覺沒有車,他便轉入香港仔水塘道。一轉入去便看見證人(一),垂下頭,想過馬路,更踏出了左腳。上訴人見狀,見證人(一)有意識過馬路,於是便立即煞車。證人(一)就跌在馬路上。當時,車與證人(一)的距離約有2呎。證人(一)跟著就起身,繼續橫過馬路,那時燈號才轉為綠公仔。他停車時沒有碰到證人(一)。 5.裁判官在考慮所有證供後,達至唯一的結論,就是上訴人當晚駛越該交界時,管制他自己一方的交通燈號是紅色的。換句話說,他是在「衝紅燈」的情況下撞倒證人(一)。這樣的駕駛態度是遠低於一位合理及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態度。因此,裁判官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有關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6.孫大律師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7.雖然上述理由(3)指裁判官判阻嚇性刑罰是錯誤的,孫大律師在提出口頭上訴陳詞時,同意裁判官判阻嚇刑罰是對的,但他指停牌九個月是明顯過重,認為衹應停牌四至五個月。 答辯人回應 8.答辯人代表彭律師的書面陳詞指縱觀原審裁判官之裁斷陳述書,並不見得他誤以為自己是在處理一宗危險駕駛案件而以此作為量刑基礎。事實上,原審裁判官只是就有關之案情及上訴人之有關情況,而作出判罰。 9.上訴人指有關之不小心駕駛只是兩三秒內之判斷錯誤,但這點顯然與原審裁判官之事實裁斷不符。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3段明確指出他考慮過所有證供後的唯一結論是上訴人是在衝紅燈的情況下撞倒有關小童。換言之,上訴人並不是在判斷上出錯,而是有意識地犯險。 10.在此事實裁斷之基礎上,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隨意衝紅燈之駕駛態度,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其乘客構成嚴重威脅,而判以重罰以收阻嚇作用。在這點上,原審裁判官並無在原則上犯錯。 11.至於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過往之良好駕駛紀錄及沒有考慮停牌對上訴人所造成之影響這點,似乎與裁斷陳述書內第37段所述不符。明顯地,原審裁判官是在平衡公眾利益及上訴人之私人利益後,才作出有關判罰。 12.綜合而言,原審裁判官並無在有關判罰上在原則上犯錯。縱使判罰可能是屬於偏重,但亦不是明顯過重。 判刑理由 13.裁判官的裁判理由如下:
裁定 14.雖然裁判官在判刑是指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非常「危險」,「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但不見將他以為他是在處理一宗危險駕駛案件。他在裁斷理由書第33 段指上訴人當時「衝紅燈」的駕駛態度是遠低於一位合理及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態度(上訴宗卷第15頁)。很明顯,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時,是清楚知悉上訴人是被判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本席同意彭律師的見解。 15.綜觀裁判官的判刑理由,他正確地將當時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列入考慮之列。他知悉上訴人有36年駕駛經驗,是一名良好駕駛者及依賴駕駛車輛維生。雖然裁判官錯誤地指上訴人的定額罰款紀錄是超速,而事實上是超越雙白綫(上訴宗卷第15及18頁),裁判官明確指出上訴人是良好駕駛者。 16.上訴人當時「衝紅燈」,明顯是「畜意犯險」。而不是一時判斷錯誤。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駕駛態度須予以重罰及停牌,以收阻嚇作用。孫大律師亦同意停牌是合適的。 17.本席看不出停牌九個月是明顯過重。故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彭寶琴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孫錦熹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