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訴 屯門安定邨街巿檔位五十七號華記菜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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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席前現有兩項申請,要求得到 上訴許可 ,向 終審法院 提出上訴。兩項申請乃關於申請人基於相同投訴而 提起的 損害賠償 訴訟 。其中一項訴訟的被告人為「安定邨街巿檔位57號」;而另一項訴訟的被告,則為「安定邨街巿檔位1號」。該兩間店舖的佔用人,俱為男士。申請人所不滿的是:那些男士經常裸露上身,也曾數次口出粗言穢語。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FAMV 28/1999
Court
FAMV
Date27 Jan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hinese Translation中譯本]
(非傳閱品)

FAMV000028/1999

FAMV No. 28/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1999年第28號

(申請上訴許可)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186號)

呈請人

鄭燕芳

答辯人

屯門安定邨街巿檔位五十七號華記菜檔

FAMV No. 2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1999年第29號

(申請上訴許可)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184號)

呈請人

鄭燕芳

答辯人

屯門安定邨街巿檔位一號安定報攤檔

上訴委員會: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沈澄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聆訊日期:2000年1月27日

裁決日期:2000年1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

裁 決

__________________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

1. 上訴委員會現作出裁決如下:

2. 本席席前現有兩項申請,要求得到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兩項申請乃關於申請人基於相同投訴而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其中一項訴訟的被告人為「安定邨街巿檔位57號」;而另一項訴訟的被告,則為「安定邨街巿檔位1號」。該兩間店舖的佔用人,俱為男士。申請人所不滿的是:那些男士經常裸露上身,也曾數次口出粗言穢語。

3. 申請人的令狀由於未能披露任何訴訟因由,故遭剔除。她繼後再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亦被撤銷。裁決結果,實屬恰當。申請人根本未能提出任何事實,可以作為一個法律認可的訴訟因由。

4. 本庭駁回兩項上訴許可的申請。

(烈顯倫)

(沈澄)

(包致金)

常任法官

常任法官

常任法官

申請人: 鄭燕芳女士,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羅厚宗先生代表FAMV 28/1999的答辯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劉國強先生代表FAMV 29/1999的答辯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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