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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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承認 「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 [1] ,並同意以下簡述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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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94/2024 [2025] HKDC 7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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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本案被告承認 「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1],並同意以下簡述的案情。 案情 2.2023年9月21日0時01分,警方在香港赤柱聖士提反灣一帶展開反非法入境者行動。凌晨1時40分左右,被告登上一輛由男子姚保發所駕駛之的士,並指示姚先生載他到赤柱黃麻角道30號。途中,被告要求姚先生幫他再召喚多一輛的士,並指共有8個人要去尖沙咀。姚先生照辦。 3.凌晨2時32分左右,姚先生駕著的士到達上址。被告下車,要求姚先生留低等他,然後被告走向聖士提反灣碼頭(下稱該碼頭)。不久,另一名的士司機仇先生按照要求駕駛的士來到。上述兩輛的士均停泊在該碼頭附近。 4.凌晨2時34分,警方的數碼雷達保安系統發現一艘沒有亮燈的單舷外機船隻(下稱涉案船隻)正由內地水域駛往赤柱。 5.凌晨2時50分至2時55分,被告獨自在聖士提反灣路邊來回踱步。4分鐘後,被告走向該碼頭的盡頭,同時涉案船隻亦正駛近該處。 6.涉案船隻在該碼頭停泊,控罪所指的7名管有孟加拉國護照的孟加拉男子(下稱該等涉案人士)下船,並走向被告的方向。涉案船隻隨即駛離該碼頭。然後,被告帶領該等涉案人士前往上述泊車位。 7.此時,警員18278及其隊員上前截停他們。該等涉案人士並無持有前來香港的有效旅行證件。入境事務處沒有給予該等涉案人士准許入境。當時,該等涉案人士非法入境香港。 8.警方其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作出以下陳述:被告獲指示接8個坐船來的人,並帶他們往尖沙咀,以換取報酬港幣2,000元;被告照辦,並召喚兩輛的士到聖士提反灣;被告不認識要接的人等。被告在進一步警誡下承認:“諗住簡單嘢,接下人咋,咁啱等錢使”。 9.警方其後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出以下陳述:
刑事定罪記錄 10.被告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他因經營賭博場所而於2023年5月10日被判監14天。 求情 11.謝大律師代表被告。他指被告25 歲,國內出世,於 2008 年來港定居。被告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未婚,與父親早年失去聯絡,現與 57歲的母親和29歲的姊姊同住。 12.被拘捕之前,被告兼職運輸跟車工作,月入約 $7,000。案發時,被告為了賺取快錢,沒想清楚案件的嚴重性及後果而犯案,現感後悔。 13.謝大律師表示,被告最好的求情就是他及早認罪,無需控方傳召證人舉證。被告與警方合作,於案發現場被拘捕時,交代案情;於警署接受錄影會面時,又交代細節。 14.謝大律師援引HKSAR and Chan Lai-choi CACC 166/1997。上訴法庭指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相對安排或協助該些人士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的罪責較高,並指後者適當的刑期起點為 3 年監禁。該案涉及上訴人用的士接截 5 名未獲授權進境者。 15.謝大律師引述HKSAR v Khalid Mansoor and Others CACC 381/2017。該案涉及以的士接載3名不獲授權進境者去屯門。上訴法庭以33個月至45個月為量刑起點,視乎每名涉案被告在案中的角色。 判刑理由 16.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求情陳辭、求情信和相關案例。 17.涉案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毫無疑問,這是嚴重罪行。正如謝大律師指出,在Chan Lai-choi案上訴法庭說:
18.本席亦參考了其他判案書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錦源 CACC 55/2010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劉曜彰 CACC 147/2022。 19.雖然被告安排兩輛的士前往該碼頭,並打算接載七名未獲授權人士在香港的旅程,但正如辯方所說,而本席亦同意,案中證據揭示被告沒有做任何策劃/安排/協助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他只是將他們在到達香港後帶去另一地點。他的行為相對其他案件的被告,例如是船長駕駛載有非法入境者的船隻進入香港的罪責較輕。是故,被告並不是一個領導角色,不是主犯。 20.本席遂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 刑期扣減 21.被告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案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22.被告被判入獄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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