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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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第一被告解散陪審團的申請,起源於控方在盤問第一被告的時候,問及他和X小姐從2021年9月1日及之後互相發出的一些信息內容。第一被告指控方並未曾向其披露該些訊息。由於控方沒有盡其披露責任,第一被告大律師指她並未就該些信息向第一被告獲取指示,導致對第一被告不利或不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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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30/2024 [2025] HKCFI 23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4年第2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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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解散陪審團的申請 裁決理由書 1.這是第一被告解散陪審團的申請,起源於控方在盤問第一被告的時候,問及他和X小姐從2021年9月1日及之後互相發出的一些信息內容。第一被告指控方並未曾向其披露該些訊息。由於控方沒有盡其披露責任,第一被告大律師指她並未就該些信息向第一被告獲取指示,導致對第一被告不利或不公的情況。 2.與控辯兩方商討後,本席批准第一被告大律師與第一被告會面,就着相關信息索取指示。經過約45分鐘的會面後,第一被告大律師指出她已經獲取指示,但仍然指審訊有可能對第一被告不公,所以第一被告仍然作出解散陪審團的申請。 3.本席曾就事實作出調查,控方似乎確實沒有把相關的訊息(即MFI-2)直接向辯方披露,但在X小姐其中一份已披露的供詞中,她有提及把相關的訊息交予警方。因此控方指出,相關訊息已間接地作出披露,而相關信息亦是被告人自己發出(尤其是辯方現階段所依賴及強調的三個訊息,即2021年9月1日下午6時25分38秒、2021年9月2日下午1時56分40秒及2021年9月2日下午2時08分32秒),所以他必然清楚知道信息的內容。 4.本席小心考慮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亦聆聽過雙方的口頭陳詞,認為這申請是沒有充分理據所支持。 5.首先,第一被告大律師承認相關的信息與本案有關連性 (relevant) 亦是可以呈堂的 (admissible) ,並非一般陪審團不可聽取的證據。第二,在整個申請當中,第一被告大律師遲遲不能確切地提出這遲來的披露對第一被告在現階段有甚麼不利 (prejudice) 或不公之處 (unfairness) ,足以支持必須解散陪審團。尤其是第一被告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並不爭議相關信息是他發出的,而現階段其大律師亦已就信息獲取指示,如有需要,可以在覆問期間作出澄清。第一被告大律師亦曾提出,基於遲來的披露,她有可能需要再盤問X小姐,但當本席要求大律師指出相關問題時,她卻又不能提出。 6.經小心考慮本案的所有情況,本席認為第一被告現階段仍然可以獲得一個公平的審訊,本席亦看不到有對第一被告不利或不公之處,足以支持必須解散陪審團。 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第一被告解散陪審團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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