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亞洲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對 陳孝敏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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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第一被告人於2025年1月16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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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MP 2516/2022[2025] HKDC 65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MP 2516/2022

[2025] HKDC 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2年第25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就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13號命令
and
  就丈量約份第123約地段第559號事宜
  and
  就丈量約份第125約地段第600號A分段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

  CENTURY ASIA DEVELOPMENT INVESTMENT LIMITED
(世紀亞洲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人
  AND  
  CHAN HAU MAN (陳孝敏) 第一被告人
  CHUNG SUI LOI (鍾瑞來) 第二被告人
  ALL OCCUPIER(S) OF LOT NO.599 IN DEMARCATION DISTRICT NO.125 第三被告人
  ALL OCCUPIER(S) OF SECTION A OF LOT NO.600 IN DEMARCATION DISTRICT NO.125 第四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 (書面處理)
判決日期: 2025年4月2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第一被告人於2025年1月16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2.本席於2025年1月28日命令將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如下:

3.本席於2024年9月10日頒下判決書,裁定第一被告人敗訴。第一被告人於128日後才提出本申請,顯然是已經逾期。

4.在有關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原則,已是長久成立,並無爭議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v Sy Shu Wu [2018] HKCA 736)。

5.簡單來說,法庭是否行駛酌情權批准延長上訴限期,是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i.    延誤的時間長短;

ii.   延誤的原因;

iii.  預期上訴成功的機會; 及

iv.  若然允許時間延長,會否對另一方面造成的損害。

6.如果延誤是不可原諒的,申請一方必須證明在案件上有 「真正成功的前景」 (real prospect of success),而不僅僅是 「合理成功的前景」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7.對另外一方的損害是拒絕延長限期的理由,但相反地,若對另外一方是沒有損害,卻不能構成允許延長限期的理由。

延誤的長短及原因

8.第一被告人的上訴申請,並不只是逾期數天,而是逾期多個月。但第一被告人在誓詞中,並沒有提出對如此嚴重延誤有什麼合理解釋和原因。

9.因此,第一被告人根本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及任何可信及有理據的解釋,顯示延期有什麼可原諒的原因。

上訴成功的機會

10.在這個情況下,第一被告人需要證明上訴有真正成功的前景。

11.第一被告人在傳票中提出以下上訴理據:

i.    原告人非法購入有關土地;

ii.   原告人沒有處理好使用者(即第一被告人)的問題; 及

iii.  原告人偽造使用者(即第一被告人)協議書文件。

12.有關以上 (i) 及 (iii) 的理據,第一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支持如此嚴重的控訴,更加沒有作出提供新證據必須的申請。

13.再者,第一被告人在之前的申請中,從來沒有爭議原告人是有關土地的註冊擁有人,也沒有提出什麼偽造文件的指控,而當時第一被告人是有律師代表的。

14.而有關以上 (ii) 的理據,第一被告人只是在陳詞論點提出一些事發經過的背景,雙方交涉的情況,第一被告人業務營運的問題等。

15.上訴機制的用意,是長久成立,並無爭議。

16.在上訴通知書所載的上訴理由,應該是針對原審法官的判案書,指出那些地方犯錯,和扼要地提出是根據什麼理由指稱原審法官犯錯 (秦錦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2018 ] HKCA 167) 。

17.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根本沒有針對判決書提出有那些地方犯錯: 例如,根據當時聆訊中提出的事實證據,法庭有在那裏作出事實判斷的錯誤 ; 或者在法律上,法庭在那裏採用某一條法律上犯上錯誤。

18.因此,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根本連 「合理成功的前景」 都沒有,就算沒有逾期作出申請,上訴申請也會被法庭撤銷。但在這案件中,被告人是作出逾期的申請,對此也沒有合理解釋,更加不能通過適用的法律測試,因為上訴理據更加沒有 「真正成功的前景」。

對另外一方的損害

19.有關訴訟由原告人於2022年7月15日提出,至今已經超過兩年半。執達主任在2025年1月10日已經發出 「給佔用人遷出通知書」,因此,本席也接納若容許時間延長,會對原告人構成損害。

總結

20.本席就以上分析,判決撤銷第一被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1.訟費方面,法庭判決第一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在本申請的訟費,訟費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但不包括大律師證書。

22.原告人須於本判決書頒下的14日內存檔及送達一份簡易訟費清單,第一被告人(如有需要)須於之後14日存檔及送達一份簡易反對清單,法庭會以書面形式對訟費作出簡易評定。

( 梁國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侯亦凌律師行轉聘張嘉源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