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龔美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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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龔美鑒先生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獲准許將本案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有關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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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07A/2002 HCMA 110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0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178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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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5月7日 裁判日期:2003年5月7日 裁判案書日期:2003年5月15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前言 1.申請人龔美鑒先生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獲准許將本案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有關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第條:
2.申請人並無在本席面前作有關陳詞。他指本席沒有將駁回上訴的理由道出,在庭上大聲喝令本席將理據向他道明。雖然本席向他解釋已經在書面判辭將理由道出,並要求申請人就有關申請陳詞,但申請人不肯,祇在庭上不斷叫嚷,指本席無理將他的上訴駁回。 3.本席有機會看到申請人的書面理由。雖然申請人拒絕作有關陳詞,本席在處理本申請時將該書面理由加以考慮。申請人指本案涉及以下法律觀點:
4.本席於處理上訴案件時,已詳細考慮了申請人所指的矛盾,亦以十頁編幅將駁回上訴的理由道出。 5.本席看不出該案件有關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亦不能顯示曾經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所以申請被駁回。申請人仍可直接向終審庭要求批准上訴。
控方:由律政師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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