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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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楊琳被裁定干犯了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事發於1998年12月20日傍晚6時20分左右在城市花園道,控方指稱上訴人所駕駛的車輛因上訴人不小心而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607/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Dec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07/1999

HCMA60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607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WSS第74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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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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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宣判日期:1999年12月21日

發下判案書日期: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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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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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楊琳被裁定干犯了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事發於1998年12月20日傍晚6時20分左右在城市花園道,控方指稱上訴人所駕駛的車輛因上訴人不小心而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

本案審訊紀錄謄本

2. 上訴人代表袁大律師正確地指出,在控方舉証完畢時,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向上訴人解釋他是有法律上的權利,向裁判官陳詞,要求裁定表證不成立的決定。在這方面,本席認為因上訴人當時並無律師代表,原審裁判官有責任向上訴人清楚地解釋他在任何一個審訊階時候應有的權利。而在本案中,不幸地裁判官並沒有充份保障和提醒上訴人有關該等權利。

3. 本案証供是否强而有力或是有不足之處在本上訴並不重要,因為,正如本席所說,在本案中,裁判官並沒有向上訴人提醒他應有的權利,因此本席認為本案需要發還重審。

4. 現本席命令將本案發還到裁判處另定日期重審。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與訟人:律政署政府律師曾若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彭澤棠律師事務所委托袁國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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