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社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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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鄭燕芳要求法庭給予她逾期上訴許可,令她能上訴HCA7589/2000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於2000年10月19日頒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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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9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9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7589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年3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3月9日 判案書 1.申請人鄭燕芳要求法庭給予她逾期上訴許可,令她能上訴HCA7589/2000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於2000年10月19日頒布的判決。 2.在該案中,鄭女士是原告人,她向社會福利署提出訴訟,理由是有三名自力更生的社區服務者曾在鄭女士在場時赤裸上身,鄭女士認為是性騷擾,所以提出訴訟。 3.被告人申請剔除該訴訟,獲聆案官批准。鄭女士提出上訴,但被任法官駁回,理由載於2000年10月19日頒布的判案書。 4.2012年1月16日 (即任法官頒發命令11年後) , 鄭女士擬上訴任法官的命令,要求本席延展提出上訴通知書的時限。當時有關時限是14日。 5.由2000年10月至2011年12月這11年來,鄭女士都沒有提出上訴,而她亦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的延誤理由。本席認為,單憑這一點,鄭女士的申請應被拒絕。但為求全面性,本席亦考慮了鄭女士所提出上訴理由的是非曲直。 6.鄭女士所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7.本席考慮了終審法院就鄭女士同類案件的判決(FAMV28/1999 ,FAMV3/2000, FAMV28/2000) ,這些案例對本席有約束力。本席認為根據這些案例,聆案官及任法官剔除HCA7589/2000申索是正確的決定。另外,任法官有權行使酌情權根據 Grepe v Loam (1888) 37 Ch D 168 案例,命令原告人除了獲得法庭許可,不得存檔其他申請或文件。上述上訴理由言不成理, 本席看不到鄭女士的擬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因此本席駁回申請。 8.雙方同意根據法庭一貫做法, 訟費由勝方所獲。本席命令原告人(鄭燕芳)需要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被告人可在本判案書日期起計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及對方提交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清單,原告人(鄭燕芳)如對上述清單的項目及/或數額有所異議,必須在收到上述清單之日起計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及對方提出,法庭之後會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海翔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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