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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732/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rch 2025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慧縈.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Asset Disclosure – Departure from Equal Sharing – Lump Sum Payment – Child Maintenance – Costs – The Respondent failed to disclose all assets and sold properties below market value to family members. The court added the difference to the matrimonial asset pool. The court departed from the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due to the Respondent's non-disclosure and conduct, awarding the Petitioner 60% of the assets. A lump sum payment of HK$900,000 was awarded to achieve a clean break. Child maintenance of HK$6,100 per month was ordered. The Respondent was ordered to pay the Petitioner's costs.

Legal issues: Asset Disclosure and Valuation · Departure from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Clean Break Principle · Child Maintenance · Costs

Outcome: Lump sum payment of HK$900,000 awarded to Petitioner; Child maintenance of HK$6,100 per month awarded; 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 discharged.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732/2020[2025] HKFC 4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1 Mar 2025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慧縈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732 / 2020

[2025] HKFC 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173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慧縈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4年2月21日、2月23日及8月5日
判決日期︰ 2025年 3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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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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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因保護當事人個人私隱,本判決書中個人資料已被刪除。

1.這是呈請人的附屬濟助申請。

1.  背景及公開建議

2.訴訟雙方於2014年10 月23日結婚。 他們的兒子(“兒子”)於2016年10 月10日出生。在審訊時, 答辯人(“男方” )41歲,呈請人(“女方”)39歲,兒子7歲。

3.除非特別列明,否則所有列出的銀碼均為港幣計算。

4.男方在本案中一直選擇缺席。男方總共缺席六次首次約見聆訊。  雖然李聆案官於2023年10月19日命令女方免除送達附屬濟助文件給男方, 但從女方的誓章顯示她一直有透過不同途徑將文件送達男方。 於2024年4月20日及2024年5月9日發出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助送達文書回覆書》顯示多次嘗試送達文件給男方,但男方拒絕簽收、拒絕送達及拒絕提供現居住地址。 男方一直沒有出席聆訊,  但男方有因應法庭的命令存檔了一份表格E及問卷回答書。

5.在審訊當天,男方缺席審訊。   參閱過女方有關送達誓章後, 本席接納男方已獲通知審訊日期。因此,本席在男方缺席下展開審訊。

6.本案的關鍵日期時序表如下:

日期(日/月/年) 事件
19/7/2012 新会区XX达X金属XXXXXXX(“达X金属”) 成立, 男方為經營者。
23/10/2014 雙方結婚。
29/9/2016 男方購入中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會城街道XXX路XX號X街X座XXXX (“新會碧桂園住宅”)。
10/10/2016 兒子在香港出生。兒子出生後, 女方、男方及兒子在男方母親位於中國內地的居所 (“男方母親的居所”)。
23/2/2018 男方領取有關中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碧桂園柏麗郡地下車庫X區XX# (“柏麗郡車位”) 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
2018年中 女方、 男方及兒子搬出男方母親的居所, 並轉居於女方母親的內地居所 (“女方母親的內地居所”)。
29/9/2018 男方領取有關中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碧桂園柏麗郡X區X街X座XXX (“柏麗郡住宅”) 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
19/11/2018 新会区XX百X金属XXXXXXX(“百X金属”) 成立, 經營者為男方母親。
2/1/2019 男方與廣州市穗X貿易有限公司簽署一份僱傭合約, 男方被聘請為化工產品售後服務工程師, 月薪RMB¥6,000 及RMB¥3,000 伙食津貼。
12/6/2019 达X金属被注銷。
4/8/2019 因家庭暴力事件, 女方帶同兒子搬去女方母親在香港的公屋居所。
12/2019 – 3/2024 男方每月支付 $4,500.00 予女方作女方及兒子生活費。
18/3/2020 女方發出離婚呈請書
21/4/2020 男方以作價RMB¥ 619,413 售出柏麗郡住宅予男方母親。
22/4/2020 兒子被評估有以下問題: (1)發展遲緩、(2)語言發展障礙(顯著)、(3)自閉症譜系障礙及(4)專注力問題,需就讀特殊幼兒中心及轉介至兒童精神科及衛生署遺傳科跟進。
13/5/2020 男方領取有關中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XXX路XX 號XXXXX地下車庫557 # (“557 號車位”)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
27/5/2020 男方領取有關中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XXX路XX號XXXXX地下車庫244 # (“244號車位”)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
1/6/2020 區域法院彭家光法官(“彭法官”)命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4,500作為家庭子女的中期贍養費。
10/6/2020 兒子被評估語言理解能力緩慢及語言表達能力緩慢, 需接受語言治療。
11/1/2021 區域法院杜潔玲暫委法官頒下免除女方向男方送達呈請書及相關離婚文件的法庭命令。
21/4/2021 區域法院彭家光法官頒下暫准離婚令。
6/8/2021 男方出售以下物業予男方家姐:
1. 柏麗郡車位以RMB¥ 150,000 售出。

2. 244號車位以RMB¥176,250售出。

3. 557號車位以RMB¥ 14,800售出。
30/11/2021 彭法官頒發命令, 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東權頒予女方, 而男方則有合理探視權。
30/12/2021 男方簽署更新的僱傭合約。 男方的RMB¥3,000 伙食津貼被取消, 而薪金加至RMB¥9,000。
28/8/2023 彭法官擱置原本於2023年9月6日的附屬濟助審訊, 並將該審訊押後至2024年2月21日 , 審訊預留3天。
9/2023 兒子升讀一般小學, 並需要接受駐校治療師的各方面治療。
19/10/2023 區域法院李家樂聆案官頒下女方免除送達予男方所有有關附屬濟助申請的文件。
21/2/2024 附屬濟助審訊開審。
23/2/2024 由於女方須提交進一步的物業價值評估書, 本席命令2024年5月31日為續審日。 但因未能預料的事情,  續審日再押後至2024年8月5日。
2024年8月5日 在續審日, 女方要求重開她的案情。 本席給予准許。 女方當天完成她的證供後, 本席押後判決。

7.女方最後的公開建議如下:

1)  男方須在絕對離婚令頒布三個月內將新會碧桂園住宅所有業權及利益 (但受制於相關按揭銀行的按揭貸款) 無償轉讓予女方名下, 而有關物業轉移費用由男方支付;

2)  在轉名前不少於4個星期前, 男方搬離新會碧桂園住宅物業, 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3)  女方須於轉名後半年內出售新會碧桂園住宅物業, 所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a)  支付按揭貸款餘額;

b)  支付出售所產生的費用,包括經紀佣金和律師費;

c)  支付女方 HK$1,106,400 作為男方須向女方支付兒子的一整筆贍養費;

d)  如尚有餘款, 支付女方 HK$42,240 作為男方須向女方支付女方的一整筆贍養費及

e)  剩餘款項給予女方。

4)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每月 HK$4,500元, 作為兒子的贍養費, 首期在2024年3月1日支付, 其後在每月第1日支付,直至兒子年滿十八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 兩者以較後者為準。上述款項直接存入女方指定的銀行戶口; 及

5)  男方須支付女方有關附屬濟助的訟費, 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以及本次附屬濟助事宜審訊的訟費, 以彌償基準去計算有關的訟費。

2.  本案的爭議點

8.女方在本案提出的爭議點如下:

1)  女方向法庭陳述男方沒有披露以下四個物業(以下統稱為 “該四項物業”):

a)  柏麗郡住宅

b)  柏麗郡車位

c)  244號車位

d)  557 號車位

女方聲稱該四項物業以遠低於市值的價錢轉讓至男方的家人。 因此, 女方要求將有關價值加回家庭資產來計算。

2)  女方認為男方故意於2019年6月12日注銷达X金属, 並其後成立百X金属。  雖然該公司由男方的母親作為代表人,  但女方認為百X金属實際上是由男方經營, 而所有收益均由男方收取。  因此, 女方認為男方在銀行持有現金應跟她相若, 應為 $360,810.76。

3)  女方認為男方在表格E中列出的債務是虛構的。

4)  由於男方沒有真實披露他的資產及負債,及男方的謀生能力勝於女方, 法庭應該偏離平均分配的原則。

3.法律原則

9.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在下文稱為 “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10.根據條例第5條,針對家庭子女,法庭可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筆付款的命令。

11.就條例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庭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5個步驟:

1)  確定資產;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及

5)  決定分配結果。

12.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4. 確定資產

A.  女方資產

13.男方並沒有提交任何誓章質疑女方在表格E所填寫的資料。 因此,  本席視男方對女方的表格E所填寫的資產及負債沒有爭議。 考慮過女方所提出的證據後, 本席接納女方在表格E所披露的資產及負債為真實。

14.基於上述理由 , 本席認為女方資產如下 :

項目 價值
所有銀行戶口所擁權益總值 $142,843.04
保單權益總值 $70,521.00
退休金總值(如有的話) $169,063.79
扣減:債務總值 ($21,617.07)
淨值: $360,810.76

B.  男方資產

新會碧桂園住宅價值

15.根據專家的估價,  新會碧桂園住宅價值RMB¥ 1,675,000 (如對換率是1: 1.1, 即 $1,842,500)。 女方同意該物業的按揭欠款如男方在表格E所填寫的 $800,807.74。 因此,新會碧桂園住宅價值扣除按揭欠款應為 $1,041,692.26。

該四項物業應否加回家庭資產來計算?

16.本席以列表的方式列出該四項物業的估值及最後成交價目。

物業 估價 (以售出日期作計算) 售出價 售出日期 (日/月/年)
244號車位 RMB¥ 160,000 RMB¥ 176,250 6/8/2021
557號車位 RMB¥ 18,000 RMB¥ 14,800 6/8/2021
柏麗郡車位 RMB¥ 160,000 RMB¥ 150,000 6/8/2021
柏麗郡住宅 RMB¥ 1,180,000 RMB¥ 619,413 21/4/2020

17.從上述列表可見, 除了柏麗郡住宅外,其餘物業不是在嚴重虧蝕或過分低於當時的市價的情況下售出。

18.有關柏麗郡住宅的買賣,本席留意到是男方向他的母親出售該物業,而該物業最終的成交價是低於當時物業的價值。

19.本席考慮過LCC v LTLA [2024] HKCA 406一案及該案就加回家庭資產物業計算的法律原則。 男方將柏麗郡住宅低於市價大約48%出售給他的母親。最後成交價相差市價RMB¥ 560,587。 由於男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解釋為何該物業以遠低於市價售出,  本席認為合理的推論是男方刻意任意妄為地變賣家庭資產。 因此, 本席認為應將柏麗郡住宅的成交價與市價的差額加回家庭資產來作出計算。

法庭是否應作出推論男方擁有現金為 $360,810.76

20.女方認為男方注銷达X金屬的目的是將該業務轉至新公司百X金属。 女方認為雖然文件上顯示百X金属是屬於男方母親經營, 但男方才是真正的經營者。

21.女方提出不同的文件證據要求法庭作出有關推論。 本席參閱有關證據後, 認為沒有證據基礎可作出有關推論。女方提供百X金属的文件從沒顯示男方持有任何股份或是法定人等等。 考慮過所有證據之後,本席不能作出女方所建議的推論, 亦沒有基礎推論男方銀行戶口持有 $360,810.76 或相關金額的現金。

男方的負債

22.男方在他的表格E列出他的債務如下:

1)  房貸首付記帳:$365,396.00

2)  裝修借款: $125,558.37

3)  借款償還房貸: $216,659.11

23.本席留意到男方就有關房貸首付記帳及借款償還房貸提交了文件顯示大部份的借款是從母親得來的。 男方從來沒有存檔誓章就有關借貸作出詳盡的解釋、提供借貸的細節及交代是否有就該款項作出還款。 他亦沒有存檔母親的誓章確認有關借貸。 在欠缺男方就該借貸的解釋, 本席不接納有關借貸是真實及/或正確的。

24.有關裝修借款,本席留意到男方只是提供裝修單據,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顯示沒有支付該款項。 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該裝修費用仍未付款, 本席拒絕接納有關聲稱的借款。

25.考慮過所有證供後,本席不接納男方在表格E所列出的借款是真實的。

26.基於上述理由 , 本席認為男方資產如下 :

項目 價值
所有其他物業(不包括婚姻居所)所佔權益的總淨值 (已扣減按揭欠款) $1,041,692.26
所有銀行戶口所擁權益總值 (包括柏麗郡住宅售出價與估價的差額  RMB¥560,587 x 1.1 = $616,645.70) $633,872.78
扣減:債務總值 $0
淨值: $1,675,565.04

27.男方在表格E中披露擁有一項位於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的物業 (“10座403”), 但他沒有披露該物業的價值或其他資料。本席雖然沒能將10座403的價值計算在男方的資產内,  但在考慮婚姻資產如何分配時, 本席會就該物業作考慮。

28.基於上述對雙方的資產計算, 婚姻資產總值為 $2,036,375.80。

5.雙方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29.在審訊時女方只得39歲,而男方41歲。 明顯雙方仍然有謀生能力 。 女方亦在第十份誓章內陳述現時每月的薪金是 $6,480。她曾修讀旅遊業文憑, 並相信在可見的將來會找到全職工作收入可高達 $14,000至 $15,000。

30.男方在表格E提供僱員合約證明他每月薪金只有 $9,831.15。 本席對於他所填寫的資料有所懷疑, 理由如下:

1)  男方在婚姻期間明顯是一位成功的企業家,並能動用資金購買多項物業。 可是, 在他的公司未被注銷之前他已經突然轉為被受僱的, 而且受僱的薪金起初只得 RMB¥ 6,000及RMB¥ 3,000的伙食津貼。 明顯該薪金遠低於男方之前可賺取的薪金。

2)  男方在表格E填寫多項開支是由公司代付, 但從男方提供最新的僱傭合約中沒有提及公司除了薪金以外有額外的津貼。 明顯地男方現時的薪金不只RMB¥ 9,000。

3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不接納男方的薪金只有 $9,831.15。  本席認為以男方的謀生能力, 他能賺取的薪金遠超於該數目。

6.女方及兒子的經濟需要

32.本席已參閲女方於表格E所報稱的開支。

33.女方在第十份誓章解釋現在已經沒有聘請家庭傭工, 但她打算找到全職工作後會再一次聘請家庭傭工,因此要求法庭將聘請家庭傭工的開支計算在内。

34.由於女方到審訊爲止仍沒有聘請家庭傭工, 本席不會將該家庭傭工開支計算在女方的開支内。

35.除了家庭傭工開支外, 本席認爲女方表格E所列出的開支沒有誇張失實之處。

36.女方披露她每月獲取$1,300 的房屋津貼, 而兒子每月獲取$2,005的傷殘津貼。在計算女方及兒子的每月開支時,該津貼應予以作出扣減。

37.本席接納女方的合理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1,500
食物開支 $5,000
雜項家用開支 $2,000
其他 (上網費) $69
扣減: 房屋津貼 ($1,3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7,269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1,000
交通費 $500
服裝/鞋費 $5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300
娛樂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
保險費 $2,038.4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5,238.40

兒子開支

項目 金額
學校書簿及文具 $250
上學交通費 $300
醫療/ 牙齒護理費 $500
 課外活動費 $300
娛樂費 /禮物 $300
假期消費 $300
服裝費/鞋費 $500
保險費 $500
午餐及零用錢 $1,000
其他交通費 $300
校服費 $50
其他: 剪髮 $100
扣減: 傷殘津貼 ($2,005)
兒子每月開支總額 $2,395
每月開支總額 $14,902.40

38.本席計算女方及兒子合理開支已記錄在上文的列表, 總括如下:

1)   一般開支 $7,269

2)  個人開支 $5,238.40

3)  兒子開支 $2,395

39.基於上述的計算, 女方及兒子每月的經濟需要如下 :

1)  女方: $8,872.90($7,269/2 + $5,238.40)

2)  兒子: $6,029.50($7,269/2 + $2,395)

40.本席以整數計算女方及兒子的需要 ,  女方每月經濟需要為 $8,900, 而兒子的經濟需要為 $6,100。

7.   男方的經濟需要

41.男方的開支如下 (本席認爲合理的金額也列於該列表内, 對於金額解釋在下文):

一般開支

項目 男方的金額 女方建議的金額 本席認爲合理的金額
按揭供款 $6,400 (家人代供) $0 $0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360(家人代繳) $0 $0
管理費 $340(家人代繳) $0 $0
食物開支 $3,200 $3,200 $3,2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3,200(男方填寫的金額) $3,200 $3,200

個人開支

項目 男方的金額 女方建議的金額 本席認爲合理的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200 $200 $200
交通費 公司報銷 $0 $0
服裝/鞋費 $200 $200 $2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100 $100 $100
娛樂費/禮物 $300 $300 $300
假期消費 $200 $200 $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100 $100
保險費 公司代繳 $0 $0
稅款 公司代繳 $0 $0
中期贍養費 $4,500 $4,500 (但男方從2024年3月已沒有支付) $0
供養父母 $1,000 $0 $0
個人開支總額 $6,600 $5,600 (包括計算中期贍養費) $1,100
每月開支總額 $9,800 $8,800 $4,300

42.由於男方沒有按法庭命令向女方支付中期贍養費, 本席認爲該金額不應納入男方的每月開支計算。

43.就供養父母的開支, 本席認同女方的陳詞。 如男方須向母親借下$600,000多, 並沒有還清, 男方沒有可能每月向母親額外支付$1,000作爲供養金額。 因此, 本席不接受該開支為真實。

8.  是否決定運用平等原則分享家庭資產

44.當考慮家庭資產應用怎樣的基準分配時, 本席應先考慮以 “平分原則” 為基礎 。 如果平分原則未能滿足雙方或其中一方的經濟需要,法庭須考慮是否應偏離平分原則 (見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第83-85段)。

45.本席認為本案應偏離平分原則, 理由如下:

1)  男方在表格E中披露除了新會碧桂園住宅的物業外, 他亦擁有10座403, 但他沒有披露10座403的資料。雖然男方沒有提供該物業的資料,但本席作出財產分配時應考慮到該物業為男方的資產從而作出計算。由於男方沒有披露該物業的價值, 本席在作出分配時不能以平分原則為基礎,  否則會對女方不公平。

2)  本席考慮到雙方的婚姻持續多於五年, 以及女方在婚姻期間作為全職家庭主婦照顧兒子。女方明顯對家庭資產的積累有貢獻。基於男方現時採取不合作態度,拒絕披露進一步經濟狀況的資料,本席認為應作出推論他的總資產價值高於他在表格E所披露的。

3)  男方從2024年3月沒有向女方支付中期贍養費,到審訊的最後一天,男方尚欠女方$22,500中期贍養費。

46.考慮到男方在2020年及2021年期間賣掉該四項物業,總價值近乎現在計算的家庭總資產的80%, 本席認為女方應獲得分配不少於60% 的家庭總資產。

9.  一次過了斷的分配是否合適?女方應得定期付款或整筆款項?家庭資產應如何分配?

47.根據 VB v JP [2008] 1 FLR 742 一案, 法庭應盡可能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作出一次過了斷的分配 (Clean break principle) , 但法庭仍需考慮兒子及女方的需要。 本席認為本案適合應用該原則作為處理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 , 原因如下 :

1)  男方明顯地有足夠謀生能力及經濟能力滿足他的經濟需要。本席已在上文作出解釋。

2)  本席認為男方有足夠財力及資產向女方支付一筆過付款。 由於婚姻只維持了五年多, 本席認為本案應該採取一次過了斷的分配, 並認為男方應向女方作出一筆過的付款。

3)  雖然女方在審訊時的薪金只有$6,480, 未能完全滿足她每月經濟需要, 但女方在第十份誓章中確認在可見的將來, 她應能賺取的薪金可有每月$14,000 至 $15,000。本席認爲女方在可見的將來會有足夠的謀生能力使她可經濟獨立, 並能滿足自己的經濟需要。

48.女方要求本席下令男方將新會碧桂園住宅轉至她的名下, 但本席認爲沒有必要。 由於男方沒有全面披露他的資產, 本席認爲沒有證據證明男方需要將新會碧桂園住宅賣掉才能支付法庭所頒的命令。

49.按計算,女方可得的一筆過的付款為 $861,014.72($2,036,375.80 x 60% - $360,810.76 = $861,014.72)。本席以整數計算,並裁定女方應獲得的一筆過的付款為 $900,000。

50.本席在考慮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整筆款額時, 已考慮到彭法官所頒佈的中期贍養費金額及男方從2024年3月起沒有就該命令支付中期贍養費金額 。 本席整體考慮後, 認爲無須就欠付的中期贍養費作出命令。

10.命令

51.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頒令如下:  

1)  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絶對離婚令6個月內,男方須付女方一整筆付款 $900,000 (“該整筆付款”)。

2)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6,100港元作為家庭子女的贍養費 。首次付款始於2025年3月28日,以後每月28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3)  2020年6月1日法庭頒令的中期贍養費命令即時解除。

4)  除了上述該整筆付款命令外, 與訟雙方其餘的附屬濟助申索均予以撤銷。

11.訟費

52.男方一直拒絕應訊, 並拒絕提供進一步的附屬濟助文件。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附屬濟助的訟費應由男方負擔。

53.本席頒下訟費暫准命令: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而呈請人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可交由區域法院聆案官作評定。若雙方在本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向法庭申請更改本訟費暫准命令,本訟費暫准命令即成為絶對命令。

54.本席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發出一項聲明,滿意對家庭子女的安排是當時情況下最佳的安排。

     ( 何慧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張廖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