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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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至六及八共六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就控罪一、七及九,共三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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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476/2022[2025] HKDC 76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76/2022

[2025] HKDC 7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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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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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5年4月30日
出席人士:  陳維信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熙曜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 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9]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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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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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九項洗黑錢的控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二至六及八共六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就控罪一、七及九,共三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案情

3.控方證人就涉及被告人名下的一個銀行戶口的高利貸活動向警方報案。警方針對被告人名下的5個銀行戶口及一個賽馬會帳戶進行財務調查,發現以下情況:

(1)  控罪二的戶口在9個月內共有100次提取交易共36萬餘元;

(2)  控罪三的戶口在17個月內共有114次提取交易共156萬餘元;

(3)  控罪四的戶口在5年內共有476次提取交易共102萬餘元;

(4)  控罪五的戶口在15個月內共有131次提取交易共26萬餘元;

(5)  控罪六的戶口在5年內共有286次提取交易共67萬餘元;

(6)  控罪八的戶口在2個月內共有72萬餘元的現金提款。

4.被告人於2017年8月1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將自己的戶口賣給他人而取得一些報酬。而就控罪八的戶口,他幫他人操作戶口並在提款單上簽署。

被告人的背景

5.年53歲,自小受到母親體罰,導致創傷後遺症。於21歲時結婚,並誕下一名兒子。幾年後離婚,自己與前夫及兒子,失去聯絡多年。被告人現時獨居,患有抑鬱症的精神問題,身體多處出現毛病,例如關節痛,頸背痛等,亦曾嘗試自殺。

6.被告人於2010年有一次刑事紀錄,與本案不相同。

量刑

7.本席考慮了多項因素:

(1)  本案的案情,共涉及460萬餘元的款額;

(2)  為期2個月至5年不等;

(3)  辯方的求情及提及的案例;

(4)  被告人的背景;

(5)  檢控延誤;

(6)  加刑考慮。

8.本席也進一步考慮了,許有益一案(CACC 159/2009),及其有關判刑的因素。

本案案情

9.本案6項控罪共涉及洗黑錢的款額達460萬餘元之多,除了將戶口賣給他人使用,就控罪八,她本人有直接參與並在提款單上簽署。而其中兩項控罪,涉及的期間達5年之久。

量刑起點

10.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辯方的求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有關的案例。被告人共面對六項控罪,本席就每項控罪採納3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

11.由於被告人並非即時認罪,她於案件已排期審訊期間,透過認罪協商,改為認罪。本席裁定被告人可獲1/4的扣減。

檢控延誤

12.被告人於2017年8月被捕,直至2022年4月才正式被起訴,相隔差不多4年9個月,雖然期間涉及社會事件和新冠疫情。以本案而言,被告人只涉及8至9個戶口,本席認為用了4年9個月的時間才正式檢控,這構成延誤。

13.被告人可獲3個月的刑期扣減。

加刑考慮

14.考慮過控方的申請及有關的情況,也考慮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本席裁定符合加刑的規定。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本席採納25%作為加刑的幅度。

最後判刑

15.就各控罪,量刑起點為3年,經1/4的扣減,各控罪的刑期為27個月。就檢控延誤,可獲3個月扣減,各項控罪為24個月監禁。再經25%的加刑,即6個月,各項控罪的刑期定為30個月監禁。

16.考慮過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各項刑期同期執行,即合共30個月監禁。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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