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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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3/2022 [2024] HKDC 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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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5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經審訊後,裁定5項控罪罪名成立。 2.所有控罪發生在受害人的家居,除了第三項控罪是發生在大嶼山梅窩沙灘:—
3.涉案時間女童X年約11至12歲。 背景資料 4.女童X是父母的唯一女兒,她與父母同住。女童X的母親與被告人誕下一名兒子,該名兒子與女童X及她的父母同住。 5.被告人經常到女童X的家居探望兒子,間中亦會留宿。 6.女童X的家居大約400呎,有一個房間,家人常用的洗手間在大廳內。 7.控罪一、二、四及五均發生在女童X的家居內,每次發生的時候,女童X的母親正在洗澡,弟弟與傭人已經在大廳睡覺,女童X的父親不在家,只有女童X與被告人單獨在睡房內。 第一項控罪 8.被告人藉詞為女童X按摩,將其手伸進女童X的胸圍內,撫摸她的胸部,並且在兩邊乳頭掃來掃去,過程大約5分鐘。 第二項控罪 9.被告人再次藉詞為女童按摩,女童X感到尷尬,亦不知如何拒絕,就讓被告人按摩她的肩頸。被告人按了數下之後,雙手由上而下掃女童X的乳頭,亦嘗試“揸” 女童X的胸部。過程大約5至7分鐘。 10.其後,被告人聲稱為女童X按摩腳部,被告人揭起女童X的褲子,隔着女童X的內褲捉摸她的陰部中間位置,並且掃來掃去。被告人曾經嘗試將手伸進女童X的內褲來,由於女童X的雙腳合併起來,被告人不能得逞,被告人只能碰到X的陰部外圍以及大腿內側,過程大約5分鐘。 第三項控罪 11.被告人與女童X的家人到大嶼山梅窩度假,女童X在沙灘游泳的時候,母親在划獨木舟,被告人在女童X的身旁,母親着他們游向她處,被告人藉此吩咐女童X浮在水上,好讓被告人拉着她游至母親處。 12.被告人用手托着女童X的背部,右手伸進女童X的救生衣之內,由上而下觸摸及掃她的乳頭2至3分鐘,被告人曾經嘗試“揸”女童X的胸部,可是受到救生衣的限制而阻止了被告人的動作。 13.隨後,被告人用右手中指隔着女童X的泳褲“撩”她的陰部2至3分鐘。 14.當天,女童X向家人投訴被告人的行為,“又諗住揩油,又摸上面、又摸下面”。 控罪四 15.女童X當時在大床上,靠着一個睡枕,正在撳電話,被告人單手攝入女童X的“底褲入面撩幾下”,“手指就係個內褲入邊”,動作有如“撩耳仔”,為時5至6分鐘。 控罪五 16.被告人隔着女童X的胸圍掃她的胸部,過程大約3分鐘。 事件揭發 17.在2021年4月左右,女童X曾經向朋友投訴被告人的惡行,其後朋友告知學校的社工,最終轉告女童X學校的社工,事件在2021年9月被揭發及報警。 聆訊資料 18.在審訊期間,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楊明鳳大律師代表被告答辯,被告人一直出庭應訊。 19.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13日宣判,當天被告人缺席,控方申請拘捕令,本席批准,同時取消被告人的擔保。 20.案件押後至2024年10月4日提訊,控方告知法庭,警員前往被告人的居所,執行拘捕令的時候,得知被告人在9月10日向妻子表示前往台灣兩天,可是自此之後不能聯絡上被告人。 21.由於被告人缺席聆訊,法律援助署不再代表被告人,故此,沒有求情這一部分,亦沒有被告人的心理醫生報告。 22.從控方呈上的經歷口供,只知道被告人以往並無刑事定罪記錄。被告人於1964年出生,案發時約56至57歲,現年60歲(同意案情第四及第5段)。 23.從被告人的會面紀錄,得知被告人已婚,與妻子膝下無兒,被告人與女童X的母親育有一名兒子。被告人是一名退休的消防員。 24.本席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1月26日,等候社會福利署關於女童X的心理報告。 25.報告內容:—
判刑 26.猥褻侵犯的罪行,最高刑罰為10年。由於每件案件有不同案情及情節,故此沒有量刑指引。 27.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CCAC 386/2011第9段判詞指出:—
28.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干犯本案時:—
刑期 29.對年幼兒童作性侵犯,無數案例指出,這類罪行,判刑必需具阻嚇性,以反映社會對這類罪行的憎悪,以及向受害人交代。 30.在判刑時,不能單單着重於被告人侵犯女童X的行為,即是觸摸胸部及陰部,更需要顧及被告人所干犯罪行的同時,為女童X所帶來的深層次影響,正如報告指出 “X felt she was damaged by the sexual abuse and shameful about herself ” “ her family accused her of being a bad person”。女童X正確地尋求正義,可是卻換來另一方面的指責及負面批評。 31.報告同時指出,“in the present offences, the offender exploited X‘s family support to abuse X repeatedly which led to severe relational betrayal and trauma for X. The assessment revealed a profound and multifaceted impact of the sexual abuse on X’s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and self-perception …… X developed a deep sense of insecurity and worthlessness.” 32.本席同時緊記,最高刑罰為10年。 33.本席考慮有關因素及案情,每項控罪的判刑如下:—
34.本席考慮到數罪並罰的原則,從整體案情來看,適合的總刑期應定於3年6個月(42個月),故此下令:—
35.本席下令被告人入獄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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