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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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程國賢否認一項傷人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ited by 1 case

終審法院批淮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請參閱 FAMC5/2000 日期: 2000年5月9日
Case No.HCMA 652/1999(2000) 3 HKCFAR 38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an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52/1999

HCMA 652/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652號

(原本案件編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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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程國賢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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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0年1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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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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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程國賢否認一項傷人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案中的受害人黃品沃,是上訴人太太的三房客,在同一地址居住,佔用一間房間。雙方在案發前,就有關住宅的清拆應選擇重新安置或是經濟賠償一事有異議。

3. 資料顯示,黃品沃先生與上訴人因為繳交租金的問題亦曾發生爭執。根據黃品沃先生的證供,在案發當日,即1999年3月18日晚上10時右左,他用膳完畢,清洗碗碟後,從廚房返回房間途中,突然被上訴人用一塊磨石從正面襲擊,令致他左額流血,一隻牙齒亦鬆了,事後要留醫5天。

4. 黃品沃先生被襲擊後,有警員到場調查,發現黃先生左額流血,但有關的磨石未能尋獲。另一在場的住客蘇麗芬女士表示什麼也聽不到。而黃先生的傷勢亦獲有關之醫療報告證實。

5. 上訴人否認襲擊黃先生。他指稱案發時,黃先生是受到酒精的影響,步履不穩,他更加用粗言駡他和恐嚇要斬他,但他未有理會黃先生,就返回房間。他指稱對黃先生受傷的情況全不知情。蘇麗芬女士亦為上訴人出庭作供,她指稱黃先生是一名怪人,不時揚言會殺死其他人。在案發當日,她聽到黃先生和上訴人發生爭吵,但她沒有理會便把房門關上,所以當警員向她查問事件時,她向警員指稱不知情。

6. 原審裁判法官經過分析和評估雙方的證供後,認定黃先生的證供是合信可靠。他指出如果雙方確有爭執,警員查詢時,蘇麗芬女士一定會向警員將詳情道出。

7. 原審裁判法官更指出,當警員搜查案發地點時,未能發現案中涉及的磨石,他推斷是上訴人將磨石拿走。

8. 當然,本案的重點是原審裁判法官就雙方證供所作出的評估和分析。考慮到黃先生的傷勢和事件的背景和證人的供詞,原審裁判法官是有理據認定上訴人在案發時襲擊黃先生。

9. 代表上訴人的楊大律師今日向法庭提出上訴的理由只有一點,就是在原審時,控方未有向辯方透露黃品沃有犯罪紀錄。現在得到的資料顯示,黃先生在1991年和1995年分別被裁定協助他人破壞居留條件和未得授權非法用電的罪名,分別被判罰款。

10. 上訴一方指出,控方未有將上述的紀錄向辯方透露,故辯方未能以黃先生的犯案紀錄向他作出盤問,構成重大的謬誤。

11. 當然,控方是需要向辯方透露控方證人的犯罪紀錄。至於辯方希望採用何種方法來利用有關的犯罪紀錄,是由辯方在審訊時作出,這一點是無可置疑的。

12. 但本席認為,這並不表示如果控方未有將證人的犯罪紀錄向辯方透露,被告被定罪的決定必須被推翻。法庭是需要考慮控罪的性質、有關證人的證供、有關犯罪紀錄的詳情、案情和整體的證供,來決定未有向辯方透露控方證人有犯罪紀錄這一點,是否會令定罪之決定不妥當。

13. 作為上訴法庭,本席必須認定控方未有將控方證人犯案紀錄的詳情,向辯方透露,不單在程序上構成重大的謬誤,更會令有關的定罪不妥當或令人不安時,法庭才應把定罪推翻。

14. 在本上訴,本席是願意根據上訴一方所提出的論點,即在原審時,控方未有將黃品沃先生的犯案紀錄向辯方透露為基礎。本席亦同意在本案,黃品沃先生的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是案件的重點。在這方面,本席已經詳細考慮過案件的整體情況,特別是黃品沃先生的犯案紀錄和他在原審時向法庭所作出的證供。

15. 本席認為黃先生指控上訴人的證供,和其他無爭議的證供脗合。本席考慮過整體證供,特別是代表他的大律師向法庭作出的陳述。本席認為就算原審裁判法官是知悉黃品沃的犯案紀錄,亦不會改變他認定黃品沃在作供時,針對上訴人的供詞,是合信可靠的。

16. 本席認為原審裁判法官根據整體的情況作出定罪的裁定,是一個正確的決定,而有關的定罪亦有足夠資料支持。雖然在原審時辯方未被獲告知黃先生的犯案紀錄,在情序上是有不當的地方,本席亦希望控方就這方面作出適當的改善。但這一點不足以令到本席認為將上訢人定罪這決定,是有不妥當的地方,而對上訴人被定罪,本席亦無不安的感覺。

17. 在這情況之下,本席不認為需要更改原審裁判法官定罪的裁決,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楊若全大律師,由蘇浩明律師行委託代表上訴人

李運騰,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終審法院批淮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請參閱 FAMC5/2000 日期: 20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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