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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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李浩田及第二被告陳卓軒共同被控一項「強姦」罪,循公訴程序被起訴。兩名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2025年5月23日,第一被告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而第二被告則被陪審團以五比二大多數裁決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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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30/2024 [2025] HKCFI 38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4年第230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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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針對第二被告) 1.第一被告李浩田及第二被告陳卓軒共同被控一項「強姦」罪,循公訴程序被起訴。兩名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2025年5月23日,第一被告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而第二被告則被陪審團以五比二大多數裁決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述 2.受害人X在審訊時作供,指她於2014年任職售貨員,期間第一被告在同一間公司做暑期工,兩人因此認識,但當時只是普通同事關係,並不熟絡。其後X離職,兩人有一段時間沒有聯絡。 3.於2021年8月4日,X在其社交媒體上收到第一被告的訊息,及後兩人開始用訊息聯繫,並曾經嘗試相約出來飲酒消遣。當時,第一被告告知X他是一名消防員。 4.於2021年8月8日,兩人相約在諾士佛臺的一間酒吧見面,期間有其他人在場,包括第二被告。第一被告介紹第二被告給X認識,指第二被告是他的消防處同事,當時還有兩名被告的朋友在場。當晚只是一個正常的社交活動,大家有交談和喝飲料,直至午夜才離開。 5.於2021年8月20日,第一被告和X再次相約出外飲酒。當時他告訴X除了第二被告外,還有其他女士會參與這次聚會。X指她與其他人不相熟,提議「我哋自己去飲」,而她亦不會喝到很晚才離開。X指她本來不太想出席,但第一被告表示他已買了酒精飲品,亦說會送X回家,所以X最終同意出席。由於當時有疫情管制,第一被告安排了一間酒店房間,打算在房間內一同消遣。 6.當晚,X首先與第一被告於酒店附近商場吃晚飯,然後約於晚上8時20分一起前往酒店房間。當進入房間後,X只看見第二被告,沒有其他朋友在房間內。 7.第一被告開始將伏特加及果汁調成酒精飲料,三人之後玩遊戲,包括「猜枚」及「冚棉胎」,各人有贏有輸,輸的一方需要飲酒。期間,X共喝了10至12杯酒精飲料,之後她感到酒醉頭暈,手腳無力,因此她睡在床上休息,並用棉被覆蓋自己。 8.X睡了一段時間後,突然感覺到有人用手摸她的大腿,她發現該人是第二被告,隨後第二被告用手撫摸她的私處。當時她醒來,曾向第一被告示意求救,但第一被告沒有這樣做。期間,第二被告的手繼續撫摸X的私處,因為X酒醉無力,無法起床,當時X感到無助。X沒有印象第二被告撫摸了她多久。她曾用最大的力氣嘗試推開第二被告的手,但不成功。 9.X其後再睡著了,當她再次醒來時,發現第二被告在她身上,雙手按著她的肩膊,並用陰莖插入她的私處與她性交。當時,X感覺到第二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X嘗試郁動她的身體去抗拒第二被告,但不成功。 10.X指在她有意識與無意識之間,第一被告亦曾性侵她。第一被告用雙手按著她的肩膊,而他的雙腿夾著X的身體,用陰莖在X的私處前後抽插。她曾嘗試推開第一被告反抗,但不成功。 11.當X再次有意識時,見到第二被告在她身上,把陰莖插入了她的陰部。而當時第一被告在她面前用力張開她的嘴巴,並把陰莖放進她的口內。她最後一次有意識的時候,第一被告在她臉上射精,第二被告當時仍在她身上抽插,X感到很驚慌,並哭了起來,用力推開他們。第二被告當時叫X不要害怕,然後下床為她清潔臉上的精液,並對她說會送她回家。當X離開房間時,第一被告在洗手間。 12.酒店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X離開酒店房間時,她明顯地是非常酒醉,需要在第二被告的攙扶下才能步行到酒店地面的街道叫車,在途中X曾經嘔吐,而第二被告亦有照顧她,最終兩人一同乘搭的士送X回家。回家後,她仍然感到無力,坐在沙發上哭泣。因為當時她仍在消化整件事,並感到害怕和尷尬,所以沒有把事件告訴父母。 13.案發三天後,X向一位可信的朋友透露她被性侵,最終在社工的協助下向警方報案,兩名被告於2021年9月8日被警方拘捕。 辯方案情 14.兩名被告人在審訊時均有作供自辯。第一被告作供指X當晚是同意並主動和他作出性接觸,但因為他自己不能勃起,所以當晚他從來沒有和X進行性交,X只有替他手淫和口交。第二被告作供時則承認他當晚和X有進行性交,但辯稱X當時是清醒並同意性交。他作供時亦承認在最後階段,當他仍在和X性交的時候,第一被告把他的陰莖放進X的口內,最終向X臉上射精。 15.明顯地陪審團不接納第二被告的答辯,並不相信第二被告指稱當時X是同意和他性交、或當時他以為X是同意的,因此裁定第二被告罪名成立。 X的心理創傷報告 16.本席在判刑前索閱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報告,報告提及X於2023年曾向私人精神科醫生求診。扼要而言,臨床心理學家陳女士指出,評估結果似乎顯示(suggested)X存在嚴重的抑鬱和焦慮症狀,及顯著的創傷後症狀,臨床表現亦符合創傷後壓力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的疑似診斷。罪行對X的多個功能領域造成了顯著的影響,包括職業表現、社交關係以及心理健康狀況。基於這些發現,心理醫生建議X接受心理治療,以處理其源於性侵犯的創傷經歷。 17.本席裁定X因為本案所受的嚴重心理創傷是一個加重第二被告人罪責的因素。 求情陳詞 18.被告人於香港出生,現年28歲,未婚,從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被還押前,與父親、母親及哥哥同住,一家人感情要好。根據辯方呈堂的多封信件,第二被告的父親(62歲)是一名維修工人,因身體日漸衰退,原本打算即將退休,由兩名兒子支持家庭生活的開支,但他的退休計劃現已因本案被延遲。第二被告的母親(58歲),有長期病患,以往經常由第二被告陪伴去見醫生覆診。自第二被告出來社會做事以來,他成為家中日常生活及經濟支柱,本案對他及家人都帶來沉重打擊,令父母經常情緒不穩。 19.第二被告的家人在求情信中指他為人孝順、關懷長輩、照顧家庭,他們亦形容第二被告是一位有上進心及有抱負的年青人。 20.第二被告有一位已交往11年的女朋友,她是第二被告的中學同學,現任職護士。她對第二被告不離不棄,更指第二被告是她生命中一個不可或缺的人,對她包容體貼。本案雖然延誤了他倆人的結婚計劃,但她已視第二被告為家人,無論如何都會留在第二被告身邊,與他一起面對未來的日子。 21.第二被告於中學畢業後,修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屋宇裝備工程學高級文憑」課程,於2017年畢業。他的志願是成為一名消防員。他於2018年投考消防隊伍,完成為期半年的消防專業訓練之後,於同年正式成為消防員。自2019年起,他修讀「消防工程學榮譽學士學位」課程,並於2021年8月獲「二甲級」榮譽畢業。因涉及本案,於2021年9月,第二被告被消防處要求停職,並於2024年初正式辭去消防工作。第二被告的前上司於求情信中,讚揚他的工作態度。兩位昔日與第二被告並肩工作的同袍,亦為他撰寫求情信。第二被告多年來的志願及夢想因他的罪行毀於一旦。 22.在判刑的聆訊中,第二被告轉聘許資深大律師代他作出求情陳詞。許資深大律師指出,「強姦」罪的判刑,沒有特定的刑期指引,需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作考慮。法庭一般會參考英國案例R v Billam [1986] 1 WLR 349當中所列出的加刑因素。 23.許資深大律師在陳詞中,應用Billam 一案所列出的加刑因素並指出:
24.本席接納上述的陳詞。 25.許資深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一個較為與本案相近的判刑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俊豪及蔡城熺 HCCC 326/2014)作法庭參考。案件涉及兩名被告「糾黨」犯案。案中第一被告承認一項「強姦」罪,第二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張慧玲法官考慮到第一被告沒有戴安全套及於受害人酒醉下犯案,以5年半為判刑起點,加刑兩年,即未扣減認罪的1/3折扣前,判以7年半監禁。 26.許資深大律師陳詞指,於本案陪審團一致裁定第一被告罪名不成立,這意味著陪審團不能肯定第一被告當時做過什麼、他的角色是什麼、X是否自願等等。許資深大律師力陳,有別於其他多於一人被定罪的情況,本案沒有足夠的證供或事實基礎,就這因素加刑,希望法庭在判刑上不因此給予任何比重。 27.經小心考慮,本席並不同意此論點。事實上,兩名被告人在庭上作供均指出,在事件最後階段,當第二被告正在與X性交的同時,第一被告把他的陰莖放進X的口內,繼而向X臉上射精。明顯地,本案有足夠的證供及事實基礎去支持這加刑因素。 判刑 28.本席接納第二被告原本有一個生活融洽的家庭,亦有一個已交往11年的固定女朋友。工作方面,第二被告亦能實現做消防員的志願,而且工作表現出色,亦曾獲表揚。他希望藉著進修,能夠有更好晉升機會。在家人眼中,他懂得照顧他人。在同事眼中,他樂於助人,是一個可以信賴的同袍。他的女朋友視他為可依靠的終生伴侶。第二被告其實可以有良好的前途、有所期盼的人生。正如許資深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是鬼迷心竅,一子錯滿盤皆落索。 29.於案發當晚,為了滿足自己一時的性慾,第二被告在X酒醉無力的情況下,與第一被告一同侵犯X。而第二被告在犯案過程中並沒有採取任何安全措施。事件亦對X造成心理創傷。 30.「強姦」罪是屬於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第二被告無可避免須要接受非常嚴厲的判刑。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及許資深大律師的陳詞,採納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31.正如上文提及,本案有多個加刑因素,包括: (1) 第二被告於受害人酒醉無力的情況下乘虛而入,與第一被告一同侵犯X,罔顧X的感受,行為令人髮指;(2) 犯案期間沒有採取任何安全措施,導致X有懷孕或感染病毒的風險;(3) 罪行對X造成持續及嚴重的心理創傷。第二被告選擇不認罪,控方須要傳召X作供,再次提及她的遭遇,增加X的心理負擔和影響。 32.考慮到各項加刑因素,本席認為須要加刑1年6個月,去反映本案罪行的嚴重性。但考慮到第二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許資深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及當中提及的個人情況,本席行使酌情權,例外地給予第二被告3個月的扣減,以達致6年3個月的刑期。因此,本席判處第二被告須要面對6年3個月的監禁。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鄭淑儀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轉聘許紹鼎資深大律師及王詠文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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