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亞洲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對 陳孝敏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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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第一被告人於2025年1月16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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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2516/2022 [2025] HKDC 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2年第25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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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第一被告人於2025年1月16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2.本席於2025年1月28日命令將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如下: 3.本席於2024年9月10日頒下判決書,裁定第一被告人敗訴。第一被告人於128日後才提出本申請,顯然是已經逾期。 4.在有關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原則,已是長久成立,並無爭議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v Sy Shu Wu [2018] HKCA 736)。 5.簡單來說,法庭是否行駛酌情權批准延長上訴限期,是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6.如果延誤是不可原諒的,申請一方必須證明在案件上有 「真正成功的前景」 (real prospect of success),而不僅僅是 「合理成功的前景」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7.對另外一方的損害是拒絕延長限期的理由,但相反地,若對另外一方是沒有損害,卻不能構成允許延長限期的理由。 延誤的長短及原因 8.第一被告人的上訴申請,並不只是逾期數天,而是逾期多個月。但第一被告人在誓詞中,並沒有提出對如此嚴重延誤有什麼合理解釋和原因。 9.因此,第一被告人根本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及任何可信及有理據的解釋,顯示延期有什麼可原諒的原因。 上訴成功的機會 10.在這個情況下,第一被告人需要證明上訴有真正成功的前景。 11.第一被告人在傳票中提出以下上訴理據:
12.有關以上 (i) 及 (iii) 的理據,第一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支持如此嚴重的控訴,更加沒有作出提供新證據必須的申請。 13.再者,第一被告人在之前的申請中,從來沒有爭議原告人是有關土地的註冊擁有人,也沒有提出什麼偽造文件的指控,而當時第一被告人是有律師代表的。 14.而有關以上 (ii) 的理據,第一被告人只是在陳詞論點提出一些事發經過的背景,雙方交涉的情況,第一被告人業務營運的問題等。 15.上訴機制的用意,是長久成立,並無爭議。 16.在上訴通知書所載的上訴理由,應該是針對原審法官的判案書,指出那些地方犯錯,和扼要地提出是根據什麼理由指稱原審法官犯錯 (秦錦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2018 ] HKCA 167) 。 17.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根本沒有針對判決書提出有那些地方犯錯: 例如,根據當時聆訊中提出的事實證據,法庭有在那裏作出事實判斷的錯誤 ; 或者在法律上,法庭在那裏採用某一條法律上犯上錯誤。 18.因此,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根本連 「合理成功的前景」 都沒有,就算沒有逾期作出申請,上訴申請也會被法庭撤銷。但在這案件中,被告人是作出逾期的申請,對此也沒有合理解釋,更加不能通過適用的法律測試,因為上訴理據更加沒有 「真正成功的前景」。 對另外一方的損害 19.有關訴訟由原告人於2022年7月15日提出,至今已經超過兩年半。執達主任在2025年1月10日已經發出 「給佔用人遷出通知書」,因此,本席也接納若容許時間延長,會對原告人構成損害。 總結 20.本席就以上分析,判決撤銷第一被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1.訟費方面,法庭判決第一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在本申請的訟費,訟費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但不包括大律師證書。 22.原告人須於本判決書頒下的14日內存檔及送達一份簡易訟費清單,第一被告人(如有需要)須於之後14日存檔及送達一份簡易反對清單,法庭會以書面形式對訟費作出簡易評定。
原告人:由侯亦凌律師行轉聘張嘉源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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