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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732/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rch 2025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慧縈.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Asset Disclosure – Departure from Equal Sharing – Lump Sum Payment – Child Maintenance – Costs – The Respondent failed to disclose all assets and sold properties below market value to family members. The court added the difference to the matrimonial asset pool. The court departed from the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due to the Respondent's non-disclosure and conduct, awarding the Petitioner 60% of the assets. A lump sum payment of HK$900,000 was awarded to achieve a clean break. Child maintenance of HK$6,100 per month was ordered. The Respondent was ordered to pay the Petitioner's costs.
Legal issues: Asset Disclosure and Valuation · Departure from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Clean Break Principle · Child Maintenance · Costs
Outcome: Lump sum payment of HK$900,000 awarded to Petitioner; Child maintenance of HK$6,100 per month awarded; 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 discharged.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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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732 / 2020 [2025] HKFC 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173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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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註:因保護當事人個人私隱,本判決書中個人資料已被刪除。 1.這是呈請人的附屬濟助申請。 1. 背景及公開建議 2.訴訟雙方於2014年10 月23日結婚。 他們的兒子(“兒子”)於2016年10 月10日出生。在審訊時, 答辯人(“男方” )41歲,呈請人(“女方”)39歲,兒子7歲。 3.除非特別列明,否則所有列出的銀碼均為港幣計算。 4.男方在本案中一直選擇缺席。男方總共缺席六次首次約見聆訊。 雖然李聆案官於2023年10月19日命令女方免除送達附屬濟助文件給男方, 但從女方的誓章顯示她一直有透過不同途徑將文件送達男方。 於2024年4月20日及2024年5月9日發出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助送達文書回覆書》顯示多次嘗試送達文件給男方,但男方拒絕簽收、拒絕送達及拒絕提供現居住地址。 男方一直沒有出席聆訊, 但男方有因應法庭的命令存檔了一份表格E及問卷回答書。 5.在審訊當天,男方缺席審訊。 參閱過女方有關送達誓章後, 本席接納男方已獲通知審訊日期。因此,本席在男方缺席下展開審訊。 6.本案的關鍵日期時序表如下:
7.女方最後的公開建議如下:
2. 本案的爭議點 8.女方在本案提出的爭議點如下:
3.法律原則 9.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在下文稱為 “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0.根據條例第5條,針對家庭子女,法庭可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筆付款的命令。 11.就條例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庭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5個步驟:
12.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4. 確定資產 A. 女方資產 13.男方並沒有提交任何誓章質疑女方在表格E所填寫的資料。 因此, 本席視男方對女方的表格E所填寫的資產及負債沒有爭議。 考慮過女方所提出的證據後, 本席接納女方在表格E所披露的資產及負債為真實。 14.基於上述理由 , 本席認為女方資產如下 :
B. 男方資產 新會碧桂園住宅價值 15.根據專家的估價, 新會碧桂園住宅價值RMB¥ 1,675,000 (如對換率是1: 1.1, 即 $1,842,500)。 女方同意該物業的按揭欠款如男方在表格E所填寫的 $800,807.74。 因此,新會碧桂園住宅價值扣除按揭欠款應為 $1,041,692.26。 該四項物業應否加回家庭資產來計算? 16.本席以列表的方式列出該四項物業的估值及最後成交價目。
17.從上述列表可見, 除了柏麗郡住宅外,其餘物業不是在嚴重虧蝕或過分低於當時的市價的情況下售出。 18.有關柏麗郡住宅的買賣,本席留意到是男方向他的母親出售該物業,而該物業最終的成交價是低於當時物業的價值。 19.本席考慮過LCC v LTLA [2024] HKCA 406一案及該案就加回家庭資產物業計算的法律原則。 男方將柏麗郡住宅低於市價大約48%出售給他的母親。最後成交價相差市價RMB¥ 560,587。 由於男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解釋為何該物業以遠低於市價售出, 本席認為合理的推論是男方刻意任意妄為地變賣家庭資產。 因此, 本席認為應將柏麗郡住宅的成交價與市價的差額加回家庭資產來作出計算。 法庭是否應作出推論男方擁有現金為 $360,810.76 20.女方認為男方注銷达X金屬的目的是將該業務轉至新公司百X金属。 女方認為雖然文件上顯示百X金属是屬於男方母親經營, 但男方才是真正的經營者。 21.女方提出不同的文件證據要求法庭作出有關推論。 本席參閱有關證據後, 認為沒有證據基礎可作出有關推論。女方提供百X金属的文件從沒顯示男方持有任何股份或是法定人等等。 考慮過所有證據之後,本席不能作出女方所建議的推論, 亦沒有基礎推論男方銀行戶口持有 $360,810.76 或相關金額的現金。 男方的負債 22.男方在他的表格E列出他的債務如下:
23.本席留意到男方就有關房貸首付記帳及借款償還房貸提交了文件顯示大部份的借款是從母親得來的。 男方從來沒有存檔誓章就有關借貸作出詳盡的解釋、提供借貸的細節及交代是否有就該款項作出還款。 他亦沒有存檔母親的誓章確認有關借貸。 在欠缺男方就該借貸的解釋, 本席不接納有關借貸是真實及/或正確的。 24.有關裝修借款,本席留意到男方只是提供裝修單據,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顯示沒有支付該款項。 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該裝修費用仍未付款, 本席拒絕接納有關聲稱的借款。 25.考慮過所有證供後,本席不接納男方在表格E所列出的借款是真實的。 26.基於上述理由 , 本席認為男方資產如下 :
27.男方在表格E中披露擁有一項位於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的物業 (“10座403”), 但他沒有披露該物業的價值或其他資料。本席雖然沒能將10座403的價值計算在男方的資產内, 但在考慮婚姻資產如何分配時, 本席會就該物業作考慮。 28.基於上述對雙方的資產計算, 婚姻資產總值為 $2,036,375.80。 5.雙方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29.在審訊時女方只得39歲,而男方41歲。 明顯雙方仍然有謀生能力 。 女方亦在第十份誓章內陳述現時每月的薪金是 $6,480。她曾修讀旅遊業文憑, 並相信在可見的將來會找到全職工作收入可高達 $14,000至 $15,000。 30.男方在表格E提供僱員合約證明他每月薪金只有 $9,831.15。 本席對於他所填寫的資料有所懷疑, 理由如下:
3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不接納男方的薪金只有 $9,831.15。 本席認為以男方的謀生能力, 他能賺取的薪金遠超於該數目。 6.女方及兒子的經濟需要 32.本席已參閲女方於表格E所報稱的開支。 33.女方在第十份誓章解釋現在已經沒有聘請家庭傭工, 但她打算找到全職工作後會再一次聘請家庭傭工,因此要求法庭將聘請家庭傭工的開支計算在内。 34.由於女方到審訊爲止仍沒有聘請家庭傭工, 本席不會將該家庭傭工開支計算在女方的開支内。 35.除了家庭傭工開支外, 本席認爲女方表格E所列出的開支沒有誇張失實之處。 36.女方披露她每月獲取$1,300 的房屋津貼, 而兒子每月獲取$2,005的傷殘津貼。在計算女方及兒子的每月開支時,該津貼應予以作出扣減。 37.本席接納女方的合理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個人開支
兒子開支
38.本席計算女方及兒子合理開支已記錄在上文的列表, 總括如下:
39.基於上述的計算, 女方及兒子每月的經濟需要如下 :
40.本席以整數計算女方及兒子的需要 , 女方每月經濟需要為 $8,900, 而兒子的經濟需要為 $6,100。 7. 男方的經濟需要 41.男方的開支如下 (本席認爲合理的金額也列於該列表内, 對於金額解釋在下文): 一般開支
個人開支
42.由於男方沒有按法庭命令向女方支付中期贍養費, 本席認爲該金額不應納入男方的每月開支計算。 43.就供養父母的開支, 本席認同女方的陳詞。 如男方須向母親借下$600,000多, 並沒有還清, 男方沒有可能每月向母親額外支付$1,000作爲供養金額。 因此, 本席不接受該開支為真實。 8. 是否決定運用平等原則分享家庭資產 44.當考慮家庭資產應用怎樣的基準分配時, 本席應先考慮以 “平分原則” 為基礎 。 如果平分原則未能滿足雙方或其中一方的經濟需要,法庭須考慮是否應偏離平分原則 (見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第83-85段)。 45.本席認為本案應偏離平分原則, 理由如下:
46.考慮到男方在2020年及2021年期間賣掉該四項物業,總價值近乎現在計算的家庭總資產的80%, 本席認為女方應獲得分配不少於60% 的家庭總資產。 9. 一次過了斷的分配是否合適?女方應得定期付款或整筆款項?家庭資產應如何分配? 47.根據 VB v JP [2008] 1 FLR 742 一案, 法庭應盡可能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作出一次過了斷的分配 (Clean break principle) , 但法庭仍需考慮兒子及女方的需要。 本席認為本案適合應用該原則作為處理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 , 原因如下 :
48.女方要求本席下令男方將新會碧桂園住宅轉至她的名下, 但本席認爲沒有必要。 由於男方沒有全面披露他的資產, 本席認爲沒有證據證明男方需要將新會碧桂園住宅賣掉才能支付法庭所頒的命令。 49.按計算,女方可得的一筆過的付款為 $861,014.72($2,036,375.80 x 60% - $360,810.76 = $861,014.72)。本席以整數計算,並裁定女方應獲得的一筆過的付款為 $900,000。 50.本席在考慮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整筆款額時, 已考慮到彭法官所頒佈的中期贍養費金額及男方從2024年3月起沒有就該命令支付中期贍養費金額 。 本席整體考慮後, 認爲無須就欠付的中期贍養費作出命令。 10.命令 51.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頒令如下:
11.訟費 52.男方一直拒絕應訊, 並拒絕提供進一步的附屬濟助文件。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附屬濟助的訟費應由男方負擔。 53.本席頒下訟費暫准命令: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而呈請人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可交由區域法院聆案官作評定。若雙方在本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向法庭申請更改本訟費暫准命令,本訟費暫准命令即成為絶對命令。 54.本席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發出一項聲明,滿意對家庭子女的安排是當時情況下最佳的安排。
呈請人:由張廖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